浅析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

作 者:
张震 

作者简介:
张震(1959-),四川内江人,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原理、网络伦理和家族企业伦理等。(四川 成都 610031)

原文出处:
自然辩证法研究

内容提要:

怎样确立网络道德规范的依据,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目的的伦理学和以康德、罗斯、罗尔斯等为代表的义务的伦理学,为其“依据”提供了理论的内容和理论的意义,成为我们在制定网络道德规范在“源流”中“流”的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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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据”确立的意义

      探讨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有何意义,是本文立论的一个前提。显然,道德规范在网络时代的重要性,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它要具体发挥作用,就必须制定或认可“网络道德原则”、“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礼仪”。而这些网络道德规范体系的制定,又离不开一定的“理论”作为依据。否则,网络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很难确立的。

      怎样探讨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呢?本文认为不外乎从网络社会人际交往的具体情形和现实社会已有的伦理原则中去寻找。前一种情形,可以从“网络时代的未来前景对人的生存、交往的影响”和“网络时代道德的表现”等进行分析而得出。这是我们在探讨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时,不可忽视的一个主要方面;后一种情形,则可以从西方伦理思想有关的理论中进行研究而得出。这两种确立“依据”的方式,各有侧重点。如果说前一种方式涉及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源”,那么后一种方式就涉及到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流”,只有当二者结合起来对其的考察才是客观、全面的。在此,仅就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源”作一探讨。

      2 “依据”确立的原则

      “现实社会已有的伦理原则”,为什么能够成为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从西方伦理思想的发展看,其原则的理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目的(或结果)的伦理学和义务的伦理学。这两类伦理原则,究竟怎样成为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

      第一类,目的(或结果)的伦理学 “目的”的伦理学,以经典的功利主义为其代表。尽管有许多分支,但其核心思想仍以能否给人类带来最好的结果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据此,功利主义者为伦理选择提供了一条明确的准则——在面对不同的选择时,首先要尽可能谨慎地计算每一种结果,问一问这种选择将对每一个人,包括我们自己的生活带来多少好的和不好的影响。一旦我们完成了对所有相关行为的估算,我们在道义上就必然选择那个利益最大或损失最小的办法。有意选择别的行为,就违反了道德原则。这样在实际操作当中,功利主义就要求人们发展出一种道德算式并进行相应的演算。这种算式的形式通常便是有几种可能的行为方式时的“成本—利润”分析。一旦所有的选择方案被确定之后,每种方案都根据成本和利润进行评估。在此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哪个能产生最大净期望效用的方案。

      但是,功利主义所主张的“结果重于一切”看法,也恰恰是它的最不足之处。强烈地暗示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内在的恶。确切地说,功利主义会认为欺骗、凶杀、盗窃等之所以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道德错误,其原因在于它们所带来的害人结果;但与此同时,这些行为在伦理学上却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只要可以证明其目的是为了产生最大的善或使净期望的效用最大化。那么,可以推测就连人权或道德权利也并非绝对的,因为一个或一些人的权利可以为了效用的最大化而被剥夺。可见,功利主义所强调的“只有结果才是最有意义的”与“尽可能客观地考虑受某行为影响的所有各方的利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显示出功利主义原则的局限性。

      局限性还在于如何对“善”或“幸福”下定义,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单一的定义,便使恰当评价行为变得非常困难。这还不包括,在道德推理的过程中人们是否能够避免谋私利和偏见,是否能通过客观的道德计算进行工作等因素在内。但是,功利主义仍不失一种有效的方法。

      第二类,义务的伦理学 “义务”的伦理学,以康德、罗斯和罗尔斯等为代表。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义务论理论中的一个典型例子,因为它强调遵守原则和履行义务。其显著特点,是一种以“绝对道德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理论。

      所谓以“绝对道德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理论,是指决定采取一个行动必须基于某种道德准则。而该道德准则,凡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正确的对所有人也都是正确的,没有任何例外。即使天塌下来,我们也要做道德上正确的事,不论结果如何。这就意味着所遵循的原则和履行的义务本身是否具有“普遍性”或“绝对性”以及人在遵守原则和履行义务时的“无条件”或“绝对性”。这也是康德把道德律令,称之为“绝对命令”之缘故。这正如康德认为的“要这样行动,永远使你的意志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普遍规律的原则”[1]。换句话说,要检查一下你是基于什么原则做出决定的,是否要使它得到普遍应用。而对于真正道德责任的考验,就在于它是否能普遍应用。

      由此可见,遵循的原则和履行的义务本身是否具有“普遍性”或“绝对性”和人在遵守原则和履行义务时的“无条件”或“绝对性”,就构成了康德以“绝对道德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理论的主要内容。反映了康德的“绝对命令”,除了强调人应当遵守原则和履行义务的要求以外,还是衡量人的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也表明了康德的道德哲学以其严谨和不可更易性著称于世,其理论所强调的义务与功利主义或快乐主义所强调的幸福或快乐没有瓜葛。

      康德还对“绝对命令”的内容作了规定。尽管只存在一种形式,但表述方式却有数个。在某些情况下,康德有关这个绝对命令的第二条阐述甚至更能清楚地表明他的立场:“不论对己还是对人,在采取行动的同时应当永远把人视为目的,永远不要把人仅视为手段”[2]。把人视为目的的原则本身,便是行动自由的一个限制条件。我们不能把其他人都视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康德认为,这条原则可用“尊重”(respect)一词来概括,亦即道德律令可以归纳为一个绝对的原则,即尊重其他人,而其他人之所以应该受到尊重是因为他们的理性和自由。

      显然,康德的伦理学理论中有许多可取之处,但也因其严格的绝对论而充满了困惑。我们果真绝对有义务信守诺言或讲实话吗?假如我对一个罪犯或疯子撒了谎,但却救了一个无辜人的性命,又该做何解释呢?在这种情况下我还有讲实话的义务吗?讲实话的定律与救人一命的定律相左,普适定律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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