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哥梯尔(David Gauthier)是美国匹兹堡大学哲学教授,当代西方道德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于1986年出版的《协议道德》一书,在哲学界受到广泛的注意和好评,是当代西方伦理学界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本文拟对他在该书中所提出的“协议道德”理论的主要观点作一简要的述评。 哥梯尔在《协议道德》一书中,试图完全从个人利益出发,即从精明理性的原则出发,推导出道德的原则。具体地讲,哥梯尔极力想证明:第一,有理性的个人在相互交往中,遇到类似“囚徒悖论”情景中的次佳化问题时,愿意接受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限制性条款(即道德的原则),用以限制个人无止境地追求个人利益,从而避免次佳化问题,并实现共同的利益。第二,一旦达成限制性条款或协议,各方遵守条款或协议是符合理性的,即符合各方的个人利益的。第三,在形成关于如何分配合作利益的协议时有两条原则必须遵守:其一,“洛克条款”,即禁止在谈判之初损人利己,使对方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而使己方处于有利的谈判地位;其二,最小量的相对让步原则,即关于分配合作利益的协议或公正的限制性条款仅当它使各方的最大相对让步减至最小时才是可接受的。第四,这些限制性的条款就构成了和日常道德不同的理想道德的原则。就道德能否从精明理性中推导出来的问题而言,前两项任务最重要。那么,哥梯尔是否完成了前两项任务呢? 哥梯尔称他所采纳的理性理论为“最大限度的理性概念”(the maximizing conception of rationality)。按照这一概念,如果采纳行动A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行动者甲某所选择的目的,甲某就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行动A,即甲某采取行动A是符合理性的[1](P22)。哥梯尔对甲某所选择的内容毫无限制,故可以包含许多不同的理性原则。甲某可以选择个人利益作为其行动的最终目的,也可以选择共同利益作为其行动的最终目的。这两个目的是不同的,故所代表的理性原则也不同。而哥梯尔想证明行动者选择共同利益作为最终目的更合乎理性。众所周知,在“囚徒悖论”的情景中,不合作、告密、违反协议最符合行动者的个人利益。哥梯尔认为,在这种情景下,选择个人利益为最终目的的行动者会面临一个问题:合作、遵守协议能够产生“合作盈余”(即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大于或不小于不合作给各方所带来的利益[1](P141),而不合作、违反协议却不能。哥梯尔认为这足以让追求个人利益的行动者感到不安,从而迫使他们达成协议,同意对个人无限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哥梯尔的论证可以表述如下: 前提一:如果合作能够产生合作盈余,理性的最大限度追求者就有充分的理由接受合作的协议,以限制他们无限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 前提二:合作能够产生合作盈余。 结论:理性的最大限度追求者有充分的理由接受合作的协议,以限制他们无限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2](P175-176)。 这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即前提真,结论一定为真。对前提一,笔者毫无异议,因为如果合作能够保证,合作盈余也能得到保证,这将符合每个行动者的个人利益,理性的最大限度追求者当然有充分的理由合作。问题是前提二是否为真。合作盈余的实现取决于合作能否实现和保持,合作能否实现和保持取决于行动者有无充分的理由遵守协议或保持合作。如果行动者并无充足理由遵守协议,保持合作,那么,合作就无法实现,而合作盈余就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因此,关键在于遵守合作协议能否得到保证:如果能,遵守协议就符合理性,合作以及合作盈余就能实现;反之,遵守协议则不符合理性,合作或合作盈余就无法实现。 霍布斯解决协议遵守问题的办法是设立一个具有绝对权威和力量的君主或政府来迫使各方遵守合作协议。哥梯尔不满意这种解决方案,他想证明:单凭理性的力量,无须任何外部的力量,就足以证明遵守协议的合理性。为此,他引进了一个新的理性概念,即“有限制的最大限度”(constrained maximization)。哥梯尔认为有两种“最大限度”的理论:直截了当的最大限度和有限制的最大限度。它们可以分别定义如下: 直截了当的最大限度理论认为:甲某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行动A,当且仅当,采取行动A能最大限度地、最大可能地实现甲某基于个人利益的选择。 有限制的最大限度理论认为:甲某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行动A,当且仅当,采取行动A符合合作协议,并且协议各方遵守协议,即使采取行动A并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甲某基于个人利益的选择。 直截了当的最大限度理论是西方公认的理性决策理论,有限制的最大限度理论则是哥梯尔自己的理性理论。遵守协议的合理性只能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而非前者。后者与哥梯尔最初提出的理性的最大限度原则有何不同呢?理性的最大限度原则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利己主义的解释,即行动者最大限度追求的是他自己的个人利益,直截了当的最大限度理论采取的是利已主义的解释;另一种是非利己主义的解释,即行动者最大限度追求的是他的人生理想。如果哥梯尔选择第一种解释,他将无法推导出为什么要对最大限度的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因为限制和最大限度的追求个人利益是不相容的,因此他只能选择第二种解释。非利己主义的最大限度理论对人生的理想又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解释将限制性的条件与个人的良心、道德感等“内在约束力”联系起来;另一种解释并不把良心、道德感等因素考虑进去,限制性的条件纯粹源于个人的人生理想。哥梯尔的人生理想指的是后一种人生理想。对于人生理想的具体内容,哥梯尔没有任何规定,人们可以将直截了当的最大限度理论包含在自己的人生理想之中,也可以将有限制的最大限度理论包含在自己的人生理想之中。哥梯尔必须证明,为什么人们必须将有限制的最大限度理论包括进自己的人生理想之中,即为什么有限制的最大限度理论优于直截了当的最大限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