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语境下的恐怖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满生(1963-),男,湖南东安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所博士研究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湖南 长沙 410006)

原文出处: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内容提要:

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但我们至今尚找不出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定义,因此很有必要对恐怖主义的根源、特征以及由此形成的反恐战略作一伦理学的解读,在价值理性的维度上重新诠释规则、正义、德性等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用普等伦理来约束贪念与恶行,最终从“公平的正义”当中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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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怖主义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但我们至今尚找不出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定义。艾利克斯·P·斯基米德早在1988年就已经收集到109种有关恐怖主义的定义[1];国内学者胡联合在他的博士论文《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中罗列出的关于“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亦有51种。胡联合综合分析了这51种恐怖主义定义,把握各种概念中“最本质或最重要内在特征”,从而确定了恐怖主义概念五个方面的内涵:1.恐惧性或心理战;2.暴力性或破坏性;3.政治性或社会性;4.宣传性或宣扬性;5.违法性或刑事犯罪性。

      尽管国际社会几十年来为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做过各种各样的尝试和不懈的努力,但“9·11”事件的发生及目前中东地区频繁的自杀爆炸事件,都足以说明这种努力的收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还是各国从根本上对恐怖主义认识存在着严重分歧,对恐怖主义至今未能达成一个比较趋同的界定。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各国都首先从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不同利益出发,去择定分析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因此在思想上认识就打上了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烙印。这样,各国就难免会根据各自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的程度,去斟酌恐怖主义的定义。而各种不同定义所形成的离心力,导致了各国所制定的反恐怖政策亦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针对具体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或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认定,出入比较大,甚至完全相悖。美国人认为,“基地”组织的恐怖活动与巴勒斯坦人体炸弹的自杀性袭击应当列入同一范畴。而欧洲人则认为,“恐怖主义”一词至少包括了三种不同的现象:首先是本·拉登的极端狂热的恐怖主义,但我们还不太清楚这种恐怖主义的战略和目的;其次是种族和民族的恐怖主义,宗教有时为这种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借口,巴勒斯坦、车臣、克什米尔、爱尔兰、巴斯克乃至科西嘉等地区的恐怖主义都属于这种情况;最后是革命的和社会的恐怖主义,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和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曾有过这方面的流血教训。

      去掉政治性就无法与其他的刑事犯罪相区别;强调政治性又必须与国际法上合法地使用武力或暴力相区别。而合法地使用武力或暴力本身就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因为国际法上承认的合法使用的武力或暴力,其中一些是以行为动机和目标为衡量标准的,如自卫或为自决而进行的民族解放运动。这就使得那些主张为国际恐怖主义下一个客观、中立和一般同意的综合性定义的人陷入两难的境地。

      一、恐怖主义行为:犯罪还是战争

      就美国发动的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以及本·拉登基地的军事打击而言,反恐怖已是名副其实的战争。但对恐怖主义袭击是否是战争,认识并不统一,人们因此对反恐怖动用军队打击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从传统的观点来看,恐怖主义行为并不属于战争。一方面这是对恐怖主义定义的约定俗成,另一方面是因为恐怖主义并不遵循战争的游戏规则。

      美国政府把“9·11”事件定性为恐怖主义战争,是基于它自己的国际政治、军事利益的考虑,正如钱文荣先生指出的那样:若将恐怖主义视为一种犯罪,就要着重收集证据,正确判定对某一具体行为负责的个人应负的罪责,将罪犯拘捕归案。这就需要做国际调查,而有的国家也许不予合作。同时,对付犯罪的做法不足以对付来自远方的恐怖集团的持续不断的恐怖活动,它对于赞助恐怖主义的国家也可能不起作用。若将恐怖主义视为战争,则不必过分着重于个人的罪责,只要大致准确地查明责任(如正确辨认出恐怖集团)就行了。对于证据也不需要达到法庭鉴定式的质量,只要收集到相关情报就够了。焦点不在于被控告的个人,而在于正确识别敌人。同时,更主要的是“要把反恐怖主义与美国战略的其他任务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这就是将恐怖主义危险置于国家安全面临的其他各种危险的背景之中,结合国际安全甚至“大战略”的其他各项目标来处理反恐怖主义问题。

      从“9·11”事件后,布什总统的四次演讲和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Caregie Council)主办的《伦理与国际事务》(Ethics &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2,V01.16,No.1)所发表的五篇文章,即理查德·福克(Richard Falk)的《对无边界版图局限性的认识》(Idenifying Limits on a Borerless Map)、鲁思·伟杰伍德(Ruth Wedgwood)的《对“9·11”事件的法律回应》(The Low's Response to September11)、威廉·L·纳什(William L.Nash)的《从军事角度看战争规则》(The Laws of War:A Military View)、福阿兹·A·格杰斯(Fawaz A.Gerges)的《反恐战争:一种文化的角度》(The"War"on Terrorism:A Culteral Perspective)、乔治·A·洛佩斯(George A.Lopez)的《新战争的形式:边走边定原则》(The Style of the New War:Making the Rules as We Go Along)为这场“另类战争”提供了如下信息:(一)原本是政治意志的恐怖主义行为,在此成了道德情感问题;(二)应该认识到制定这场新“战争”的道德原则的迫切性;(三)必须认真面对这样一场新“战争”涉及的道德法律范畴里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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