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的社会伦理与家庭伦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桂梅(1964-),女,湖南桂阳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传统社会伦理与家庭伦理具有同构性。在社会转型之际,社会伦理应再造,家庭伦理也应重新定位,它们各有自己的特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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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中国社会是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其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具有同构性。伴随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传统社会赖以建构的家庭伦理开始瓦解,催生着一种新的社会伦理,与此同时家庭伦理也开始获得了全新的内容。

      一、传统社会伦理与家庭伦理的同构

      “社会”一词是舶来品,在传统思想学说及人们的观念中,只有“国”与“家”,并没有“社会”。这是由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质决定的。

      中国古代是由氏族部落直接进入国家社会的。国家建立在血缘氏族基础上,国在家中,家国同构,形成了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的宗法制度。这一制度的后果就是将原有的血缘氏族的社会体系转化为文明社会的家国一体化和伦理政治体制。它通过把社会政治制度确立在血缘宗法制上,并在意识形态上制礼作乐,完成了家国一体的社会体制与社会结构,形成了血缘—伦理—政治三位一体式的社会伦理政治结构,这使得家庭血缘成为中国伦理的根源和基点,家庭血缘伦理关系成为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就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拓展和延伸,这样家国两层次的伦理关系实质上则是家庭家族关系这样一个层面的内涵。虽然秦汉以后建立了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以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宗法制度虽然消解了,但宗法制的社会基础和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并一直延续到近代。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生活之为生活,只能是家庭中的生活,人们无法想象,还能有任何本质上不同于家庭的组织,还能有任何不是按照家庭的方式和原则组织起来的人与人的共同体。因而家庭伦理一直是传统社会的基础,冯友兰先生就认为“家族制度在过去就是中国的社会制度”。[1](P24)传统的社会伦理不仅与家庭伦理融为一体,而且以个人德性作为贯穿家庭伦理关系与国家伦理关系的核心,三者高度密合成为一个内容充实而又丰富的伦理实体。这种一体性的思想在儒家经典《大学》中表述得相当完备。《大学》说:“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必先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尔后至知,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中国社会这种以家庭关系为原型的人伦关系图式,不仅反映的是一种人伦关系的类型,还内蕴着家庭情感扩充和上升为一般社会情感的内在逻辑,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血缘关系的放大,社会一切伦理道德自然就是处理家庭关系亲情原则的扩展。亲亲为仁,从兄为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由父慈子孝推演出君仁臣忠,由兄友弟悌推演成朋友有义,加上夫义妇顺,就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伦常,在以血缘家庭为基础的传统伦理环境中,人情主义(即以人伦为基础,以情感、情理为法则,来处理社会人际关系,调整自我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就起着社会凝聚力或向心力的主导性作用。当然,将血缘情感泛化和扩展,使之具有社会政治意识的功能,最终的结果则是政治伦理化,以伦理情感取代政治意识,这必然导致一种虚幻的伦理实体。说其虚幻,是指对于这个实体中的多数成员而言,它只是一种空幻的伦理理想,而不是使其幸福的社会现实,在这种虚幻的伦理理想的追求中,理性、个人权利与利益等都处于次要地位,甚至被伦理的情感所淹没。

      传统社会伦理与家庭伦理的同构性,源于宗法社会结构的单一同质特性。这种由宗法血缘关系推演、由亲情扩展而成的农业社会的伦理,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面临着挑战,必然催生一种新的社会伦理。

      二、现代社会伦理的再造

      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公民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社会的伦理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公民身份的人格平等的关系基础上的,它诉诸理性,并依靠法律来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和个人权益。这与以家庭血缘为纽带的人伦关系根本不同。它要求废除传统宗法等级社会的君权、父权、夫权、族权,改变传统伦理中的家庭至上观念,把每个个体从狭小的家庭体系中解放出来。面对现代社会的到来,社会伦理必然实行深层转换,这种转换在中国社会经过了一百多年,但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才真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解放后,中国社会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模式与血缘伦理保持了一种文化上的深层认同。它把一个无比庞大的社会组织成一个家庭,或者说按传统家庭原则和模式组织起来,就像一个自耕农家庭那样,政府扮演着父亲、家长的角色,是生产的组织者、利益的分配者,是一切事务的最高决定者,一切争端的裁定者,一切规则的颁布者,一切恩惠的最终赐予者,是一切权力权威的最高、最终的拥有者。然而理念上非常美好的模式,却在实践上失败了。这种失败无可辩驳地说明了:家庭、国家、社会不是一回事,不是同源同构的人类组织。它们的组织原则、内在要求和运作规范都很不相同。人们只有深刻理解了家庭和社会两类组织,并在实践中,把两种不同的原则、要求和规范协调起来,才可能过上一种美好的生活。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冲击了传统家庭式的社会组织结构,打破了传统的上下隶属关系,建构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联系。因而传统的伦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一种新的伦理模式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伦理关系开始建构,这种新的社会伦理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广泛性。传统社会是一个封闭的社会,费孝通先生曾以“投石荡波”来比喻中国传统社会。他说:我们的社会就像是在水里投下石子,波纹所至之处,就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波纹之外的与我们不相关,也就在我们的伦理关系的调节之外,这就形成了一个狭小封闭的伦理圈子。这一局限性使中国人对“自己圈子”里的人表现出伦理关怀,而对其他人和公益事业则缺乏关怀。这也是近代学者常说的中国人“私德”发达,而公德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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