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概念的历史回顾

——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随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希仁(1936-),男,吉林临江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伦理学原理、马克思恩格斯伦理思想。(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对于“道德”概念,从古希腊到现当代,人们分别从人的本性、自然法则、理性原则、城邦秩序、美德、人的心理机制,行为规范、社会调节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的阐述。回顾这些对“道德”概念的思考,有助于我们对道德的理解和把握,也有助于现实的道德建设和伦理学的改进。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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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道德篇之后,有必要回顾一下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对“道德”概念的思考,这会有助于我们对道德的理解和把握,也有助于现实的道德建设和伦理学的改进。当然,在一篇文章里不可能把问题展开,只能理个大思路,把握主要的东西,找到问题的症结。

      一、古代对道德本质特征的认识

      对任何一个对象,都可以作两种研究和阐释:一是它怎样;二是它是什么。对于前一方面,就是要对对象进行描述,要得到关于对象的具体内容的知识;后一方面,则是要得到关于对象是什么的抽象的质、本质的知识,也就是要得到对象的定义。在道德研究的历史上,对于“道德”概念的思考大体上有两种趋向:一种是讨论道德的产生、发展、功能和运行机制,以及风尚、习惯。这是把道德作为事实客体来认识的。另一种是分析道德概念、道德判断,道德评价标准和方式,阐明道德的本质。这是把道德作为逻辑主体对待的思考。相应地也可以看到有两种基本的定义“道德”概念的途径:一种是通过描述人类道德生活经验,分析道德现象和人的体验,描述道德的特点;再一种是从理论上分析道德思想的内容,概括道德的本质特征,从而揭示道德的本质。一般说来,前者得出的是描述性定义,后者得出的是种加属差定义。

      对“道德”概念作定义性规定,只有在一门学科的理论本身有相当的发展并具有完整的系统时才有可能。有一个惊人的事实:人类对道德现象研究了2000多年,伦理学也是人类最古老的科学之一,它所研究的对象几乎人人知晓,天天见面,但对“道德”的严格科学的逻辑定义,却从未确定下来,或者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普遍认同的逻辑定义。一个学科的基本概念的逻辑明确性,是该学科能够具备并保持科学思维的首要条件。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甚至直到德国古典哲学之前,并没有人想去对“道德”概念作出严格规定,也没有人对“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作出严格的区分。人们对道德的描述、思考、理解、解说和争论不断地进行着,但问题在于对道德的复杂现象进行分析、对道德的理论进行反思、对道德的基本特征和本质作出逻辑概括。这就需要深入到道德现象的内部,去反思许许多多道德问题本身的问题,这是“对思想的思想”。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以思考者清楚地、深刻地意识到自己思考的内容和意义为前提的,是以对人类道德史和伦理思想史的系统分析、综合为前提的。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从古希腊到中世纪,人们对道德的认识已有了许多进展,但还是初步的认识。古希腊关于道德的讨论,在亚里士多德之前,主要是寻求具有合理的基础和目的的生活行为原则。那时的道德思考,常常把道德的、伦理的问题同生理的、心理的、政治的、法律的问题混在一起。苏格拉底对道德的讨论,偏重于个体的自我发现及理性自律、自我完善的思想。从柏拉图开始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两人从不同的哲学基础出发,把道德思考诉诸社会历史经验,而不是诉诸宇宙本质和自然哲学原理。他们论说德性和正义的著述,都表明他们已进入对道德的社会性的理解。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品质只有意识到普遍善并对城邦有益时才成为美德,只有合乎中道原则地发挥个人的理性功能才能成为美德。他们都把道德看做公民和城邦的优良德性。从他们把理性当作美德的基础与自然感性相对立、强调善目的、正义的社会关系方面来看,可以说他们开始意识到道德的意志自我规定和社会关系规定性统一的本质特征。但那时尚未达到对道德“是什么”的定义。

      可以说,古希腊伦理学几乎没有自觉地从逻辑上提出“什么是道德”这个问题。他们把道德划分出来作为独立的科学学科,并构造了作为理论体系的伦理学,但只是给出了一些不确定的、模棱两可的甚至自相矛盾的关于“道德”的概念。什么是道德?那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种:

      1.道德是个人按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而生活的活动。

      2.道德是按理性原则磨炼意志、控制情欲的行为方式。

      3.道德是遵从理性求得内心宁静、自由的状态。

      4.道德是智者按照善的指导的处世能力。

      5.道德是按理性和城邦秩序在个人活动中培养的品质。

      综合这些关于道德的思考,可以看到古代希腊的思想家比较全面地认识到道德的特性:他们意识到道德是自觉、自主选择的行为,是个人的欲望、情感、意志协调的理性功能的发挥,是向善的,其结果是对他人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是服从逻各斯的普遍原则和公共利益的实践活动、是理性按照中道作出的选择并在实践中形成的品质,等等。

      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提出了区别于其他社会调节方式的意志自由和选择自由问题。他探讨了人的意愿行为,认为一个意愿行为的始因在行为者自身,其意愿是由他自身的原因而起,其行为选择取决于他自身理性的成熟和把握中道的程度。道德选择是理性的选择,是“应当”的选择,是以“应当的时间,应当的地点,应当的目的,应当的手段,应当的方式”,为所当为,戒所当戒。在这里,他不把选择和意志自由看做是有自然或超自然前提的,而是看做与个人品质、具体环境和社会关系相联系的,是在人的行为实践活动中实现的。他把人的自主选择和道德行为纳入了客观条件、社会关系要求的范围,这就相当深入地把握了道德的特性,并接近了对客观伦理的把握,可以说达到了古希腊道德思考的最高点。但是,他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中也只是对“德性”概念下了定义,而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道德”概念的定义,或者说他就把德性、美德看做道德。他的著作和思想后来被淹没了上千年,直到13世纪才重新发现,得到传播发扬,当然也被基督教神学所利用。值得注意的是,自古希腊伦理学之后,发生了历史性的“道德思考的催眠”,尽管伦理学家们对道德众说纷纭,但有一个共同点:以为他们的任务就是要去发现一个终极的、究竟的目的,去发现至善或一个至高无上的法则,如对国家权威的忠诚,对统治者的意志的服从,对社会优秀人物的尊崇,对最高神的意志的崇拜,等等。他们致力于寻求道德善的源头,即使不能在现实中找到这样的源头,也倾向于作出最后、最高善的假设。这样,道德思考经过希腊化和罗马时代的演化,就为基督教神学道德观的产生提供了适宜的思想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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