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牟宗三儒学思想标志之一的道德自律学说,在理论建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限于牟宗三感性、理性的两分思维方式,又很难解决[1]。但是,这并不是要完全否认牟宗三的道德自律学说,与此相反,我认为牟宗三这一思想隐含的理论意义是非常深刻的,它向人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理性如何才能保证道德成为可能?以下就这个问题谈一点个人理解。 一 牟宗三道德自律学说是其“三系论”的一个理论标准。依据这一标准,牟宗三将孟子、象山定为正宗,将伊川、朱子定为旁出。牟宗三为朱子之学定性,是有严密逻辑根据的:定其为旁出是因为朱子之学属于道德他律,之所以为道德他律是因为朱子之学只能顺取,之所以只能顺取是因为理不能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本体能不能活动,有没有活动义,即所谓“即存有即活动”还是“只存有不活动”,为牟宗三判定朱子为旁出的核心理由,最为重要。正如其所说,这对概念“为吾书诠表此期学术之中心观念”[2]。 按照一般的理解,人既有理性,又有感性,理性代表人的价值,感性不代表人的价值,人具有了理性也就具有了成就道德的可能,只要时时处处按照理性的要求行事,就可以使道德成为可能了。不过,人们这样思考的时候,往往没有进一步考虑这样一个重要问题:理性本身是否具有活动能力呢?也就是说,作为道德根据的理性本身是否具有一种力量,能够直接决定道德呢?如果理性有这种能力,能够直接决定道德,那么这种道德就是由理性本身决定的,是对理性的服从,这就是自律;反之,如果理性没有这种能力,不能直接决定道德,那么这种道德就不是由理性本身决定的,不是对理性的服从,这就是他律。牟宗三提出问题的重要意义正在这里。 牟宗三认为,“义理、道理所意指的天理不只是静态的道德法则,亦不只是属于‘本体论的存有’之静态的实理,亦不只是那‘平铺放着’之静态的百理之多相,乃实是本体宇宙论的、即存有即活动的实理(实体),粲然明著之百理之一起皆统摄于寂感真几而为诚体之神之所显发,是这样的一多不二,存有活动不二,心理不二,神理不二的实体,此即综名之曰天理。”[3] 牟宗三常常将义理、道理上升到上天的高度,直接称其为天理。这些说法用词虽有不同,但无本质的区别,都是指一种本体宇宙论的存有。这个存有不是静态的道德法则,也不是平铺放着的理之多相,而是心理不二、神理不二、存有活动不二的实理,故总名曰天理。这里牟宗三明确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将天理视为静态的道德活动,二是将天理视为一种共相(即所谓“理之多相”)。这两种倾向之所以不对,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活动义。既然没有活动义,天理如何能够创生万物,创造道德呢?所以讲天理必须讲活动,不讲活动就无法讲天理。 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朱子没有做到。牟宗三指出:“(朱子)所不透之一点,说起来亦甚简单,即在:对于形而上的真体只理解为:‘存有’而不活动者。但在先秦旧义以及濂溪、横渠、明道之所体悟者,此形而上的实体(散开说,天命不已之体、易体、中体、太极、太虚、诚体、神体、心体、性体、仁体)乃是‘即存有即活动’者。(在朱子,诚体、神体、心体即不能言。)此是差别之所由成,亦是系统之所以分。”[4] 朱子对于形而上的实体理解为只存有而不活动,与先秦旧义以及濂溪、横渠、明道之所体悟者完全不同。既然理不能活动,那它如何能产生道德呢?结果,朱子只能从外面绕出去,大讲格物致知,以存在之然求其所以然,最终走上以知识决定道德的道路上去。 由此可知,牟宗三由理是否有活动义出发,最后判定朱子为旁出,思路是非常明确的。在他看来,天命流行之体是一创生的实体,这个创生的实体是理也是心,有其活动性;由其所发,就是善行,就是道德。既然道德是由理、由心直接决定的,而不是由外在的因素(如物质的因素,知识的因素)决定的,所以这种由理、由心直接产生的道德即为道德自律。但在朱子的学理中,理不是心,没有活动义,本身无法直接产生道德;要成就道德必须以格物穷理的方法,以存在之然求其所以然。这种方法对于成就道德当然也有所助益,但并不是直截了当地以理、以心决定道德,只是在道德何以可能的问题外面绕圈子,显然不如承认理本身即有活动义,本身即能决定道德的方法直接明了。这种以知道之是非决定道德的路子,按照牟宗三的理解,就是康德所说的道德他律,所以牟宗三将朱子判定为旁出。 牟宗三这些说法所包含的理论意义是极其深刻的,它迫使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理论问题:理性本身究竟有没有活动性?或如何才能保证理性具有活动性?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理性有活动性,就可以保证道德成为可能;否则,将无法保证道德成为可能。 二 在西方哲学史上有人也曾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其代表人物就是休谟。休谟之时,西方哲学史上关于何者为道德根据有一场激烈的论战,有的认为是理性,有的则主张是情感。休谟参与了这场论战,认为“我们只须考究,我们是否能够单是根据理性来区别道德上的善恶,或者还是有其他一些原则的协助,才使我们能够作出这种区别”[5]。经过深入思考,休谟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善与恶的行为不是由理性决定的,理性不是道德的源泉。休谟之所以得出这种结论,最重要的理由就是:理性是完全无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