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运行伦理:制度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定光(1963-),男,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作为制度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制度运行伦理是与制度设计伦理有所不同的。它具体包括制度管理伦理和制度实现伦理两个方面,并以服从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为其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优良的社会生活。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字号:

      制度在以往社会就存在,随着国家与市民社会或者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它的地位及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因此,人们对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制度应该如何发挥其作用给予了更多的道德关注,愈益重视制度伦理的研究。制度伦理包括制度设计伦理与制度运行伦理两大部分。可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制度伦理的研究却局限于对制度设计伦理的研究,而尚未关注制度运行伦理问题。拙文拟就制度运行伦理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推进制度伦理研究和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一、制度运行伦理与制度设计伦理的区别

      对制度伦理问题的探讨涉及关于“制度”的涵义的理解。“制度”是什么呢?凡勃伦认为制度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诺斯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各种约束,它由正式约束(如规则、法律、宪法)和非正式约束(如行为规范、习俗、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所构成: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布罗姆利“把制度看做是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制度可以分为两类:(1)行为准则;(2)规律或所有权”[1](P50-51);奥唐奈认为“制度是规则化的行为模式”[2](P49)。不同学科的学者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制度的,或者视制度为一个规范、规则体系,或者将制度理解为某种行为模式。我们则认为,制度应是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即制度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正式规范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通过某种权威机构来维系的社会活动模式。如此理解的制度,一是其对象和范围只限于公共生活领域;二是其目的指向社会或者共同体的一定目标或者“善”;三是制度是公共生活的自我组织方式和手段,是组织公共生活的社会技术,是一种社会能力,其实用性和效力被人们所重视。在此意义上,并非所有的制度都是道德规则,也并非所有制度都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由于制度着眼于对实用性和效力的考虑,因此,有人认为应该将制度作为一种客观事实予以研究,作为一种科学来加以对待,人们在设计和选择制度时只需要考虑它的实用性和效力,而不需要对它作价值上的权衡。出于对制度的价值中立的立场,大多数制度理论学家主张“制度理论放弃任何伦理学”。人们批评这种关于制度的中立论,认为道德合理性应是制度的不同于实用性和效力要求之外的另一种理性要求,并对制度伦理进行研究。

      制度设计伦理就是人们在设计和建立制度时对伦理的考虑,它既指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基础,又指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这就是当前我国学术界所谓的“制度中的伦理”和“伦理的制度”。这无疑是建立正当合理的制度时首先必须弄清楚的。制度运行伦理就是在制度运行或者实现时所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制度伦理应该同时探究这两个方面,因为“一种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作为一种抽象目标,即由一个规范体系表示的一种可能的行为形式;其次是这些规范指定的行动在某个时间和地点,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中的实现。”[3](P51)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制度设计伦理是一种实质伦理,制度运行伦理是一种形式伦理。实质伦理是关于“是什么”、“为了什么”、“做什么”方面的伦理,它是因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及思想家们的各自主张而有所不同的,如功利主义者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罗尔斯的分配结果公平、共同体主义者的追求公共利益、马克思主义者的追求人的自由和解放,都是这样的伦理。形式伦理是关涉“怎样做”的伦理,是人们在制度运行时严格地服从和坚持实质伦理并依据它来一视同仁地处理各种事务时的伦理,它要求类似的情况类似处理、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形式伦理要以实质伦理的存在为前提,它只是对某种实质伦理的运用和坚持,至于这种实质伦理是不是正确的、是不是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和发展方向、是不是人道的,它是不予探究的。正是形式伦理的这一特性才使实质伦理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和落实。

      其次,制度设计伦理是关于善的选择,制度运行伦理则关涉善的实现。制度设计伦理是与善内在地联系着的,不但与善的内容(即什么才是善的)相关,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善的性质。在建立制度时,总是要对制度进行善的追问和作出关于善的合理性证明,正是通过这种追问和证明,人们对制度本身隐含的善的内容和性质予以选择或者确定。依据善的选择而建立的制度实际上是善的制度化,并规定着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选择范围。这种制度化的善通过制度的运行或者操作而得以实现。制度运行对实现这种善的作用,一是恪守和努力实现所确定的善的目标,引导人们追求善的目标;二是排除个人在享受了制度所带来的权利后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代价的不义行为,使之没有可能充当制度的“逃票乘客”,惩罚那些违背善、伤害他人及制度的人们。

      再次,制度设计伦理是理想性的,制度运行伦理是现实性的。虽然人们是出于为现实服务的目的来设计和建立制度的,具有现实主义的特征,但是,制度设计伦理是具有理想性的。这种理想性一是指制度由之建立的伦理观基础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理想,它是人们不安于制度现状、力求超越现有制度的限制、期求一种新的更美好的制度的价值目标;二是指这种伦理具有对现实制度的批判功能、审视功能及辩护功能,它或者使人们相信现行的制度是一种理想的制度,或者激励人们去揭露现行制度的弊端,改造旧制度、创立新制度。制度运行伦理的现实性既指制度由之建立的伦理观基础的实现必需相应的现实条件,又指权威机构必须根据现实情况来确定实现此伦理观基础的方式和态度,还指制度运行伦理对处理各种事务的有效性或者效力的现实限度。制度运行伦理之所以具有现实性,是因为它是制度设计伦理与现实社会生活的中介,是制度伦理得以落实的必备条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