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命题,包含着“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必然”的事实判断和“应然”的价值判断。“应然”以“必然”为基础,但“应然”不是“必然”的“自然”演绎。本体性的“必然”外化为实践性的“应然”,是一个价值过程,而不是“自然”过程。“相适应”,根本上是一个实践性的价值建构。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包含以下事实认定和价值认定: ——“市场经济”即“市场体制”或“市场经济体制”。它是以市场为机制或通过市场调节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比先前其它任何体制更能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道德体系”是一种道德框架或伦理精神结构。“道德体系”是文明体系的有机构成;它之所以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不是基于抽象的经济本体的机械决定性,而是“市场经济”的历史现实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必须和必然。 ——“社会主义”作为“市场经济”的限定语,被理解为中国市场经济的社会合理性与文明合理性的有效政治支撑和制度保障。命题中的“道德体系”、“社会主义”的概念基于全球范围内的一种学术共识和实践共识:市场经济的合理性依赖于两大要素的支持和支撑:道德框架、政治制度。 ——“相适应”是道德价值体系和经济体制,即体系和体制之间的相适应,因而“建立”的不是道德的某些观念或价值要素,而是相对成熟的道德体系或伦理精神形态。 由此,必须对“相适应”进行合理性价值追究。 为何“相适应”?超越而涵摄的价值理念 必须首先进行一种理论澄清:“相适应”决不是、至少决不只是经济决定论的逻辑演绎。如果假设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的“相适应”只是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当然回应,就会在逻辑上遭遇两大难题。其一,市场经济或市场体制可能属于经济基础,是经济基础的要素;道德体系可能属于上层建筑,是思想意识形态的要素,但“属于”是否“就是”?二者的简单等同是否潜在着部分混同于整体的谬误?这是理解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长期被忽略和没有解决的问题。应该说,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与经济体制一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作为整体与部分的对应关系,其间至少存在着由于量的不同而引起的质的差异,二者的简单等同,无异于整体与部分的混同,它有悖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律。数量及其结构的差异,影响甚至决定整体的质,这是量变质变规律的基本原理。其二,如果市场经济与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是简单的本体决定论或机械的经济决定性的关系,那么,“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体系”就无须“建立”,而只是决定性的“自然过程”,或者说,“市场经济”会自然形成与它“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反之,如果需要“建立”,那它就不是至少不只是本体论的而同时应当是价值论的,不是自然的和机械的经济决定性,而是实践的和能动的价值选择性。由此,理论前提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立”,不是自然过程,而是价值过程。 既然是价值建构过程,那么,不可逾越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为什么要“相适应”?“相适应”的合理性依据是什么?或者说,“相适应”的价值目标或价值标准是什么?符合逻辑的假设是:作为关系和联系的概念,“相适应”的价值目标不可能是“市场经济”与“道德体系”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但又必须包括这两个要素。具体地说,“相适应”的价值目标,既不应该是经济或市场经济,也不应该是道德或道德体系,但又必须在超越的同时包容和涵摄经济和道德、市场经济和道德体系。既不是“此二者”,又必须统摄“此二者”。这就是“相适应”的价值目标的基本品性。 在被遵奉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中,与以上品性相关的有以下几个理念:“经济增长”、“进步”、“发展”、“至善”。 通常的观点认为,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就是经济增长,此即所谓经济标准或生产力标准。这是最常见,也是对人们的观念行为误导最大的一种理念。“经济增长”既不能作为市场经济、道德体系,更不能作为人类文明的价值理念,这是逐渐和愈益达成的学术共识和实践共识。经济学家和人文学家们发现,在现代经济奇迹的条件下,人们,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人们,仍有许多幻灭感;在经济增长和人们感受到的幸福的增加之间的偏差日益加剧,可见,经济增长的衡量尺度存在严重缺陷。(注:参见理查德·布隆克《质疑自由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134、142~151、5、10页。)经济增长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一种经济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加,或者收入的增加”(注:参见理查德·布隆克《质疑自由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134、142~151、5、10页。)。常用的方法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在古典经济学家那里,它包括资本积累、劳动力增加、土地的增加或资源的扩展、技术的进步四大要素。但是,GDP并不能用来衡量人类福利事业的进步,而只是用来衡量年生产量的货币值,因为它有四大“致命的错误”:忽视了许多没有用来交换的有价值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忽略了闲暇;忽略了经济活动中非交换产品的直接成本或利益;没有考虑未来人们的福利。(注:参见理查德·布隆克《质疑自由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134、142~151、5、10页。)经济增长不能代表福利增加,就更不能作为“相适应”的价值理念了。 在更抽象的意义上,“相适应”的价值目标可能与“进步”的理念,至少与“幸福的进步和美好的生活”的理念相连,“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道德体系”,被许多人理解为道德对市场纠偏和对市场局限性的扬弃,是因为“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它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们对人类进步抱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科学进步和经济增长能否导致人类的进步,完全要看人类能否很好地驾驭它们,其中人们的道德素质至为关键。”(注:参见理查德·布隆克《质疑自由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134、142~151、5、10页。)但是,进步及其标准从开始至今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人类进步”的核心是“幸福的进步”,它在相当意义上被理解为“美好的生活”。而幸福作为人类活动的目标以及对它的分析,自古典时期始就是伦理学的核心,并且,这个“无定形的宽泛概念”,因其兼具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被认为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于是,进步的理念就变得模糊不清,人们关于进步的信念的历史也动摇不定或充满疑虑。即使作为人们对于进步信心的两大支柱:科技进步与物质进步,也使人们有许多理由怀疑,因为这些令人敬畏的进步,所产生的“恶性有害结果的力量与产生良性结果的力量一样强大”。离开道德,离开了人们的生活及其感受,“进步”就变得不可解释和充满疑虑。这样,“进步”作为“相适应”的价值目标,便过于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