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向,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然而,社会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的核心是国民人格的现代转型与重塑。公民人格正是现代人格的具体表现,塑造现代人的公民人格及其精神价值就成了公民社会的内在支撑。公民社会的理想最终需要通过社会主体的公民人格及其精神气质体现出来,从传统社会依附型人格走向公民社会独立型人格,便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社会趋向的必然蕴涵与吁求。 一 公民与公民人格的涵义 公民是一个体现着具体社会政治内容的历史性范畴。现代国民在社会中的基本身份是公民,它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从哲学的角度看,公民作为社会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现实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不仅说明一个人因何或如何获得一个国家的国籍,而且更主要的是表明个人的历史地位及个人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政治的身份定位。 公民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论述过公民。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中对公民一词的含义及公民应有的德性做了专门阐述,他认为,公民是指“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有治人的能力也能被治的人们”[2],即特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奴隶主和自由民。 奴隶社会被封建社会取代后,公民的历史出现了“中断”。在封建专制的等级制度下,只有封建主享有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上的种种特权,除此只存在着上帝的“子民”或是君皇的“臣民”。在这一历史时期内,人被定格于社会阶梯型结构中的某一等级之中,无论谁都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没有独立的人格。 公民一词的普遍使用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国家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等思想被社会共同体大多数成员普遍接受之后。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热切地描述了一个由全体公民平等地转让自身的权利,从而获得更充分的权利与自由的理想的社会蓝图。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其他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地使用了公民这一概念。应该说,只有当人的主体形态获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即只有当政治社会中存在着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的政治主体时,公民才算在现实中存在。 如果说公民一词表明个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定位的话,那么,公民人格便是公民在某一政治社会中体现社会价值规定的特定生存状态。“人格”一词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使用非常普遍,是现代用语中一个与人相关且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这不仅是因为人格一词有着含义广、引申意义多、所指层次可不同的特点,而且是因为人格一词直接表征着人之为人的根本意义与价值之所在。一般说来,人格指的是体现社会价值的人的精神形象,是人的“类性”在个体性上的体现。马克思曾指出,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生理特质而是人的社会特质。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人是体现着社会价值和意义的人,是在历史中行动着的完整的人,因而人格也就是体现这种完整人的主体的资格,是体现着人的实践本性和人在追求自身的命运和道德境界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价值存在方式。由此我们认为,公民人格是公民对权利与义务的存在统一体的意识自觉,只有当公民自觉意识到自己为社会的价值主体时,公民人格才在本质上得以确立。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人格是随着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而历史地生成的,或者说公民人格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成的并与之相匹配的独立人格形态。因此,公民人格的价值内涵就是指人在社会历史过程中依附性的消除与独立性的获得。 公民的人格独立是指公民具有自立的能力、自主的状态、自律的意志和自由的性质。马克思这样理解人的独立:“人只有在成为他自身的主人的时候,才能将自己当做独立的存在物,而且只有当他把自己的存在归之于他自身的时候,他才是自己的主人。”[3]自立的能力以及在自立能力基础上的自主和自律则是个人独立人格形成的重要标志。自主状态表明作为独立的个人,他必须是自身的主体,他的意志能够支配自己的生命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即成为自己的主人。人的自律意志是指人自觉地按社会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表现出内在的责任性。而所谓自由是指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之间的一种平等和自主的关系,人在这种状态中进入了“世界性的历史活动”,获得了一切个人所共同获得的人的性质。所以,公民人格的价值规定应该是人的外在的“类性”与人的内在的“个别性”的统一,即人的现实社会历史性的习得与人之为人的意识自觉性的提升。 二 公民人格的社会基础 公民人格的历史生成有着其自身的社会基础,人类历史证明公民人格的独立在现实生活方面往往以经济地位特别是财产的独立为其基础,人格形态的历史转型也是往往以经济形态的转变为前提。黑格尔强调:“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4];也就是说,人格独立本质上是从财产独立中体现的,在他看来,人的意志是抽象的,只有在财产中才获得真实性和实在性。 与经济发展的三大形态相对应,马克思提出了人的发展三形态说。即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最初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第三大形态[5]。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经济形态下形成的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即独立人格阶段。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发达阶段是一种与人的历史形态相关的社会文化现象。从社会交往的角度看,市场经济以平等主体间的社会交往为前提,它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以公民独立人格的确立为基本条件的主体经济。从人的发展形态来理解市场经济的历史作用,我们将会发现市场经济的最根本的历史作用是在世界范围内造就了普遍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市场经济之所以能促进独立人格的生成,用马克思的观点来理解,是因为它不仅在客观上创造了个体独立生存和发展所必要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且还形成了个体人格独立所依赖的全面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