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道德信仰的两重规定
“信,德之固也”(《左传·文公元年》),这是古今中外人们对道德的共同认识。而第一次明确提出“道德信仰”这一概念却是在近代。康德在对作为自认确信的观念即信仰的论述中,将信仰分为实用的信仰、学说的信仰和道德的信仰。他认为象医生能治病等“此种偶然的信仰,构成某种行动之实际的行使方案之根据者,我名之为实用的信仰。”象宗教学说等“吾人自以为具有充分根据,但事实上并无到达其正确性之现存方案。故即在纯然理论的判断中,亦有实践的判断之类似者,就其心理情形而言,极合于信仰之名词,吾人可名之为学说的信仰。”[1](P566)“至道德的信仰则全然不同。盖在此处某某事象之必须发生,即我在一切方面必须与道德律相合之一事,乃绝对必然者。”[1](P567)为了道德信仰的“坚强确立”,康德认为“仅有一种可能的条件,即有‘神’及有‘未来世界’是也。”[2](P567)在康德笔下,人成为一个理想的,没有情感欲望的臣服于道德律的理性动物,他说“纯粹实践理性并不希望人们应当放弃对幸福的要求,而只是希望一旦谈到职责,人们应当完全不瞻顾幸福。”[2](P101)这样他将道德与人的感性欲望对立起来,用道德来排斥和抑制人的感性需求。但另一方面他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照顾他人的幸福也是人的一种义务。康德认为这种矛盾是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如果二者能结合在一起,那将是人类道德的最理想境界,才算达到了至善。为了保证至善的实现,他提出三个条件: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意志自由是经验世界不可证实的,只存在于道德领域,是道德行为的前提;灵魂不朽是“无限延续的实存和同一理性存在者的人格”[2](P134)。对所信精神若能无限延续下来,至善在实践上就有了可能;而上帝的存在不是一个神,而是一个全知全美的有道德秩序的世界,是“原始的至善的现实性”。如果没有“原始的至善”的存在,灵魂不朽也无必要。三者结合为一体使至善得以可能。这样,经由理性的论证之后,康德又回到信仰之中,即用信仰来保障全部道德体系的成立与实践理性的完成。列宁对康德哲学作了总体评价:“康德:限制‘理性’和巩固信仰”。[3](P99)这就抓住了康德哲学的实质所在。康德对道德信仰的探讨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它使我们认识到,信仰既是对所信对象的服膺,同时又涉及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信仰对象何以使人信仰,它能为信仰者提供什么?沿着这一思路,我们认为道德信仰至少包含两重内容。
第一、道德信仰是对道德的信仰。信仰作为人对社会存在的掌握方式,其形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就广泛地存在着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科学信仰等。当我们将信仰的目光移向社会的道德存在,即具备了对一种道德的信仰时也就被称之为道德信仰。因而,道德信仰从其最直观的理论意义来看,常常被理解为“对某种道德目标及其理论的信服和崇拜。”[4](P90)即是说,从狭义的道德信仰来看,它是对某一道德体系的信仰,这也是康德首先认定的“道德的信仰”。
道德需要信仰是由道德的本性所决定的。道德存在的前提是精神的自由,只有在主体将其纳入自身的信仰观念之中,道德才事由己出,才是道德。道德对人的约束和管理完全依赖道德主体本身,这就完全决定了道德必须依托于信仰才能存在。信仰是道德的根本,失去信仰的支撑,道德就成为无源之水,只是一种外在于人的社会对象,就不可能上升为人的自觉追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5](P28)法律虽然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以社会强制为手端,但不以信仰为基础,这种强制也会失去存在的基础。这正是违法乱纪者的主观动因所在。以自律为特征的道德,没有硬性的强制,它要求人出于自愿,这就决定了道德必须要以信仰为基础。没有信仰的道德,本身就是僵死的教条,毫无意义可言,也决不可能给人的生活以指导。因而我们倡言道德信仰就要将道德作为一种信仰确立于心中。这是我们对道德信仰所有论述的一个基本立足点。
事实上,接受一种道德观就是接受一种世界观,它意味着“在把我们自己托付给某种世界观时,我们使自己和他人的生活承担了风险。我们所投身的世界观将帮助我们决定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我们利用生命的方式。”[6](P24)在宗教哲学家坎默看来,道德生活包括五个方面:世界观、忠诚、规范和价值、体验的和经验的因素、作决定的方式。世界观是关于终极原则和终极力量的总的假说,包括关于人的特性、我们生存的世界和人类特性的假说。它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总体框架。“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能没有某种框架,因为生活就意味着去行动,倘若没有先确定我们行为的框架,我们就无法行动。”[6](P22)因而人必须接受一种世界观、一种道德观。忠诚是世界观的要求,是人的情感的产物。只有具有真正的忠诚,道德存在的所有其他方面才会进入预想境地。究其本质,坎默强调忠诚就是强调信仰。相对于世界观和忠诚,规范和价值是指导道德生活的一种简则,这种简则无疑是重要的具体的,它也是以往伦理学研究的重心所在。体验的和经验的因素提供了发展、检验、怀疑世界观、忠诚、规范和价值的经验,增进或消解着人对道德的信仰。作决定的方式在义务论者看来是规则和法律起决定作用,而目的论者则以结果和目的为决定性因素。在坎默看来这些规则和价值并非由作决定的方式所决定,而是由个人以及社会所涉及的世界观和忠诚所决定。由坎默对道德生活的理解可以看出,信仰道德是比道德本身更为重要的因素。他说“伦理学在传统上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规范和价值上,但看来较明显的是,根据决定我们道德生活的实际情况,它们的重要性要弱于我们的世界观和忠诚。”[6](P29)这一理解不是没有道理的。信仰即如坎默所说的是贯穿于道德生活的一个根本原则,道德活动只有建立于对道德的接受和信仰之时,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从信仰的要求看,信仰与崇拜的意义相近。对崇拜者来讲,他清醒地看到自身与崇拜对象的距离,因而在崇拜中,表达着人的渴望、羡慕、敬佩、赞美、欣赏等情感,体现了人希望同一于崇拜对象的渴求。对信仰者来讲,自身与信仰对象是合二而一、没有差别的,信仰对象就是信仰者确信并应努力践行的目标。虽然它也表达着信仰者对信仰对象的臣服和崇拜,但它与单纯的崇拜不同,它意味着信仰对象将通过信仰者的主体转化变为信仰者内在的观念与意识。道德作为规范人行为的一种“应然”命令,本身就是做人的一套法则,一旦被奉为信仰,道德的“应然”要求就内化为主体内在的道德需要,就成为指导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因而,道德信仰在内容上就是对道德的信仰,是主体将社会的道德体系和要求内化为其主体观念、思维方式,并形成一种稳定的心理状态的过程。信仰的确立对信仰者来讲就要求具备信、诚、敬三种美德。信意味着理智的确认,是信仰成立的先决条件,只有建立于主体相信的基础之上,信仰才是信仰,这是信仰的本然;诚是对信仰对象与内容的忠诚,它要求信者在各种环境中对所信之事保持一种忘我的献身精神,这是信仰意志之使然;而敬则是对所信之物的虔敬。信仰之为信仰,重在强调信之仰止的程度,没有虔敬的心理,何来仰止。信、诚、敬此三种美德为信仰的必然,也是对道德信仰的基本要求。这种基本要求与信仰对象本身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信仰对象愈科学、愈正确,这种德性便愈能增加信仰的力量,发挥积极的作用。如果信仰对象本身邪恶、反科学,那么这种德性只会加剧对社会的负作用。对道德信仰来讲,只有信仰的道德是进步的、发展的,才能使信仰变为道德的信仰;信仰的道德是陈旧落后、腐化堕落的,就只会陷自身于非道德的信仰之中,沦为旧道德的殉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