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恩列斯对“阶级道德”的强调与对“公民道德”的淡化及其原因 马克思、恩格斯致力于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致力于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他们对道德的阶级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强调无产阶级道德对于资产阶级道德的进步性。他们认为阶级社会的道德都是具有阶级性的,由于阶级利益的不同,阶级道德之间也是不同和对立的。当然,不同阶级在道德上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马恩对于非阶级性道德如社会公德也有所论述。马克思说道,要“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7页。)恩格斯在对封建贵族、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的道德分析时指出:“这三种道德论代表同一历史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所以有共同的历史背景,正因为这样,就必然具有许多共同之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02-103页。)他又说: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固然存在着两个对立阶级的道德,但同时也存在着“用来调节人对人的关系的简单原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99页。)马恩承认在阶级社会中存在共同道德、全民道德的因素,但在阶级对立中,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全民道德。由此,也自然推论出很难出现真正的适合于全体公民的公民道德。 另外,由于在国家观上马恩与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等的不同,也使他们并不看重“公民”概念。恩格斯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它表示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为了把矛盾、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尽管从人员上看,国家是由国民或公民组成的,但更具有本质意义的是“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165页。)在恩格斯看来,在私有制社会,公民权利只是一部分人的权利。因为“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8-169页。)有鉴于这些,在伦理道德方面,马恩强调了道德的阶级性而没给公民道德以更多关注也是合乎逻辑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其实,在马恩生活的阶级差别和阶级矛盾极为激烈的时代,在无产阶级尚未夺取政权,无产阶级专政尚未实现以前,企望他们奢谈“公民道德”,即不符合理论发展逻辑,也与社会实践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那时尚缺乏把“公民”作为道德主体的时代和社会条件。 列宁继承并发展了马恩的国家观,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征。”(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75页。)由此,列宁提出了工人阶级政党的教育问题:“马克思主义教育工人的党,也就是要教育出一个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使它能够夺取政权并引导全体人民走向社会主义。”(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92页。)应该说在列宁和斯大林时代,对工人阶级政党的教育与对人民的教育(包括道德教育)是密切相关的,后者是对前者的扩展、延伸,是对当时所认为的正确理念的普遍化确认。这里自然就会包含着两方面问题:一,把对党的教育原则运用到对人民群众的教育当中;二,由于党有着鲜明的政治、经济目标,道德与经济基础相适应,道德建设也要为经济、政治服务,这样在道德教育上,也会对普通群众的道德价值观赋予较多的阶级政治的内涵。 列宁、斯大林在道德建设方面把关注点放在了如何克服旧习惯、旧道德,如何用先进的道德激励人民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列宁提出了共产主义道德新范畴,他所说的共产主义道德有两种涵义,有时指社会主义道德,有时指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道德,但主要的是说社会主义的道德。斯大林坚持用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人民群众,对共产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即集体主义作了创造性解释。他还提出了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即诚实劳动,掌握科学,爱惜国家财产,维护职业荣誉等。 列宁、斯大林是把“人民”看作道德建设的主体的。在当时激烈的阶级斗争形势下,“公民”概念仍不足以区分阶级之间的差异,难以表述阶级之间的政治和思想道德的斗争,因而它仍未具备上升为全社会、普遍的道德主体的条件。 总之,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公民道德问题在马恩列斯的视野中似乎尚未来得及给予充分重视,事实上也缺乏重视的客观条件。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仍为未来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方法论原则。 二、毛泽东关于阶级道德、公民道德的观点 毛泽东思想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思想理论、认识方法上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列宁、毛泽东同处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公有制计划经济)制度创立初期,在思想道德上都面临着社会主义及其道德教育问题,因而,毛泽东对列宁关于道德建设、教育的思想有着更多的继承性。 毛泽东对于公民道德早就有所论及,他在1949年为《新华月报》题词时写道:“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产为全体国民的公德。”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规定了:“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应该说,建国初期毛泽东及我们国家法律都提出了公民道德规范,但以后渐渐不大提了,后来随着对阶级、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判断,公民道德建设问题更是被遗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