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性理论的谱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显中(1972-),男,湖南桂东人,相潭大学学报编辑部讲师,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专业在读博士,主要从事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与教学。(湖南 湘潭 411105)

原文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公共性是行政学说的核心概念,是行政实践的首要美德,也是近年来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然而政府公共性爱好者们对它的探讨,出现了一些认识论上的偏差。他们都从科学的谱系思考政府公共性,实际上政府公共性应归诸哲学的谱系;他们都从管理的途径把握政府的公共性,实际上政府的公共性应纳入伦理的谱系。结果他们纷纷用公共性去规范政府,却又不能构建公共性的规范体系;因为他们都没有站在哲学和伦理学的高度,从对政府公共性固有秉性解释中,演绎出关于政府公共性的解释理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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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性是行政学说的核心概念,正如公共性是行政实践的首要美德。政府公共性的极端重要性,时下日渐为人们所认识,并且成为了热门话题。概观已有相关著述,他们纷纭提供公共性观念,各自胸怀抱负构建理论。然而公共性是什么的问题,隐含着一个逻辑前提,在此称之为公共性理论的谱系问题。谱系是把握公共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问题,因而也是把握公共性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公共性的探究采取的谱系不同,得出的公共性理论形态有别。本文从宏大的视角审视当前的政府公共性理论,指陈其普遍暗含的公共性谱系的偏差,并且提出与之不同的谱系型态,从而为公共性理论的合理定位辨正方向。

      一、科学的与哲学的

      科学和哲学皆为行政认知的理论方式(注:与认知世界的方式一样,认知行政的方式也有三种,即经验行政、科学行政和哲学行政,这是三种不同层次的行政认知方式。本文之所以只提二种是因为,本文致思的对象是他人成果中的思想。),也是认知行政公共性的理论方式。无论是科学行政抑或哲学行政,都具有先验性、概念性、无限性和批判性特点,因而具有解释功能、规范功能、批判功能和理想功能(注:罗尔斯在论述政治哲学的功能时,指出政治哲学的四种作用,即实践作用、定向作用、调和作用、理想作用。参见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行政学说就是通过科学的和哲学的认知,获得自我规定和自我发展,并规定与推动行政实践的进步与进化的。科学与哲学虽同为认知行政的理论方式,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性。比如“效益”,在科学的视野中指积极效应;而在哲学视野中则指“应然”。这种区别来源于科学与哲学作为行政认知方式的差距;它们关于行政的行政世界图景、行政思维方式、行政价值规范,相互存异而形成高低不同的行政认识层次。正因为如此,人们对行政公共性的理论探讨,也必然存在科学的和哲学的两种谱系。

      可查阅的关于行政公共性的成果,在此都暂且被视为科学的形态;尽管有些著述采取的是经验形态,极个别的试图上升为哲学形态(注:有人撰文试图从哲学角度的探讨“公共性”的内涵,然而整个文章并未采用哲学的方法,仍不出行政科学的范围。参见王乐夫,陈干全:《公共性: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67-74。)。所有这些科学的行政公共性,都内在地隐含着一个似是而非观点:公共(的)即公共性(的)。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换言之,“公共”的中文语义指称“公有现实”(注:“公有现实”是哲学的起点和归宿,正是它决定了哲学具有追求“公共性”的本性。哲学是植根于公有现实之中的一种理论形态,它的存在永远从属、决定于公有现实的状况。参见贺来:《走向公共性的丧失——论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根本理论旨趣》,《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它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它是对行政事实的一种描述,而没有附带评价的成分。有人认为“公共”在古希腊词汇中有两个词源[1],实际上恰恰没有对公共与公共性加以区分。在古希腊的时候政府是公民公共的政府。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国家起源说,带有明显的公共色彩[2](P58);政治学之父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和公民的界定,都能说明政府为公民共同所有。近代资产阶级执掌政权,主张国家、政府是人民权利让渡的产物,则更突出了政府的共同所有性质。阿伦特著名的桌子的比喻[3](P38),最能形象地说明政府是公共的。实际上政府是公共的为所有公共性论者赞同。但是政府是公共的这一事实,不只是表现为公共管理主体和公共管理价值、公共管理手段和公共管理对象及目标四个方面[4]。准确地说行政系统的所有要素都是公共的;公共是公共管理最本质的概念。所以,有人认为由“公共”这个概念组成了公共管理的范畴体系[5]。

      公共内涵着公共性,以公共性为前提。公共性通常存在于公共之中,但不必然存在于公共之中。如果像诺齐克所说,国家产生的最初雏形是财产保护性机构[6](P22-23);那么这些财产保护性机构保护财产安全具有公共性,但它本身却不是公共的。人们在谈论公共性时,把公共权威视为其一大表现;其实这种观点不过是一种经验判断,且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公共性不是公共权威的产物[7],它不因公共权威的建立而产生。公共权威虽然尚不存在,公共性却已然在世。公共性不存在于其它地方,它恰恰内在于公共事务之中(注:有人认为,在农业社会时期,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尚未分化,也就不存在公共性的问题。到了近代工业社会,在政府公共部门化的进程中,才出现了公共性的问题。参见张康之:《公共性、公共物品与自利性的概念辨析》,《行政论坛》,2003年第7期:8-11。实际上这种说法不确切,因为自在的公共性存在于公共事务之中;在农业社会虽然没有公共部门和私门部门的明显分化,但不能否认公共事务的存在。);只要有公共事务存在,公共性就客观存在。作为自在存在的公共性,它不自动呈现于人们面前;它深深地隐藏在公共事务之中,人们只能在公共事务的逻辑里寻找公共性。公共权威处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找出公共事务的公共性;把公共事务的公共性摆出来,并按公共性逻辑处理公共事务,此时我们说公共权威具有公共性。公共权威展示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性,经过了他们自己乃至专家智慧的加工;这种公共性是自为的公共性,它可以与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一致或不一致。因而公共权威的责任和使命,就是达到自为的公共性与自在的公共性相符,是公共事务的自在自为的公共性。

      在政府公共性的科学的谱系中,人们所指的公共性当然是政府自为的公共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公共与公共性真是一样吗?公共的政府就一定具有公共性吗?显然未必如此。公共即公共性,既不符合公共性实践的经验事实,不符合公共性理论的客观逻辑。我们认为,公共与公共性具有以下区别:其一,公共表明政府系统的公有性质,公共性表明政府行政的求真品质。公共表明行政的产权属于全体公众[8],而非属于任何个体和团体或者阶层和阶级。很多人在政府的合法性上讲政府的公共性,实际上就是指由公众委托的政府为公众共同所有。公众把权力委托给政府,目的是政府以“公”的立场,正确处理公共事务。政府寻找公共事务中的公共性,未必与自在的公共性合一;政府可能受少数团体、阶层和阶级的控制,丧失探索发现公共性的求真品格。其二,公共是政府自身不能选择的,公共性是政府自身能够选择的。在现代宪政民主社会,政府为公民共同所有,这是政府不能选择。政府公有是公民选择的结果,政府不能为自己选择所有权性质。政府只要是政府,只要它进行行政活动,它就必须选择公共性;而且政府也具有能力,却发现公共性并选择公共性。其三,公共政府的最高的公共性是公共理性,但占有公共理性不等于实现公共理性。公共性是政府的第一属性[9];行政的其它特性都来源于政府的公共性[10]。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共理性是政府公共性的最高表现,它是保证政府行政的主体性品质。公共的政府一般具有充分实现公共性的良好品质,但拥有公共理性的品质不等于公共理性的实现。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占有德性和使用德性完全是两回事;一个睡着的人、一个感觉迟纯的人可以有某种品质,却不做出好的结果[11](P16)。换句话说公共的政府实施行政活动,不仅在于它具有公共理性,更在于其公共理性的行政实现活动之中。其四,公共是公共性的基础,公共性是公共的根据。公共的政府把公共职位向全社会开放,使政府可能成为社会精英的集中地,因而为政府公共性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但公共的政府只能根据政府的公共性建构;政府的公共性是政府作为公共部门构成部分的根据[7]。公共与公共性当然还有其它区别,比如字面上的不同就说明二者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对此无需再作细分。总而言之,公共是行政的一个事实问题,它是非价值事实而不是价值事实。公共可以做出评估,但此评估本身还不是评价。公共性是对行政的评价问题,它是价值事实,而不是非价值事实。公共性本身作为一种有吸引力的价值,本身意味着公众对政府已经有了一种评价。公共是不依思想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因而是一元的;公共性则是依思想而存在的价值体系,往往形成价值等级。行政价值评价以行政非价值事实为基础,却以公众追求的特定善为前提;缺少公众追求的特定善,仅有行政非价值事实,并不能推导出行政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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