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做人”观念

——涵义、性质与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廖申白(1950-),男,上海市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做人”是中国人的一个重要的日常伦理观念,是中国人关于日常交往实践事务,关于一个人在私人交往生活的范围内处理日常交往实践事务的方式与行为倾向的观念,是中国人的日常的实践观念,是中国文化中一个既古老又保持着生命力的人文观念。“做人”的观念同一种“内部”观念密切联系,关注人的名誉的清白,并具有平凡的特性。“做人”的观念关注的主要不是高尚与超卓,而是某些基础性的德性。“做人难”所涵指的感情交往上的矛盾也构成“做人”观念上的重要特点。“做人难”与“做人”是中国文化中一根而发、如影随形的日常生活观念。“做人”的观念带给国人的丰富感觉能否同每日每时在把国人卷入其中的公共交往生活的实践事务相互协调,并普遍产生健全的人格意识,是中国新世纪中的实践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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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做人”“做事”作为日常的实践观念

      “做人”与“做事”是汉语中表达着人们的日常伦理观念的两个重要语汇,也是中国人日常伦理观念的概括性的表达。这两个语汇虽然为人们所熟悉,它们内涵的伦理意义与性质和问题却需要深入研究。

      “做人”、“做事”两个日常伦理观念是同“践行”,或简单地说同“行”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做人”、“做事”就是“践行”或“行”的概念在日常观念上的展开。实践的概念是上世纪通过翻译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和前苏联的思想家的著作而先是在思想界、尔后也在人们的一般意识中变得通用了的哲学概念。西方哲学中的这个术语被翻译成实践,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语言中“践”这个字具有某种相对应的意义。不过在“践行”这个概念里,“践”的意义也是“行”,“行”才是重点。“行”就是行动、行为,与“知”相对应。“知”与“行”构成了中国思想中一个重要的同实践相关的问题。中国的种种“知行”学说都是以重“行”为突出特点的。

      从这种联系中可以引出的一点是,如果把实践理解为一个人同自身的和同他人的相互关系上的行为活动,“做人”与“做事”就是国人日常语言中的实践概念。诚然,在是否应当把实践理解为一个人同自身的关系和同他人的相互关系方面的行为和活动这点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不过在一些新近的讨论中,这样一种理解至少被作为重要的理解背景得到重新审视,这种重新审视似乎在走向对于实践概念的与中国传统的“践行”概念相应意义上的理解,而改变在过去几十年间形成的认识论的理解。对“做人”、“做事”两个重要日常伦理观念的思考可能有助于表明,对于实践概念的这种“践行”意义上的理解其实与中国人的“做人”、“做事”的日常伦理观念是一致的(注:例如,俞吾金新近在《对马克思实践观的当代反思》(载《哲学动态》2003年第6期)中强调,对马克思的实践概念的理解需要摆脱以往的认识论框架,首先关心生产劳动中人与人的关系的生存的本体论是马克思实践观的本真意义。王南湜的《实践、艺术与自由》(同上)认为,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同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有重要的联系,他由于对艺术活动的自由性质的理解而将劳动纳入到实践的概念中来,但是在晚年的著作中这一点有所改变。)。

      2.一些预备性的讨论

      第一,日常伦理观念或意见是一种伦理传统——广义地说,一种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的层面(注:我在这里使用日常伦理观念与意见一词,是要表明这部分信念与意见同人们对自身能力之外的或那些纯粹偶然的自然与社会事件的观念或意见的不同性质。)。一种伦理传统一般地可以析分出思想的、制度的和日常观念的层面。一种伦理学体系是某种伦理传统的思想的形式,一个伦理的目标(例如自由、平等、共同富裕、正义等等)常常是一种伦理传统的制度上的核心原则;人们大量的日常行为以及人们在对他人提出伦理的意见所依据的则常常是他们所持的日常伦理观念或意见。伦理传统在这三个层面上的内涵和形式既有许多相关性和相互影响,又有一些重要的区别。通常说来,一种伦理传统在思想的或义理的层面上展示得比较清晰。思想的伦理传统吸纳其他传统的成分经过思想的消化,使其自身仍然保持为一种思想的体系,至少在思想家那里是如此。在日常观念的层面,一种伦理传统则常常表现得比较模糊:它常常将各种成分兼收并蓄,未经思想的消化,因而会内含许多不相称的地方和矛盾。在制度的层面,伦理传统的性质似乎处于这两者之间:制度的设立通常要以某种思想与义理的传统为指导,但它同时又要建立在人们的日常观念上,是不同的日常观念(意见)以及日常观念与思想、义理的某种妥协与折中的产物。因此,在制度中总是可以看出混合的性质和许多矛盾。

      第二,日常伦理观念和意见是人的理性的一部分——实践理性(注:这里的实践理性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理解为一种区别于理论理性的,同变动的、不确定的实践事务相关的理性活动。)的一种不完整健全的活动及其结果,是实践理性活动所产生的“碎片”。说它们是一些“碎片”,一是说观念与意见常常是不完整系统,是片断的考虑,存在许多“断裂”和“模糊地带”;二是说它们常常是一些偶然性的“集合”,这一部分可能同那一部分矛盾甚至冲突;三是说它们常常是杂多的、零碎的,未经深入的思考。日常观念或意见可能是一个人在伴随着日常活动的朦胧的意识中提出的,也可能是一个人通过例如谈话、阅读、道听途说等方式从他人那里简单地接受过来的。观念通过日常行为的习惯而在一个人的意识之中积淀起来,成为意识的“习惯”,并影响人的行为决定。

      第三,日常伦理观念或意见的最基本的性质是它的日常性。它是对处理同自身和同他人的关系的大量、重复的、琐碎的实践事务的观念和意见。除此之外,日常伦理观念由于这种出入日常活动的性质而具有无意识性、相对保守性和可理解性。这些活动由于不断重复而冲淡了意识的色彩,由于繁缛而常常逃避了人的思考与考虑,产生于这些活动的习惯的日常观念也常常由于耳濡目染而由有意识的转变为无意识的。同时,它们又由于出入日用而是易于理解的,是一些人人都熟悉的观念。

      第四,日常伦理观念或意见并不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那样不影响人的实践(注:柏拉图的这方面见解散见于他的许多对话之中,这里不必尽举。亚里士多德关于欲望与努斯是实践的原因,意见虽然引起行为但是不引起实践的意见。参见《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六两卷。)。至少,它是以意识的甚至无意识的方式影响人的日常活动的动机,如果在比实践更宽泛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它也影响人的行为。而且,它由于出入日常的性质而同人的日常行为有相当稳定和直接的联系。由于有这种联系,一个人的日常伦理观念和意见甚至可以被看作就是他的日常行为实践的习惯和倾向。

      第五,日常伦理观念如上面所说,作为一种伦理传统中相对稳定、保守的部分,较多保存在日常语言之中。研究日常伦理观念的方法,主要地不是研究古今思想家的著作,而是研究保存在人们的日常语言中的古老观念的那些主要用法的涵义。

      3.“做人”的“内部”性

      解读中国人日常的“做人”观念,最重要的莫过于指出这样一点:这个观念主要是同一种“内部”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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