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规律、特点等进行了认真的思考与研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笔者以为,探讨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新变化来进行,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正在形成中的中国市民社会。从市民社会的视角审视公民道德建设,将有利于我们对新的社会条件下道德实践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从而促进道德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一、“市民社会”及其与伦理道德的关联 “市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的学术话语,它在西方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关注,80年代以来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引起了我国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哲学等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国内研究者围绕市民社会的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市民社会的现状与未来等问题进行了积极而富有价值的探讨。 从缘起上看,“市民社会”问题是伴随着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政治生活。洛克、斯密、孟德斯鸠、黑格尔等都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洛克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代表了两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理论构架,即一是肯定、扩大市民社会,警惕、限制国家权力;一是用国家来克服市民社会。[1]黑格尔对自然社会(家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国家)进行了区分,并把市民社会与道德、伦理问题联系起来,从而使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以往主要存在于政治学、政治哲学领域而进入伦理学领域。 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把伦理道德看作绝对理念的一个发展阶段,认为是绝对理念自身的运动和发展创造了自然和人类社会:绝对理念先是外化为自然;然后进入到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这即是精神发展阶段。绝对理念在精神阶段经历了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个发展阶段。黑格尔在客观精神中论述了伦理道德思想。他认为,客观精神经历了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的过程。而伦理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伦理阶段又经过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发展阶段。黑格尔在市民社会部分论述了他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有产者,都是为了满足需要而追求私利的。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基于财产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单个人的联合,它体现的是成员个人的需要,是私人利益的领域。黑格尔说道:“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3]在市民社会中必然产生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但黑格尔也吐露了这样一种观点:个人需要必须以他人为中介才能获得满足。每个人在为自己生产的同时,也在为其他人而生产。于是,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当然,黑格尔所谓的“统一”是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上的。另外,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矛盾,个人与市民社会的冲突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解决。道德生活只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才能得到最后的实现。[4]于此,黑格尔提出了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分析视角。如果我们剔除黑格尔思想中唯心主义的内容,就会从他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分析中发现一些有益的启示。恩格斯曾说过:“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法哲学,其中包括:(1)抽象的法,(2)道德,(3)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在这里形式是唯心的,内容是现实的。”[5]这对我们分析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伦理观点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吸收和挖掘其中合理的内容。 马克思批判并发展、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用人们的物质交往关系去说明市民社会及其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6]马克思所说的物质交往主要是指物质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物质交往关系的本质就是经济关系。马克思既在物质交往关系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因为他是在批判黑格尔倒置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时,接着黑格尔说的;同时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也包括市场经济社会中与国家公共权力及其领域相对的私人生活和领域。“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7]在分析马克思在实质上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社会的经济结构、关系时,俞可平认为马克思更多地是在一般的、普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即把市民社会当作不同于普遍利益或公共领域的私人利益关系、私人领域、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社会生活”[8]。他认为市民社会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分析范畴。作为一个分析范畴,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它是与作为公共领域抽象的政治社会(国家即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相对应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社会的成员。依据其行为的不同性质,他分别活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之中。笔者认为,既要看到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关系、私人生活领域的一面;同时更不能忽视其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社会生活的内容,其实这方面可看作是对私人关系集合的概括,它是有别于政治生活的民间生活,在私人领域、政治生活之外的民间社会生活(这也是一种民间生活公共领域)中,道德以及风俗习惯担当着调节人们行为的重要功能。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都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复杂性。马克思把在政治共同体中的个人看作“社会存在物”,他是一个社会的人,从属于共同利益;而在市民社会中,他又是一个个体存在,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有着个体的利益要求。道德就是处理、解决人们的利益关系问题的。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对于我们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及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然,市民社会在西方历史上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出现的。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以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文化、历史、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所分析的西方的市民社会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根基和主要内容的,他所说的“天国的生活”与“尘世的生活”的差异,市民社会中人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这正是对资本主义市场条件下国家与市民社会对抗性质所导致的结果的生动描述和揭露。马克思说道:“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是处于对立的地位。”[9]“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10]因此,我们在理解、引用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来作为研究方法时,既要看到其一般方法论的意义,但也须明白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产生的市民社会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差别。伴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而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为背景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带有自己的“国情”特点。我们的市民社会视域中的公民道德及其建设将有我们自己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