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多么优良的道德要求,如果落实不到人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上,都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那么,道德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呢?通常的观点认为道德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有三:一是传统习惯;二是社会舆论;三是内心信念。舍此别无他途否?显然不是,道德还可以通过渗入到各种社会制度中起作用,也可以通过宗教起作用。甚至有人认为宗教信仰是道德信仰的根基,离开宗教就不会有道德。在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宗教对道德的实际有无作用?通过什么起作用?怎样看待这些作用?本文拟从宗教所倡导的因果报应、德福统一这一视角,尝试评价宗教对人们的现实道德生活的干预和作用,进而说明确立道德信仰、实现德福统一的现实社会基础。 一 从道德及其信仰产生之日起,德福终可统一就是道德信仰的重要内容。在阶级、国家、抽象的理论尚未产生之前,人们便从生产、生活的实践及对各种利害关系的体验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利”与“害”、“好”与“坏”、“应该”与“不应该”的认识,进而把“有利的”、“好的”、“应该的”作为道德规范确立下来,而把那些“有害的”、“坏的”、“不应该的”作为恶来加以否定和排斥,渐而形成了人类早期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信仰。人们相信,只有按照这些道德规范的要求去做,才能获得合目的性的结果,否则就会遭到来自自然界或社会的惩罚。比如,作为道德信仰的古老表现形式之一的原始禁忌,就是为了避免来自外在强大力量的惩罚和顺应这种强大力量以获得合目的性结果的产物。贺麟先生说:“对于人生和人性的信仰,相信人生之有意义,相信人性之善;对于良心或道德律的信仰,相信道德律的效准、权威和尊严。又如相信德福终可合一,相信善人终可战胜恶人,相信公理必能战胜强权等,均属道德信仰。”[1](P92)意思是:道德信仰就是对人生意义和人性善的信仰,对良心或道德律的信仰,对德福终可统一的信仰。道德信仰作为对“德福终可合一”的信仰,在康德那里就是对至善的信仰。至善是道德与幸福的统一;是实践理性的最高目标或整体对象,也是道德信仰的最高目标或整体对象。而至善的实现离不开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我国当代学者樊和平认为:“道德信仰是道德世界与道德生活的最后支撑力量,它在深层上维系着个体的道德生活与社会的伦理秩序。”[2]道德信仰离不开德福统一,德福统一既是道德生活的支撑力量,也是社会的伦理秩序的表征,千百年来一直是善良的人们的良好愿望和期冀。 德福统一问题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赏善罚恶问题,自古以来为人们所关注,成为评价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社会道德生活等优劣的重要尺度或标准。现代西方伦理学对“道德回报”、“社会正义”、“道德权利”越来越关注,如美国思想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人的本性与命运》等著作中就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好人得不到好报,恶人受不到惩罚,却仍然要求人要无条件地讲道德,把道德的本性看作自我牺牲,就会造成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的悖论——“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应当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德福统一的社会;一个具有伦理权威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善恶因果性有效运行的社会。如果情况恰恰相反,那么,伦理道德的感召力乃至其合理性就会丧失,道德信仰危机在部分人身上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历史局限性,德福不仅难以统一,而且二者常常背离,甚至会出现“有德之人未必有福,享福之人多系歹徒。”[3](译者序P21)这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一旦带有普遍性,就必然导致道德人生的困惑,动摇人们的道德信仰,并使不愿堕落的善良的人们渴望有一种巨大的力量能使德福统一在人间实现。宗教及其善恶因果报应说正好迎合或满足了人们对德福统一理想的向往,加固了人们心中关于善恶因果报应的信仰。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反过来说,人们对善恶因果报应、德福统一的渴望是宗教产生的肥沃的价值土壤之一。康德由德福统一的至善引出了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是有其一定的人性和社会根源的。宗教的强大生命力固然与人的有限性、恐惧感、超越意识等分不开,但从道德信仰方面,与它倡导善恶因果报应并提供一套完整的方案分不开。宗教关于善恶因果报应的信仰消除了人们对现实的不平感,给遵守道德的人以希望、关怀和慰藉。“宗教教义一般教导人们行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与恶的行为是通向天堂或地狱的条件。作恶多端必有恶报,这样一来,人们也就超越了现实的苦难。”[4] 在中国,从周代开始,宗教观念逐渐强调“天”的道德属性和“天命”的道德内容。一方面认为伦理秩序和道德规范乃天命所定,另一方面又认为“天”对人的奖惩和对人事的干预以人的言行是否符合于道德为转移,这就是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皇天无亲,惟德是依”。到了封建社会,传统宗教的“天”成了封建帝王的上帝,“天命”的性质和内容主要是封建宗法等级制的伦理纲常,汉儒董仲舒明确提出三纲五常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使封建伦理道德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为封建社会的君权、族权和夫权提供了神学根据。宋明理学竭尽全力所推崇的“天理”,可以说就是董仲舒上述观点的变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