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情感主义伦理学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铁省林(1963-),男,山东乐陵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西方哲学与伦理学研究。(山东 曲阜 273165)

原文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极端情感主义伦理学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在20世纪上半期有着广泛的影响。它以逻辑实证主义为其哲学立场,否认伦理学的科学地位,主张道德是个人情感的表达,否认道德的客观性。由于其哲学立场和道德观点的先天缺陷,最终被温和情感主义伦理学取代。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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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情感主义伦理学是继直觉主义伦理学之后的又一元伦理学流派。根据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对伦理学地位和性质的看法,可以把情感主义伦理学分为极端情感主义和温和情感主义两种类型。早期的情感主义大体上属于极端情感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有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和艾耶尔等人;后期的情感主义大体上属于温和的情感主义,以斯蒂文森为代表。情感主义伦理学引起世人瞩目的则是由于极端情感主义者的激进观点。本文拟对极端情感主义伦理学作一述评。

      一、极端情感主义的哲学立场

      提出极端情感主义伦理学观点的那些学者与其说是伦理学家,倒不如说是哲学家。他们既没有提出过系统的伦理学理论,也没有深入研究过伦理学的问题。因而,他们的伦理学观点不是他们研究伦理学的结论,而是其哲学立场的推演。艾耶尔明确说:“我们的任务就是对‘价值判断’作出说明,这个说明必须本身就令人满意,而又与我们的一般经验主义原则相一致。”[1](P116)所以,不了解极端情感主义所由之推演的哲学立场,就不能了解极端情感主义伦理学。

      极端情感主义的哲学立场是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其基本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严格区分。逻辑实证主义者把哲学的研究限定在对科学命题进行逻辑分析的范围之内。在他们看来,科学的命题有两类,即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属于分析命题,因它们不是重言式就是同语反复,所以具有逻辑的必然性。经验科学的命题属于综合命题。这种命题是对经验事实的陈述,它的真实性由经验证实原则来鉴别。

      2.经验证实原则。经验证实原则是逻辑实证主义的根本原则。它规定:知识必须依据经验,任何命题或陈述只有表述经验,即只有能被经验证实才有意义,命题的意义在于它的证实方法。维也纳学派的领袖石里克说:“一个命题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说明其意义:它通过一种试验可以鉴别或断定它是真的还是假的,”“否则它是空洞无意义的”[2](P268)。

      3.拒斥形而上学。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的眼中,“形而上学”是指那种超验的旧哲学。根据经验证实原则,一个命题的意义在于它能被经验所证实,而形而上学的命题则貌似经验命题,实际对经验无所陈述,是“假命题”、“伪命题”。对这些不能被经验证实的形而上学问题必须排斥于科学之外,即不在科学中讨论它们。

      二、伦理学的地位

      基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哲学立场,极端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得出了否定伦理学的结论。

      根据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有意义的命题只有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这样一来,传统的哲学问题、伦理学问题、美学问题,等等,统统都是无意义的假问题,都是应该排除在科学研究之外了。卡尔纳普指出:“在形而上学领域内(包括一切价值哲学和规范理论),逻辑分析产生了否定的结果,那就是:在这一领域内的所谓命题,都是没有意义的。”[3](P60-61)因此,他的结论是:“对于哲学问题我们不予以回答,我们抛弃一切哲学问题,不论是形而上学还是伦理学或者认识论。”[4](P21-22)

      在艾耶尔看来,伦理学的内容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类探讨伦理词的意义,属于伦理哲学;第二类描述道德经验的现象及原因,可归之于心理学或社会学;第三类道德上行善的劝告是某种叫喊或命令,而不是命题,所以不属于任何哲学或科学;第四类实际的伦理判断,但它肯定不属于伦理哲学,因为伦理哲学不应当作出伦理判断。艾耶尔关心的问题是伦理学能否成为科学,也就是伦理词能否归结为非伦理词,伦理陈述能否翻译成事实陈述。如果这个问题得到肯定的回答,那么伦理学就是一种科学。但艾耶尔认为,伦理学的概念和判断只是情感的表达,而不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因此伦理学不是科学。

      维特根斯坦说的更为简洁。他认为,世界上的东西,根本没有任何价值,价值不可能在世界之内,而只在世界之外。因此,“不可能有伦理学的命题”[5](P95);“就伦理学渊源于谈论某种关于生活之终极意义、绝对善、绝对价值的欲望来看,它不能成为科学”,我们无法写一部伦理学的科学著作。[6](P385,P382)

      三、非认识主义

      极端情感主义者坚持价值与事实的分离,否认伦理命题反映、陈述事实,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非认识主义伦理学。逻辑实证主义的思想先驱维特根斯坦最早表述了这一观点。在他看来,命题只表达事实,“命题不可能表现更高的东西”,而“伦理学是超验的”,“因此不可能有伦理的命题”。[5](P95)“它所谈论的在任何意义上都于我们的知识无所补益。”[6](P385)艾耶尔进一步阐发了这一观点,他说:“一种评价不是某种非常特别东西的描述,它根本就不是描述。”[7](P242)赖欣巴哈从区分知识为综合陈述和分析陈述出发,指出伦理学不是一种知识形式。他说:“对知识的现代分析使一种认识性的伦理学成为不可能的;因为,知识并不包含任何规范成分,因此不能充当伦理学的解释。”[8](P213)

      伦理学命题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综合的,那它就不是真命题,而是假命题。与其说伦理学的陈述是命题,倒不如说是句子,而且是假的句子,也就是空有判断的文法形式的句子。卡尔纳普指出:“形而上学的虚构句子、价值哲学和伦理学的虚构句子,都是一些假的句子;它们并没有逻辑的内容,仅仅能够引起听到这些句子的人们在感情方面和意志方面的激动。”[2](P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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