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就中西文化的内涵区分道统、学统与政统。他认为中国文化有道统而无学统与政统。但他又以为在中国文化内道统即是以仁教为中心的道德政治或礼乐政治教化系统,直言之,即是儒家的思想与价值系统。在此了解下,他以为道统、政统与学统是一件事。但这些说法十分笼统,并不能反应真相,尤其不清楚的是他未能分辨传统与系统,他的三统有时指历史性的传统,有时指具有规范性的系统。但究竟何指,牟氏未能确示,而两者的关联更是未加讨论。在本文中,我们分辨传统与系统,并明示两者的关联。并在此基础上来讨论中西文化融合之道。传统是历史性的存在,尤其具有现实的影响力,构成伽达玛所谓的“有效历史”。因之,它不必只是历史,而有或多或少的规范权威,但其规范力量不一定来之理性自身的说服力,而是来之人的群体情感与习惯。系统是理性建构的产品,具有理性的说服力以及理想性,它成为规范是意志的行为,因而代表了一套有组织的价值概念或理念,基于实践与实行可以改变历史,也就可以成为历史性的存在了。质言之,传统与系统可以彼此渗透,相互界定。但系统以理想性、完整性及理论性为主体;传统却以现实性、实践性及心理的依存为主体。传统可以用来界定系统、发展系统、实现系统,同时也可以包含一定的系统成分;系统可以用来改造传统、发展传统、把传统完善化或理想化;同时它也可以逐渐历史化而形成一个传统,因其自身的僵化与惰力或限制,有待更高理性系统的自觉提升与改进,也有待新的历史来进行实现。 首先中国文化中除了道的传统之外仍然有学与政的传统,且三者都或多或少形成自园的系统。只是三者的内涵与三者在中国文化中的关系与相对应的西方文化范畴不一样。就道涉及的概念来说,传统中国有内圣之学,心性之学,道德人格的理想(圣贤理想),传统西方有宗教神学,形上哲学与伦理教条。在学的方面,中国有以经验为主体的知识与技艺传统,虽然地位不高,但被认为是中国人对世界认识的一个重要部分。至于德性之知与义理之知则显然属于道的统绪的构成部分,既超越了小学范围,又超越了大学范围。从宋明理学眼光视之,这一部分的学问显然是为事、为人、为政的基础,也可以说既是治学的基础又是治学的目标(引戴东原“识字所以知道”)。西方的学古典有逻辑与类科学的传统,到了现代西方的知识体系逐渐建立,形成了以客观真实为对象的客观的科学知识体系,内涵与方法,假设与成果,理论与实用(科技),预期与证实,都条理分明,井然可陈。这一部分是中国传统所欠缺的,是中国文化要补课与发展的。 在政的方面,我们不能忘记中国历史的发展有其政治体系的源革,也有其政治制度发展的轨迹,更有其政治权威或权力的建立实施与转达方式,不可谓之或无。这将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至于迫问此一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如何,与今日的西方或人类政治理想的距离如何,那将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在西方政治传统自有其多方面的变革,并非只有单一的政治制度传统。当代学者往往最关心的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历史或文化基础问题。对此一问题我们也不可以单一的因素加以分析,认为民主只是源于希腊古代。古代雅典城邦的公民民主固然有其形式上的示范性,但西方近代英国、美国与法国的民主却各有发展与促成的因子,不可一概言之。其中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是民间(社会)经济的力量与宪章约法的力量。社会经济的力量显然是民主要求的动力与民主制度的支持力。但宪章约法的力量也不可小视。更重要的是宪章约法的作用必须依赖理性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以及其被认同的说服力才具有恒久与普遍的约束力量。 在西方何以理性立法具有比在东方更大的说服力是值得探索的问题。显然,这还要从历史传统中去寻找答案。理性立法还必须具有遵守契约的习惯才能普遍生效。故宪政约法还不全靠理性自身的力量发生作用,而仍必假借具有尊重契约与理性的传统习俗与习惯或信仰以实现践行。这就提醒我人注意西方文化中的契约精神以及与之有关的基督教神学,以及希腊罗马行之有素的古典数理与逻辑教育。 总言之,当代西方的民主政治是多种多样因素所促成。要行民主就要在多种多样因素上培植力量,方能生根发芽自然结出民主的花果。孟子所言“无忘,无助长”是为得之。就此言之,理性立法并不涉及牟氏所谓道心的“坎陷”问题,而是道心的平衡发展问题。我用“道心”一词以标示民族集体精神的反省的自我认知。在中国此一道心的平衡性在历史上未能得到动态的调适,未能在适当的关头把民本的信托转化成为民主的制度是历史的偏向与重担所造成。若追究责任,不但责在专制的君主,也在理性蒙胧的臣民,反映的是群体实践理性的缺失。要补课,不在“坎陷”,而在觉悟与决断。当然培植社会经济力量,等待发展契机,进行理性说服,然后才能以当事者或当权者之明智与理性决策行之,则必能克服历史的惯力,顺应历史而又超越历史,运用历史而不扭曲历史,做到水到渠成的境地。 不可不提的是:民主自身是一个理想的价值,在中国的儒家理念中并非无中生有。孟子以民为贵,宋儒张载要为民请命。儒家所以汲汲于途要为政者为民着想,是以百姓之民未能集体自陈,故以体民之心为民代言。所代言者仍应假设为民之所欲、民之所企。如果民能自言,则儒者固可不必越俎代庖,当以人民的声音为标示的。故儒家站在为民请命的立场,运用推己及人的智慧,是必以民主为民本之所归的。民主在儒家传统因之也非道德精神的“坎陷”问题,而是道德精神的真正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