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诚信”与“信用”的联系与区别

——再论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平,福建师范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石淑华,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现为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目前学术界不少论者将“诚信”与“信用”混用,实际上这是两个在内涵、历史形成、表现形式、建立和维护机制、惩罚机制上都有着严格区别的概念。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它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并体现为规章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而诚信则是道德范畴,体现的是人的道德品质,是经济信用的道德基础和前提,但它不具有外在的制度约束力。明确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无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还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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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与“信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然而,学术界很多谈论信用或诚信的文章对二者却不加以区分,或者把二者等同,或者把信用当作道德范畴,或者把诚信当作经济问题。如果说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务院以清理“三角债”为契机首次提出社会信用问题时出现二者在使用上的混乱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的信用建设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建设以及专家学者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人们再对二者不加以区别地运用,既不利于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建设,也不利于经济信用问题的解决。

      一、“诚信”与“信用”的联系与区别

      为什么会出现“诚信”和“信用”的混用呢?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弄清楚这两个概念互相联系、甚至部分交叉,但却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诚信”和“信用”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在内涵、历史形成、表现形式、建立和维护机制,还是在惩罚机制上都有着严格的区别。

      首先,概念内涵不同。根据2000年8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社科院语言所词典室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诚信”的解释是:“诚信——诚实,守信用:生意人应当以诚信为本”。这里,诚信有两个含义:1.诚实,要求人与人交往时说真话,向别人传递真实信息,实事求是,不掩盖或歪曲事实真相;2.讲信用,遵守诺言。这两层含义都说明诚信是为人处世的道德准则,是一个道德范畴,它的例句也正是从这一角度来运用诚信的,并且把诚信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游戏规则。从诚信概念的演变来看,“诚”与“信”是两个分别有着不同含义、相对独立的范畴,后来合二为一。“诚”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是一个重要的哲学和伦理学范畴,它既代表物理、事理,又代表特定的伦理原则和人的品质。《礼记·中庸》中写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中说:“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注:《孟子,离娄上》。)因此,“诚”主要是指人言之实在不欺,心口如一,引申为诚实的道德品质。“信”首先是讲信用、守诺言。从“信”的字面意义来看,“信”由“人”和“言”组成,即“人言为信”。所以,孔子强调:“与朋友交,言而有信”。(注: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可见,“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不妄、遵守诺言的品质。正是由于“诚”与“信”意思相通,从先秦时期开始,人们就开始把二者连在一起使用,并且互相训释,即以信释诚,以诚释信。如“诚则信矣,信则诚矣”,(注:《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诚善于心谓之信”。(注:《张载集·正蒙·中正》。)这样,诚信便被提到了制约人道、通于天道的根本地位,不仅是交友之道、夫妇之道、治国之道,也用于生活的其他领域,成为人们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一。因此,诚信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具有主观性。

      该词典同时还解释了“信用”,它有四个含义:(1)能够履行跟别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讲信用;(2)不需要提供物质保证,可以按时偿付的信用贷款;(3)指银行借贷或商业上的赊销、赊购;(4)(书)信任并任用:信用奸臣。其中(4)是书面语,做动词用,现在很少使用。其余三个含义中,(2)和(3)都与经济有关,即使是(1),有道德因素也有经济因素。因为履行跟别人的经济约定或非经济约定的同时,也就包含了诚实的道德。由此可知,在信用的三个含义中,尽管包含了诚信这一道德内容,但有两个半的含义是与经济、货币有关。由此可见,信用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作为经济意义上的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以协议和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具体说,是经济主体之间为谋求长期的经济利益,以诚实守信为基础,在约定的期限内践约的意志和能力;狭义的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在特定时间内作出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价值运动,即资本信用。实际上,无论是广义的信用还是狭义的信用,都具有四个特点:1.信用是一种体现双方共同意志的经济关系,每一个人都一面提供信用,一面又接受信用;每一个人的支付能力都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每一个人既有要求信用的权利,又有履行信用的义务;2.信用交易必须订立契约,并赋予契约以维持和保证信用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信用关系受到契约和法律的制约。当缔约的任何一方违约,不仅要承担道德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诚信是信用关系的必要条件。信用关系要求个人或法人有诚信,诚信是维系信用关系的纽带。然而,由于个人的主观性以及物质利益的诱惑性,潜在着信用双方违约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诚信才是信用关系的必要条件。4.信用被纳入微观经济管理和法制范畴,以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可见,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有效和高效的交易而建立的一种正式制度,(注:黄文华:《诚实·信用·诚信》,《光明日报》2003年8月12日B4版。)总的说来它不取决于个别人的善意或恶意,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诚信是诚实守信的意思,属于道德范畴。在经济活动中,它是指主体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主体内在的行为和动机。而信用则是指人们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经济交易方式,属于经济范畴,体现着“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9页。)因此,信用是经济规则,而诚信不是经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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