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1892年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德文第二版所写序中有如下一段话: “这本书里所描写的情况,至少就英国而言,现在在很多方面都已成为过去。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是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波兰犹太人即欧洲商业发展最低阶段的代表的那些琐细的骗人伎俩,那些使他们在本国获得很多好处并为大家所通用的狡猾手段,只要一到汉堡或柏林,就会使他们陷入困境。同样,一个经纪人,犹太人也好,基督徒也好,如果从柏林或汉堡来到曼彻斯特交易所,他就会发现(至少在不久以前还是这样),要想廉价购入棉纱或布匹,最好还是放弃那一套固然已经稍加改进但到底还很低劣的手段和手腕,虽然这些手段和手腕在他本国对一个生意人来说被看做智慧的顶峰。但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德国的许多情况似乎也改变了……连那条规规矩矩的德国老原则也声誉扫地了,那条原则就是:先给人们送上一些好的样品,然后再把蹩脚的货物送去,他们只会感到称心满意!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热狂,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271~272页。引文中字体变化为引者所为。) 于此,我们不仅能够强烈感受到恩格斯所表现出的直面现实、勇于反思、自我否定的理论品格与宽广胸怀之伟人精神,亦能够体悟到良好市场经济伦理秩序建立之基本路径。 根据恩格斯的看法,良好的商业道德与市场经济伦理秩序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而是一种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而逐渐确立的现代性社会产物。恩格斯在世时,英国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19世纪上半叶曾广泛存在的工厂主与工人的尖锐对立关系,(注:关于此,恩格斯在上引序言的稍后部分有明确论述。)以及商业活动中的丑陋现象,到了世纪未有了明显改进。这种改进,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基于理性的文明进步,作为主体的活动则是基于客观社会交往关系及其秩序改进的主观认知与实践态度的提升。 恩格斯这里所讲的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道德”,究竟首先是指一种道德行为(德行),还是首先指一种道德品性(德性)?根据通常的认识,似乎应当是后者,应当指一种道德品性或德性,因为,人们习惯于以为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理性首先应当是一种道义精神、一种品质。然而,我以为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商业道德”首先是在一种道德行为即德行意义上而言,并在此基础之上指称一种经济活动伦理秩序。惟如此,方能把握恩格斯上述思想的精髓。这里的问题关键在于:一方面,商业活动中的实践理性与道义精神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主观自觉的东西来到世间,而是作为一种客观的利益交换法则存在,当这种客观利益交换法则被人们自觉意识并成为一种内在自觉价值指导,由客观变为主观时,它才成为人们的内在道义精神。即,它首先是一种商业实践法则,当对这种商业实践法则自觉并愿意身体力行时,才成为主体的一种道义精神。另一方面,即使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主体在内心深处并不认同这种道德法则或道德精神,但是出于利益需要,在各种外在力量以各种形式强制之下不得不遵守这种商业活动法则。事实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有德行未必有德性这一德性与德行相分离现象。不过,这并不妨碍人们对于德行的道义认肯,并不妨碍人们认为真实的德性必定是主客观统一的,必定通过德行表现于外。尽管就其根本而言,商业活动的稳定合道德性有赖于主体的内在德性,但是就商业活动本身而言,它并不介意活动主体内心深处究竟是何,它仅介意其现实行动本身。它所直接关心的是德行(即经济信用),而非德性。正是这种合道德的行为,构成了现象层面的经济交往秩序,并给人们提供判断经济道德状况的基本依据。更何况在经济活动中稳定的合道德行为状况可以为德性提供肥沃土壤。 在经济活动中的合道德行为,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行为者的理性态度,一是社会客观交往关系的正义秩序或社会交换正义的伸张。 市场经济的自身价值原则是利润、剩余价值。在自发的市场经济交往秩序中,经济活动主体的价值指向是利用一切可能信息,运用一切可能手段,不遗余力,获取最大可能的利润。即,自发的市场经济活动未必在道义上就是善的。这正是当年马克思恩格斯揭露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罪恶之所指,亦是当今社群主义反对绝对自由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缘由。 然而,根据韦伯的看法,逐利并不是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所特有。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活动不同于以往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之处在于理性。这里的理性主要指经济活动主体以冷静的计虑与精明的算计权衡,通过交换而非掠夺的方式获得最大利益。(注:参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中译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16页。)逐利是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形态都存在的基本事实,但是以何种方式逐利,以及在这种逐利方式中所表达的逐利本身在全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地位如何,却是区分不同经济时代与经济秩序的基本标志。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是以理性冷静算计为特征的获利,因而,在这里它排斥了暴力掠夺,排斥了一切情感上的因素——除了对于利润本身的情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说资本主义撕去了既往罩在人们头上的温情脉脉面纱。资本所有者或市场经济活动者,当他作为一个资本所有者存在时,理性逐利是其全部规定。根据恩格斯的观察,英国大城市的资本家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其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原来存在的琐细的哄骗与欺诈已不再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恩格斯的这些发现并不意味着这些城市的资本家已不再逐利,起了善心,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而是意味着原来的这些雕虫小技手段已不再被认为是“智慧的顶峰”,相反,在已经变化了的社会中依据理性判断施展这些“狡猾手腕”“已经不合算了”,它们已成为带来财富的障碍。它们非但不是智慧,而是愚蠢。在这里,资本所有者的逐利本性并没有丝毫的改变,改变了的只是逐利的手段:在理性面前,既有的手段已不再能够带来最大的利益,必须换取一种能够带来最大利益的手段。 现在的问题是,究竟社会发生了何种变化,使过去的“智慧”变成了现在的“愚蠢”,使过去的“愚蠢”变成了现在的“智慧”,并使这些逐利人心甘情愿地放弃那些卑鄙手段,表现出富有“商业道德”?根据马克思所揭示的人是人的生活世界与生活环境的产物的思想,我们不应当从个体的主观方面寻求对此的基本解释,而应当深入个体的生活世界来寻求对此的基本说明。其中关键之处可能在于:市场经济自身运行体制与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以及由这种机制所带来的“信用”与对失信“惩罚”的财富效应。在一个较为健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制与机制中,信用就是财富,就是资本,失却信用不仅不能占到便宜,相反,还会受到来自社会强权机关的惩罚。如是,这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就是对于获取财富有用的东西,在经济活动中遵循道德的要求就是获取财富的过程。这样,在客观上表现出商业道德秩序的地方,却是基于非道德的因素,道德的东西原本缘于非道德;人们形成这种商业道德秩序,并不是首先因为道德是美好的,而是因为道德是有用的。这样,我们对于恩格斯的另一个看法就能够合理把握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