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脆弱者是儒家大同社会的一个特点。孔子说:在“大同”社会中,“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注:《礼记·礼运》,朱熹注:《四书五经》中卷,中国书店,1985。)。子路问孔子:“愿问子之志”,孔子回答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注:《论语·公冶长》,朱熹注:《四书五经》上卷,中国书店,1985。)孟武伯问孝,孔子说:“父母惟其疾之忧。”(注:《论语·学而》,朱熹注:《四书五经》上卷,中国书店,1985。)儒家对于脆弱者义务的承诺蕴含在儒家关于“仁”的概念之中。 然而,将脆弱性原则不仅应用于当代人类,而且应用于未来世代、动物和生态系统,能否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注:Danish Documents,Government Statement on Ethics and Genetic Engineering & Proposed Ethical Guidelines for Genetic Engineering,Conference on Future Food and Bioethics,Copenhagen,Denmark,Oct.2002,pp.23~25;Pellegrino,E.and Thomasma,D.,Helping and Healing,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7,p.58.) 一、脆弱性概念及其规范含义 脆弱性概念来自医学,首先来自患病的意义。患病或生病不仅是一种生物学现象,它对于患病的人还产生一定的意义或含义。这时人分裂为自我与身体,身体成为自我思考的对象和中心:身体出了什么问题?病人的自主能力、行动自由、选择自由受到限制或丧失。患病揭示了病人的知识差距,她(他)缺乏做出选择所需的知识,不得不寻找有医疗知识和技能的人帮助,不得不“授柄于人”,将自己置于他人的权力之下。因此,疾病造成医患之间的权力不平衡,使病人成为脆弱者。知识、教育、能力、资源等方面的不平衡促成了这种权力不平衡。 医患关系的权力不平衡产生了医务人员的特殊义务和责任:运用知识和能力来帮助病人;但同时,也给他们提供了可以利用病人脆弱性的诱惑,利用这种权力不平衡伤害病人,为自己谋利。所以在治病时医务人员要“克己”。古代医家说,“未医彼病,先医我心。”(注:刘昉:《幼幼新书·自序》。)“为医之道,必先正己,然后正物。”(注:佚名:《医工论》,张鸿铸、何兆雄、迟连庄主编:《中外医德规范通览》,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第157页。)作为一项规范性伦理原则,脆弱性要求在承认这种权力不平衡和病人脆弱性的基础上,医务人员应该关怀和帮助病人,尽一切可能救治病人,否则,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医疗实践,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的人的健康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二、脆弱性概念的扩展 脆弱性概念可以扩展到人体研究情境。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订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2002)第13条是“涉及脆弱人群的研究”。该准则规定:“如要征募脆弱个人作为研究受试者,必须有特别的合理性论证,他们一旦被选中,必须采取保护他们权利和福利的严格措施。”对这条准则的评注说:“脆弱人群指那些相对(或绝对)无能力保护自身利益的人。更正式地说,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权力、智能、教育、资源、力量或其他必需的素质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某种意义上,所有受试者都是脆弱的,因为他们与研究者相比,在权力、知识、教育、能力及资源上处于不平衡的弱势地位,何况许多受试者就是病人。 显然,除了临床和研究的关系外,其他所有人类关系中也存在这种权力不平衡。“可以这样陈述脆弱性原则:一般地说,在人类关系中如果有权力、知识或物质资料上的不平等,强者一方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另一方的脆弱性,而不是剥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注:Pellegrino,E.and Thomasma,D.,Helping and Healing,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7,p.55.) 在经济迅速增长但社会发展严重滞缓的今日中国,也存在着大量脆弱人群,注意关怀这些脆弱人群,尤其是农民、农工等人的权利、利益和福利是各级政府及全社会应该关注的大事。 三、对脆弱性作为伦理原则的论证 对脆弱性作为伦理原则的论证就是我们对脆弱者有义务的论证。我们将考察如下一些论证,以发现哪些论证比较有效,或支持脆弱性原则的扩展。 (1)自然主义论证。有些学者认为,对脆弱者的义务是基于那些人本身的脆弱性。“正是受益人的脆弱性,而不是授益人自愿承诺本身产生这些特殊的义务。”(注:Goodin,R.E.,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5,pp.xi,42~108.)然而,人们的脆弱性本身并不一定推出对脆弱者的义务或责任。有人认为,脆弱性是人们赎罪的必经之路,救助他们是帮倒忙;还有人认为,脆弱者是自然或社会博彩中的失败者,应该按“适者生存”原则将之淘汰。如果我们帮助他们,那也是做了超出义务之外的好事,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义务。因此,自然主义论证是不充分的,也不能支持脆弱性原则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