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信用缺失的治本之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龙静云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防范社会信用缺失,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必须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产权为基础就是要明确保护公有和非公有的产权;法律为保障就是要严格法律对失信行为的他律;道德为支撑就是要凸现诚信道德对于人修身立命的价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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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信用缺失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决定》的这一论述,从产权、法制和道德三个方面提出了防范社会信用缺失、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治本之策。

      一

      什么是信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定义为:“提供信贷(Credit)意味着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以让渡,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所有权。”一般说来,严格的信用关系只有在产权明晰,不同产权都能得到保护的基础上才能生长起来。这是因为,明晰而得到保护的产权制度具有这样一种功能:给人们提供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基本规范。从16世纪开始,随着欧洲人口的增长,土地变得日渐珍贵,在公共牧地中过度放牧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最终引发圈地运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约翰·洛克、大卫·休谟等人开始严肃思考个人自由、私有财产权以及现代政府的作用问题。休谟指出:“毫无疑问的是,区分财产与保持所有权稳定的传统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建立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因素。当人们一致同意确立并遵守这一规则时,人们就无需为完美的和谐一致再做什么了。”[1]也就是说,不明确界定和保护私有财产权,人们看不到长远的预期收益,那么,他自然会“食必求其最多,做必望其最少”,只做最少次博弈的打算。因而背信弃义、坑蒙拐骗甚至暴力抢劫,都有可能成为人最经济的行为选择,并给人带来眼前的最大利益。只是当私有财产权能够为人们提供稳定的未来预期收入时,财产所有者才不会选择那些缺乏远见的背信弃义行为,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利益。所以,个人和企业有信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利得到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

      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主要是国有的(公共的)和民有的(私有的)两种。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所决策的企业的信用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一般是由政府任命,在这一岗位上工作的时间长短也是由政府来决定的,这样一来,国有企业领导所做的任何一个决策,其未来的后果不用自己承担责任,企业的未来收益很可能由别人来分享,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领导的决策往往追求眼前利益。可见,导致一部分国有企业不讲信用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领导人看不到与自己密切相关的长远的预期收益。那么,个体、民营企业为什么也不讲信用呢?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产权缺乏可靠的保障。一般说来,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通过心理预期而影响人的行为的。一个人即使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如果他预期这种所有权随时有可能被剥夺,他往往就不会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能从长计议。由于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没有充分尊重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权;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时常被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以种种理由无偿占有和侵害;我国的意识形态和法律体系目前尚没有赋予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相同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因此,不少民营企业家和个体老板仍缺乏安全感和稳定而长远的预期,因而在有条件的时候就会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可能为建立信用而严格自律,长期奋斗。

      由此可见,我国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就必须从宪法上宣布对合法获得的私有财产给予严格保护,并以《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加以具体落实。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曾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一条中,将非公有制经济首次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写明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显然是提高了非公有经济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以下偏差:当国有资产遭到侵害时,有关部门执法严明,打击有力;而当私有财产遭到侵害时,则往往保护不力。私有企业在运行中仍受到多种歧视与侵害;老百姓个人所有的房屋财产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区仍时常被随意践踏,严重影响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事实上也损害了宪法的尊严。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宣布既要“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又要“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显示我们党已经将私有财产的保护放到与公有财产保护同样重要的位置上了,这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

      诚然,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会讲诚信、遵纪守法,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只是社会信用生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足条件。在信用的生成方面,与产权密切相关的还有另外一种制度保障,这就是法律。

      最早勾画出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发现,在欧洲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即16至18世纪,不讲诚信的商业行为确实广泛存在过。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商人是追求自利的“经济人”。“商人和制造业者通常是使用资本最大的两个阶级。……他们通常为自己特殊事业的利益打算,而不为社会一般利益打算。……不论在哪一种商业或制造业上,商人的利益在若干方面往往和公众利益不同,有时甚或相反。”[2]因此,斯密认为,政府的三大职能之一就是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尽可能保护每个人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害。也就是说,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本身是不会自发讲求诚信,严格自律的。它需要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法律约束和法律惩戒。在健全的法律约束机制下,企业的不守信行为就会遭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企业最终要为自己的不守信行为付出惨重的市场代价。因此,只有在一切商品交换领域引入法律机制,让法律的力量来惩处那些不讲信用、违背商业道德的人,才能真正构筑起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市场经济秩序。

      就我国当前而论,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完善法律约束机制首先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这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及建立信用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关键。为此,就必须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增加信用过程的共同知识而减少私人信息或隐蔽信息,并通过《会计法》的完善,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检查,加大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从而为我国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息条件和外部环境。其次,要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赖于建立健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要建立对政府庇护企业失信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法规,规范政府行为。常理可知,诚信机制发生作用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保证契约双方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而我国目前情况是,政府及职能部门往往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对所属某些企业千方百计地给予庇护和支持,由此造成许多企业的违约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企业违约的收益远远高出成本,形成了对企业违约的有效激励。在这种情况下,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切断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要求政府不得干预司法独立,尤其是不得干预法律机构为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所做出的公正判决和已生效判决的严格执行,乃是改善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重要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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