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一种政治哲学的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龙太江,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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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协是一种常见的社会与政治现象,但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地从贬义的、消极的角度对它加以价值判断,以致妥协“在伦理上成为一个尴尬的与前妻生的孩子”,(注:J.Patrick Dobel,Compromise andPolitical Action:Political Morality in Liberal and DemocraticLife,Savage,MD:Rowman & Littlefield,1990,p.1.)而容易为学者们所忽视。在哲学领域,对妥协的研究仍很局限,(注:Martin P.Golding,"The Nature of Compromise:A Preliminary Inquiry."InCompromise in Ethics,Law,and Politics,edited by J.RolandPennock,and John W.Chapman,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Press,1979,p.4.)尚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 妥协是一种常见的社会与政治现象

      一般而言,可把妥协定义为冲突、对立的行为主体之间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以及基于避免直接对抗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共同认识或默契而互相做出让步以求得缓和、平息以至解决争端的行为、方法与过程。妥协是一个多范畴的概念,它既是一种争端的解决方式、方法,也是以相互让步解决争端的过程和结果;它是一种策略,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为一种战略;它是一种冲突解决方式,也可以成为一种社会与政治发展方式;它是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行为态度与心理,经过长期演化甚至也可成为一种文化精神与传统。妥协概念的这一特点,既说明了人们需要根据不同时空、对象、环境、文化背景等场景来把握它的具体含义,同时也昭示了妥协在人类社会与政治生活中的普遍性与重要性。

      妥协在人类生活中的普遍性首先是由于它是一种基本的矛盾解决方式。在特定情况下,斗争双方通过对抗方式解决矛盾既可能导致一方吃掉另一方,使其中一方利益最大化(相应地另一方的利益则全部丧失),但也可能导致双方两败俱伤,乃至同归于尽;而通过妥协,各方相互让步,虽然不能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各方的最基本利益却都能得以保全,而且,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还能创造出一种“合作盈余”。妥协的这一特点,使得它成为双方解决矛盾的基本选择之一。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作为解决矛盾基本方式之一的妥协的普遍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远不是妥协存在的全部理由。

      美国学者T·V·史密斯曾论证说:在纯粹的思辨性的个人意识领域,妥协没有存在的必要;在很小的并且个人可随意离开的团体里,对妥协的需求也不很大,因为在这样的团体里冲突不很多。但是,随着人的行动范围的增大,他的不妥协的自主性在减少。最后,在其规则是针对所有人的政治生活中,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通过某一方面的让与换取另一方面的索取,他甚至还提出一条规则:“社会中需要的妥协的数量直接依行动的范围而变化”。(注:T.V.Smith,The Ethics ofCompromise and the Art of Containment,Boston:Starr KingPress,1956,p.61.)史密斯的上述论述不无道理。在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人的理性在许多情况下总是追求在既定条件下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如果这种自私的本性和无止境的欲望得不到个人以及国家与社会的控制,人们之间对利益的争夺很容易造成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像狼与狼一样”的情况,社会很可能倒退到“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理性的人们当然不希望上述结果的出现,于是人们各自对自己的要求做出约束、让步,社会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健康发展。否则,如美国学者科恩所说的,如果对立各方认为不妥协地维护其势不两立的立场,比维护他们共同赖以生存的社会更为重要,这个社会就必然毁灭。(注: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第185~186页。)

      妥协成为必要还由于冲突所涉问题在伦理上是复杂的,有着多层面的伦理含义。这种伦理上的复杂性、多面性在社会生活中是常见的、难以避免的。如罗尔斯所指出的,人们的看法是如此广泛、分散,以致要在所有的伦理以及宗教和哲学上的事情上达成持续一致的看法是不可能的,“人们关于世界的许多不同构想能从不同的立场上合理地产生。多样性是从我们有限的权力与各自的观察角度自然产生的,假定我们所有的差异仅只是根源于无知、刚愎自用或由贫乏而产生的竞争中的其他因素是不真实的。……一些具有根本意义的事物上的深刻的不可避免的差异(必须被看作)是人类生活中的永久性状态。”(注:J.Rawls,Kantian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The John Dewey Lectures,Journalof Philosophy,(1980),p.542.)美国学者马丁·本杰明则更直接地说:“尽管并非绝望,但伦理上的真理在一些情况下是如此复杂和多层多面,以致如果要保持任何整体性或一致性就必须把任何个人在特定问题上的看法只视为真理的一些方面,同时应忽略那些会以极大力量刺激另一团体的那些方面。”(注:Martin Benjamin,Splitting The Difference:Compromise and Integrity in Ethics and Politics,UniversityPress of Kansas,1990,p.30.)因此,有责任心的政治家和公民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平衡这些竞争着的道德主张,设计出能够最大程度包容各方主张的制度安排。如多比尔所指出的:当权利与善良品德相冲突时,只有妥协才能避免悲剧。(注:J.Patrick Dobel,Compromiseand Political Action:Political Morality in Liberal andDemocratic Life,Savage,MD:Rowman & Littlefield,1990,p.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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