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种依据马克思主义文本的阐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凯麟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人”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决定了道德的需要乃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之一。历史上出现的各种道德类型都是以如何处理和调整人的这种二重性的关系问题为中心展开的。帮助人们实现其作为二者存在的和谐统一,乃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最高旨归。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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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作为一门对道德现象进行理论考察的科学,不能停留在对道德现象的一般描述上,而是要通过自己特有的概念、范畴、规则和规律的体系及其逻辑运动,从理论上再现道德,帮助人们深入到道德生活的内部,把握道德运行的深层脉搏,认清道德发展的内在规律,以自觉地进行道德行为选择,实现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为此,它就必须准确地把握自己的逻辑起点。这是一个需要探讨并逐步求得共识的问题。本文试图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文本,对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阐释。

      一

      要回答什么是伦理学的逻辑起点的问题,首先就要搞清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是什么,也要搞清伦理学的主题或宗旨是什么,还要搞清构成一个理论科学的逻辑起点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等问题。

      既然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那么就应该肯定伦理学乃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所谓“价值”,是指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的一种属性和功能,这种属性和功能标志着这些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对一定社会、阶级和个人的意义。价值是一个十分广泛的范畴,它深深地植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本质之中。列宁曾经揭示了实践的二重性,这就是实践既是检验“真的标准”,又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正因为如此,人类的社会实践就是一个不断地把“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把握的过程。它内在的包含着两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认识机制:一是真理的认识,即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它表现为是非、真假、对错的事实判断;二是价值认识,即揭示客观事物中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它表现为好坏、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真理认识是价值认识的前提和基础;价值认识则是真理认识的必然发展和归宿。人类通过实践而发现客体具有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即“价值对象性”。同时,也是通过实践而使之与主体的需要相符合,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使价值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这就是价值的实现。可见,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是客观事物中所具有的价值对象性(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当客观事物中的属性和功能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肯定的意义,就表现为正价值,反之,则表现为负价值。价值的确定和实现,是通过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来进行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是价值认识的主要方式。而为了进行价值认识,就得有一定的评价尺度或价值标准,它们是价值符号,是价值对象的“等价物”,或者是价值的观念凝结体。在人类道德生活中,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就是这种价值符号,即价值对象的“等价物”或价值的凝结体,也即价值。选择和确定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即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以培养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这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伦理学也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一门研究道德价值的科学。

      一讲到价值,自然就离不开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价值虽然不是人的主观臆断的产物,但它却是人创造的,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没有人的社会实践,人就无法确定他同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的价值关系,也无法发现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属性和功能,更无法做出肯定的或否定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中国古代儒家把伦理学说成是一种“为己”之学,现在也有的学者明确地宣称伦理学是一种特殊的“人学”。如果是在对人的本质作出科学的理解的前提下,应该说,这种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道德作为一种价值乃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既然人是生活在社会中并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和发展,那么他就必须获得社会群体的认识,为社会群体所接纳,成为其中的一员,这就是所谓人的社会化。而道德既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力量和方式;人们之所以要讲道德,追求道德善,并为此而约束自己的某种任性和偏执,或多或少地放弃甚至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就在于舍此就无法肯定自身的价值,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精神完善化。这些都是关于人的生存的意义和人生价值的重大问题。所以,任何一个时代的伦理学,实际上都是那个时代关于人的生存意义和人生价值的理论表现,都是对人的生存、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理论反思。这就无怪乎有人说,伦理学是一门使人光荣的科学。其含义就在于,人的存在、发展及其精神完善化乃是伦理学的主题,换句话说,伦理学的一切问题就是围绕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个方面而展开的。因而,人或者社会实践着的人,就应该是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当然,这里讲的“人”不是费尔巴哈式的感性实体,也不是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的单个“原子”,而是一个对象化、客体化了的哲学——伦理学的范畴,是对具体人的抽象把握,或者是对人的“一般”的理论概括,一句话,是一种在科学抽象意义上的“人”。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确定及其重要性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许多科学的论述。列宁在揭示马克思《资本论》所使用的从抽象到具体的科学抽象的研究方法时指出,构成一门科学的逻辑起点的东西,必须是该学科研究的一种最简单、最常见、最一般、最基本的规定或细胞,这个规定或细胞包含着往后发展的一切矛盾胚芽,而往后的一切逻辑发展都是它的矛盾的展开。为此列宁指出,必须进行科学的抽象。他说:“如果不先解决一般的问题,就去着手解决个别的问题,那么随时随地都必然会不自觉地‘碰上’这些一般的问题。”(注:《列宁全集》第12卷,第476页。)马克思也强调这种抽象的极为重要性。他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页。)在谈到对“生产”的抽象时,马克思又指出,好像一说到生产,总是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可是,生产在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共同的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他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没有它们,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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