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作为一门对道德现象进行理论考察的科学,不能停留在对道德现象的一般描述上,而是要通过自己特有的概念、范畴、规则和规律的体系及其逻辑运动,从理论上再现道德,帮助人们深入到道德生活的内部,把握道德运行的深层脉搏,认清道德发展的内在规律,以自觉地进行道德行为选择,实现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为此,它就必须准确地把握自己的逻辑起点。这是一个需要探讨并逐步求得共识的问题。本文试图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文本,对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阐释。 一 要回答什么是伦理学的逻辑起点的问题,首先就要搞清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是什么,也要搞清伦理学的主题或宗旨是什么,还要搞清构成一个理论科学的逻辑起点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等问题。 既然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那么就应该肯定伦理学乃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所谓“价值”,是指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的一种属性和功能,这种属性和功能标志着这些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对一定社会、阶级和个人的意义。价值是一个十分广泛的范畴,它深深地植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本质之中。列宁曾经揭示了实践的二重性,这就是实践既是检验“真的标准”,又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正因为如此,人类的社会实践就是一个不断地把“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把握的过程。它内在的包含着两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认识机制:一是真理的认识,即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它表现为是非、真假、对错的事实判断;二是价值认识,即揭示客观事物中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它表现为好坏、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真理认识是价值认识的前提和基础;价值认识则是真理认识的必然发展和归宿。人类通过实践而发现客体具有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即“价值对象性”。同时,也是通过实践而使之与主体的需要相符合,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使价值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这就是价值的实现。可见,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是客观事物中所具有的价值对象性(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当客观事物中的属性和功能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肯定的意义,就表现为正价值,反之,则表现为负价值。价值的确定和实现,是通过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来进行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是价值认识的主要方式。而为了进行价值认识,就得有一定的评价尺度或价值标准,它们是价值符号,是价值对象的“等价物”,或者是价值的观念凝结体。在人类道德生活中,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就是这种价值符号,即价值对象的“等价物”或价值的凝结体,也即价值。选择和确定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即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以培养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这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伦理学也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一门研究道德价值的科学。 一讲到价值,自然就离不开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价值虽然不是人的主观臆断的产物,但它却是人创造的,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没有人的社会实践,人就无法确定他同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的价值关系,也无法发现物质客体和社会现象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属性和功能,更无法做出肯定的或否定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中国古代儒家把伦理学说成是一种“为己”之学,现在也有的学者明确地宣称伦理学是一种特殊的“人学”。如果是在对人的本质作出科学的理解的前提下,应该说,这种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道德作为一种价值乃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既然人是生活在社会中并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和发展,那么他就必须获得社会群体的认识,为社会群体所接纳,成为其中的一员,这就是所谓人的社会化。而道德既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力量和方式;人们之所以要讲道德,追求道德善,并为此而约束自己的某种任性和偏执,或多或少地放弃甚至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就在于舍此就无法肯定自身的价值,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精神完善化。这些都是关于人的生存的意义和人生价值的重大问题。所以,任何一个时代的伦理学,实际上都是那个时代关于人的生存意义和人生价值的理论表现,都是对人的生存、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理论反思。这就无怪乎有人说,伦理学是一门使人光荣的科学。其含义就在于,人的存在、发展及其精神完善化乃是伦理学的主题,换句话说,伦理学的一切问题就是围绕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个方面而展开的。因而,人或者社会实践着的人,就应该是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当然,这里讲的“人”不是费尔巴哈式的感性实体,也不是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的单个“原子”,而是一个对象化、客体化了的哲学——伦理学的范畴,是对具体人的抽象把握,或者是对人的“一般”的理论概括,一句话,是一种在科学抽象意义上的“人”。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确定及其重要性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许多科学的论述。列宁在揭示马克思《资本论》所使用的从抽象到具体的科学抽象的研究方法时指出,构成一门科学的逻辑起点的东西,必须是该学科研究的一种最简单、最常见、最一般、最基本的规定或细胞,这个规定或细胞包含着往后发展的一切矛盾胚芽,而往后的一切逻辑发展都是它的矛盾的展开。为此列宁指出,必须进行科学的抽象。他说:“如果不先解决一般的问题,就去着手解决个别的问题,那么随时随地都必然会不自觉地‘碰上’这些一般的问题。”(注:《列宁全集》第12卷,第476页。)马克思也强调这种抽象的极为重要性。他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页。)在谈到对“生产”的抽象时,马克思又指出,好像一说到生产,总是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可是,生产在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共同的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他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没有它们,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