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学要把传统伦理学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延伸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中去,拓展伦理道德关怀的范围。在传统伦理学知识领域伦理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的价值主体之间,以传统价值观,价值主体必须是具有自我意识、目的性、内在价值的认识主体人,这使得传统伦理学成为纯属人的伦理学。现代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迫使人类要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及指导该行为的价值论基础:是否只有人才是惟一的价值主体,惟一具有价值判断能力,内在价值和目的性?伦理关怀的极度能否宽及自然?而要证明人与自然之间也存在着伦理关系,势必使伦理学陷入理论困境?要么伦理突破,革新传统价值观,跨跃传统伦理与环境伦理的理论鸿沟;要么寻找伦理根据,搭建沟通传统伦理与生态伦理的理论桥梁,以示其合法性。目前学界基本上徘徊于两个极度之间,各执一词,伯仲难分。理论上的争鸣无疑是帮助我们澄清事实的重要依据,更为新的理论的拓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我们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生态伦理的价值观基础。 一、从价值主体论看生态伦理价值主体 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理论。价值主体论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集团、社会的意义。传统伦理学的价值论基础是人类价值主体论,其核心只承认人是价值的惟一尺度,即人是标准、根据、目的,其本质在于充分肯定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就是以人的主体性——“为我”目的性、需要、能力等极其发展为尺度的一种关系,任何时候说到价值就是指“对于人”的意义。[1]简言之,价值就是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 从认识论角度看,价值就是主体对客体属性的反映,尽管价值体现在具有某种属性的物身上,但是物的属性本身不是价值,价值应以认识主体人的需要为基准,离开了人这个尺度便无价值可言,这种价值观其实质是人类中心的价值观,其合理性仅在于它的社会实践范畴。但若要问,其他事物之间是否存在价值关系,价值关系能否从社会系统扩展到自然系统,主体若不是人那还叫价值吗?对于这些问题,以人为中心的传统价值观通常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只有认识主体才可以洞悉利害关系、保护自身利益、维护自己的价值主体地位,而其他事物充其量只具有外在于人的价值,即它的存在只能是为人的存在,否则其将没有丝毫价值可言,甚至没有人类或者没有了人类,它就丧失了为我生存的理由。这是一种纯粹的自然宿命论,一种极端的人类价值中心论。如默迪(W.H.Murdy)说“按照自然有益于人的特性赋予它们的价值,这就是在考虑它们对于人种延续和良好存在的工具属性,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2]这种观点在全球性的生态危机面前已经捉襟见肘,渐而暴露出它的诸多弊端,也正如罗尔斯顿(H.Rolston)所认为,一个人如果只捍卫其同类的利益,那么他的境界并未超出其他存在物,他与其他存在物还处于同一档次:仅仅依据自然选择的原理在行动。这对于智慧的人类来说不是什么文明的行为,因为地球上的所有物种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和所有生物都有利己性,这种追求自身利益虽是自然的,但却暴露了文明人类种的狭隘。其他种无意识另种的利益是自然的,而对于具有认识与实践能力的人来说则就显得尤为自私。正如马克思说“动物实际生活中惟一的平等形式是同种的物之间的平等。”[3](142-143)而人类若只能在人类内部实现个体的平等,至多也只能算是以动物的水准行事。如果说人类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自然的话,那么人类凭借自己的智慧对自然的随意行为无疑暴露了人类的动物本性。原本自然界的平等在人类出现之后再也不复存在。 价值学研究中,许多学者都径直将价值关系纳入到认识论框架中去的。李德顺先生在他的《价值论》中多次提到:价值关系存在于主客体认识与实践关系之中,真理与价值都是认识的内容范畴等。其他学者也同样认为“价值关系只有在认识过程中才能建立,评价作为对价值关系的反映,也具有认识的意义。”[4]价值主体当然可以同时作为认识主体,反思自己的利益所在、形成或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发现或判断客体价值等等,但价值认识本身既不等于主体需求,也不能改变客体结构,因此,构不成价值关系。从主体方面说,其需要或需求,无论是意识到的还是没意识到的,是匮乏性的还是发展性的,它们都不是源自意识本身,而是来自主体生理心理的内在需要或生存发展的利益要求,来自社会自然生存环境的压力或驱力。从客体方面讲,无论是已被发现的效用,还是没被发现的效用,它们都是基于客体固有的结构属性,而不是因意识发现新生成的存在。[4]因而,并非只有认识主体才是价值主体。 二、从价值客体论看生态伦理价值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是只承认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并是一切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的源泉。这正是与近来兴起的各种生态伦理学的思潮,尤其是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的观点分歧最大之处。J.奥尼尔认为,持一种环境伦理学的观点就是主张非人类的存在和自然界其他事物的状态具有内在价值。这一简洁明快的表达已经成为近来围绕环境问题的哲学讨论的焦点。[5](119-137)诺顿更是明确,当且仅当环境伦理学建立在非人类自然实体具有独立于人的价值的原则论断或前提下,它才可能是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伦理学。[6](302-309)由此观之,自然物的内在价值对于生态伦理学的建立意义是至关重要的。 而从价值客体论的角度看,价值是由客体自身属性所规定,是并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逻辑存在。也即事物具有不依赖于评价者评价的价值,这与评价者在不在场或评价者本身的态度、偏好等根本没有关系。价值客体论其实质也就剥夺了只有认识主体才是价值存在的惟一根据,但并没有拒绝认识主体对价值评价能力的惟一性。 而对于自然事物,尤其是生物体,现代科学表明:它们是自给自足的体系,会生长,并对刺激作出反应;是一个有生机的整体结构。生物体的自我调节与求生机制,皆可视为一个规范体系。每个生物体内都有某些动因——纵然称不上是“意识”——在操作,并由固定的信息监督着动因;如果缺少了信息,生物体会瓦解为一堆散沙。生物体具有目标,虽然它并不总是看得到自己的目标。所有这些东西都由DNA承载,它的顺序结构,预先决定了生物体的未来。因此从目的性上看,自然也无可争议具有内在价值,作为实现自身目的手段而出现在自然面前,从而即是价值客体也是价值主体。这有现代生物学材料的有力佐证:生物有机体,除了个体之间,种群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适应性之外,生物体生存的每一瞬间都存在高度有序的指向目标的活动,如合成代谢,分解代谢,DNA的自我复制,机体的再生与修复过程等等,都是为了保存和完善生命的目的,因而具有内在价值。罗尔斯顿(Rolston)指出,基因集合是一个命题的集合。表现生命的DNA不但是个生物的集合,也是一个逻辑的集合,规范的集合。它区别了实然与应然。“实然”属存在论范畴,“应然”属价值论范畴,二者之间存在一些内在的联系,作为理性的认识主体从事实出发寻找事物自身的内在规律性的认识关系,到服从自身的目的而选择“应该”如何行事从而建立起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就是这种内在联系的反映。但这并不是认识主体一定就是价值主体的必要条件,而只是非充分条件,有认识必然可以形成价值。“是”对于人类来说固然可以认识,而对于事物来说,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假如给予他们这个能力,或许如人类一样成为生态破坏者,相反正是因为没有这个能力才成为生态的保护者,他们是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通过所谓的事实或存在关系而既保护又限制了类与另类,从而维护了整体利益。因而它们是在价值意义上顺从自然”[7](106-125),也就是说,生物体是一个自发的评价体系。而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价值活动,较之于所谓的认识主体的价值活动显得纯朴而高尚,比起理智的人类,尤其现代的生态恶果。但这并不是说,生物体是一个道德体系,因为在自然里除了人类以外,并没有道德行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