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及其实践格局

作 者:

作者简介:
包庆德(1960-),男,蒙古族,辽宁阜新人,内蒙古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原文出处: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生态伦理是一种全新的伦理理念。是由于生态伦理把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有效地纳入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中,从而深刻地揭示以自然生态环境中介了的人伦之理,亦即在现实的实践格局中曲折地协调和规范人类多极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上的差异,归根到底反映了不同的历史观和价值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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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界对生态伦理的理解歧义纷呈,甚至有原则差异。现实的情形是,关于生态伦理的理解大多停留于“对概念作辩证的平衡,而不是解释现实的关系”[1](8),没有真正揭示其实践格局中的实践本性。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上的差异,归根到底反映了不同的历史观和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

      生态伦理的实质,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复杂关系,还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合理追问是:生态危机是谁的危机,伦理协调的是谁之利益?

      学界有人认为生态伦理的核心是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如在1996年出版于德国的一部颇有影响的应用伦理学教科书中将生态伦理定义为“追寻人与自然的伦理上正确的相处”[2](347),实际上,从人类现实的实践格局审视,所谓的生态危机,就其实质而言,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实践活动超出生态的自我恢复能力,非规范的污染排放突破环境的自我净化阈值,掠夺式的资源利用阻塞资源的自我循环路径,导致生态系统结构紊乱,环境有序功能下降,资源利用难以为继,从而影响甚至威胁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

      生态伦理正是探讨人们面对人类日趋严重的生态危机,应如何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保护生态系统结构趋向合理,环境有序功能发挥正常,资源循环利用开发得当,从而不以一己的眼前局部利益,危害人类长远整体利益的生存环境与依托资源以及探讨这些行为规范的理论依据。生态伦理正是从时空两个维度上协调不同地区和不同代际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而这一理论从表层现象上看似乎是有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究其深层本质实则是揭示以自然生态环境中介了的人际伦理道德关系,其深层意义始终是为了缓和甚至化解不同地区,不同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终极目标仍是协调人伦之理。

      在此我必须说明,说人们对自然界没有伦理关系,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破坏自然界。反过来说,要有效地进行生态建设,也并非因为自然界对我们提出什么伦理要求。我们之所以强调生态平衡的破坏,环境系统的污染是不道德的,因而应当受到谴责,其最根本上的原因是因为这些行为损害了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也正因为一些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直接或间接损害到另一些人的利益,因此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与人的关系的有机构成,从而具有了伦理道德意义。我们正是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根本利益出发,才应该而且必须维护生态系统的协调平衡,保护对人类生存发展有益的而不是有害的动植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使人类生存环境不会因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而遭受破坏和污染。换言之,我们做出生态建设的道德选择,是对生态环境演化规律的认识为前提,基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所做的明智选择。

      二、人与生物: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在生态伦理研究中,非人类中心论的生态伦理者撇开科学历史观和感性现实,混淆人与其他生物的本质区别,把只适合于人类社会领域的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和命题,把如“内在价值”、“权利平等”、“主体”等,生搬硬套到自然领域用以解释自然现象。“人类应该在确认人的价值和权利的同时,确认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的权利”[3];“原则上,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4](44);“在对待人类生命与对待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生命方面,人类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具有共通性,即要尊重生命,不允许伤害生命和自然界”[3];“人并不是最高主体,更不是绝对主体,自然才是最高主体,甚至是绝对主体”[5]等等。其结果,一方面把自然拟人化和人格化,把自然生物拔高到与人平等的地位,把自然现象等同于社会现象,表现为泛伦理主义、泛主体主义以及万物有灵论的倾向;另一方面把人又降低到自然生物水平,在承认人的自然生物属性的同时,忽视甚至漠视人的社会文化属性。表层上看,似乎是一种有别于传统伦理的理论创新;深层上看,却终因缺乏科学历史观的维度和现实实践格局的支撑而不可避免地流于抽象的想象陷入美妙的幻想。就其实质而言,这绝非是什么理论创新,在我看来恰恰是一种理论倒退!为什么?

      首先,自然物确有其内在价值,但问题在现实实践格局中,自然界有没有两种独立的价值,即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是否可以不依赖于主体评价或不与主体发生关系而独立或孤立地表现出来?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等是否源于只承认外在价值而否认内在价值?要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是否必须肯定独立的或孤立的内在价值?事实上,自然物的价值在于它自身,又在于它对人的意义,问题只是这里对人有意义,应当不仅考虑对当代人的意义,还要估计到对后代人的意义,不仅是考虑到对人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有意义,还要对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意义,这样来讨论尊重自然价值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关系,才可能是既现实又清楚的。[6](136-138)

      其次,如果所有物种都有“平等的权利”,但该怎样理解我们为了保持健康消灭病菌的行为,或者我们为了营养而取消了植物与动物的生命的行为呢?[7]进而又如何理解医学家为了人类主体的健康,如为了消灭SARS等病毒,研制开发有效药物和疫苗而进行的临床应用前的一系列必要的动物实验?看来问题不在于只有承认了“尊重生命,不允许伤害生命和自然界”,才能达到生态建设的目的。恰恰相反,如果真的按这种富于“崇高”而理想化的伦理关怀的方式去操作,其结果又会怎样呢?也许有一天人就有可能成为珍稀物种,甚至只能坐以待毙了!因此它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是取消问题。按自然发展自身的要求来对待自然,这不等于说,人应如自然动物一样不要去改造自然只要适应自然就行了。这当然无所谓人类中心了。但同时也即剥夺了人之为人的权利了。人是在改造自然中成人的,如果剥夺了他改造自然的权利,就是要他倒退到自然动物的水平上去,这在实践上有这种可能性吗?[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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