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罗尔斯从上世纪70年代起陆续出版的几部著作中,《正义论》是第一部也是最具有原创性的著作。《正义论》的基本旨趣是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它是在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中提出的一种修正主张。(注:国内研究界迄今还很少注意研究罗尔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以及他以“公平的正义”形式阐发的温和自由主义同古典自由主义的两种主要传统的关系,至少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状况是这样。研究罗尔斯的人们常常注意到他对公平的正义两个原则的阐述以及他论证这两个原则的“原初地位”的理论设计,对于他的理论所针对的背景和基于这种背景的深层涵义却注意不多。这对于批判地研究罗尔斯的理论有很大妨碍。不过,新近有一些研究已经步入这个领域。例如李强教授的《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对“复兴”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做了专门讨论。)古典自由主义,按照通常的理解,是从英国哲学家洛克开始的。洛克的自由主义的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人们是通过缔结某种原始的契约而进入社会状态的。这种学说认为,在缔结这项契约之前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在受到侵犯时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一当人们通过某种最初的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求和平安全的生活,他们就放弃其自然权利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限制。古典自由主义中有两个主要的传统,一个是从洛克开始,经休谟、卢梭到康德的契约主义传统,另一个是从边沁、密尔到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或普遍快乐主义传统。这两个传统各自都包含着某些不一致的地方。在前一个传统中,康德的自由主义学说显得很特殊。康德似乎只将自己局限在一般道德哲学的范围,很少直接谈到同政治相关的权利,同前几位作者的思想难于合拍。康德伦理学的主题是,人是一个有理性的选择者,可以决定选择什么作为普遍的准则,人通过选择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的方式使自己成为理性世界的成员。在功利主义的传统中,边沁与密尔都表达了普遍快乐主义理论,然而密尔又通过区分不同质的快乐在这种理论的框架内容纳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在这两种功利主义学说中,由边沁开创并在西季威克和经济学家埃奇沃思的著作中得到进一步阐发的理论观点,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 功利主义自从由边沁和密尔有力地提出以来,逐步成为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学说。一个原因是,关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契约主义传统是一种启蒙思想,同革除等级制度与摆脱神权束缚的社会运动相适应,是一种关注于制度的合理基础及建立制度的合理方式的学说,同对于一种制度的持久有效的管理有一定距离。而功利主义则似乎同对一个制度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管理有更大相关性。另一个原因是,边沁、西季威克和埃奇沃思所阐述的功利主义学说具有理论的简明性,它采取一种将各个个人的福利加总的善总额的观念,并主张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即这个善总额的最大程度的增长——作为主导社会政治实践的原则。这种简明性使功利主义成为制订法律制度与政府政策方面诱人的指导原则。相比之下,契约主义似乎依赖于一些复杂的理论假设,并且在政策涵义上不甚明了。 按照罗尔斯的看法,这两种传统的自由主义各自都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功利主义方面,由于将所有人的善总额的最大增量作为考量的惟一尺度,它将允许为着更大的总体利益而侵犯人的权利。在契约主义方面,它提出了一个平等自由的正义观念,但是由于提不出任何确定的标准,它便求助于某种自然秩序观点,相信某种自然秩序可以保障平等的自由,因而在减轻自然、社会偶然因素对人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至少在减轻自然的偶然因素的这种影响方面——无所作为。所以,契约主义关于平等的自由的观念是不彻底的。不过在这两者之间,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问题是根本性的。因为,一种允许以侵犯一部分人的权利的方式来提高总体功利的理论从正义方面不可能得到证明,尽管功利主义者恰恰是以这一点来证明一种制度安排的正义性的。契约主义传统的问题是理论方法性质的。首先,契约主义,至少是其中的一种主要传统,即洛克主义传统,过于依赖一种并未真实地存在过的“自然状态”概念引出它的理论结构,而没有检查过产生平筹的自由的观念的真正根源;其次,这种传统的契约主义提不出清楚的标准,也没有考察过标准、程序与实质性结果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第三,它也没有考察平等的自由如何才能贯彻到一个将持久存在下去的制度安排上的问题。但是,洛克主义的契约主义的这些问题似乎可以从对平等的自由的一种康德式解释中得到救正。对罗尔斯来说,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使洛克主义的契约主义传统的平等的自由的观念引申到程序的和制度的方面,成为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观,从而恢复其应有的活力,并取代边沁等人所阐述的古典功利主义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的主导地位。他在《正义论》的“序言”中这样表明他的这一目的: 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我希望这样作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比较明显的、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还提供了一种替换功利主义传统中的那种主导观点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优越于——或是我将证明它优越于——那种功利主义观点。这种解释导致的正义理论在性质上是极其康德式的。其主要的观念是古典的和众所周知的。我的意图是要通过某些简化的手段把它们组织成一个一般的体系,以便它们的说服力得到充分的评价。如果本书能使人们更清楚地看到隐含在契约论传统中的这一替代性正义观的主要结构性特点,并指出对它作进一步阐述的方式,我写作这本书的抱负就完全实现了。(注: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reface,p.4.中文版参见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序言”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