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几个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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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诚信作为经济伦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起源于商品交换,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既必须讲究诚信,又存在着发生不诚信的空间;既有导致不诚信的机制,又存在着促进和维护诚信的机制。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高效的运行,必须建立诚信原则的制度基础,形成一个信息充分、法制健全、道德制约有力、政府监管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会更健康地向前发展。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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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提倡诚信原则,就其内涵而言,既是指做人的人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又是指基本的法律原则,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在市场经济中,不守信用甚至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要实现市场经济健康高效的运行,必须建立诚信原则的制度基础,形成一个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

      一、诚信原则的形成及发展

      诚信的含义包括两层:一为诚实,即坦诚、真实而不虚假;二为信用,即可靠、守信而不违约。作为经济伦理的要求起源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完善。

      (一)诚信作为经济伦理的要求起源于商品交换。

      从有商品交换的那一天起,就存在诚实守信与失信欺诈的矛盾。一些交易者出于私心,只要有可能总要占对方的便宜。不过在早期简单商品交易活动中,由于地域和市场的范围有限,商品品种单一,交易双方或多方大多相互熟悉,使得彼此的信息比较简单,也容易了解。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就大多数交易者来说受到道德的约束,彼此都能讲究诚信。

      我国古代的诚信概念,不仅限于商品交换,而且作为道德标准、治国之道。根据上古历史文件和追述古代事迹著作汇编而成的儒家经典《尚书》中有“神无常享,享于克诚”之说,这里的“诚”主要指笃信鬼神的虔诚。在反映周代文化的另一经典《周易》中说:“人之所助者,信也”,诚信已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

      孔子认为,应该“言必信,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重义轻利”,他认为治理国家重要的在于“足食,足兵,民信之”(《论语》),即粮食充足,军备充足,人民信任,万不得已时,宁可去掉军队,也可以去掉粮食,但却不能去掉人民的信任。管仲提出:“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认为诚信是使天下团结一致的保证。《吕氏春秋》会合先秦各派学说,也十分强凋“忠信”,认为治国之道重在“以信为管”(《离俗览·用民》),即把守信作为准则。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古罗马,在法律上明确了诚信原则。古罗马于公元前6世纪中期,开始形成奴隶社会和国家。面对日益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罗马法中确定了“善意”原则,并由此派生出“一般恶意抗辩”、“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恩格斯曾经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第21卷,第346页。)。由此,诚信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一方面,法律诚信以道德诚信为基础,另一方面,道德诚信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对经济活动发挥着双重调节功能。

      (二)诚信原则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步完善。

      从18世纪中叶起,由英国掀起的产业革命迅速遍及欧美各国,步入了自由竞争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自由竞争相适应,他们在经济上标榜自由放任,强烈要求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要求开辟广阔的国内外市场,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市场上充满了残酷的生存竞争,充满着尔虞我诈的卑鄙伎俩。在美国,一些经济巨头甚至奉行“只要我能发财,让公众利益见鬼去吧”的经营哲学,以损害公众利益作为赚钱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各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法律调节市场、推动诚信原则确立的重要作用,于是纷纷进行法律的完善工作。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民法典》明文规定了诚信条款,确立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法律基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德国民法典著名的242条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与信用的原则,并参照交易惯例,履行给付义务。在民法史上,第一次使诚信原则真正成为契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系统得以合并壮大,金融体系是信用经济的核心内容,它的具体表现是银行,股票,保险,信用合同等。从此信用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正式确立。

      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诚信所代表的道德内涵及作为一般条款的工具意义,得到了立法的高度认同。1907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加以规定,开创性地把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一切民法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这种适应了现代社会需要的立法方式随后即被各国所纷纷仿效,从大陆法系领域扩展到英美法系领域,从国内法域扩展到国际法域,从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逐步成为被世界各国公认的君临全法域的“帝王条款”。

      从以上的简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一是诚信最早是人们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条件下,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道德要求。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商品交换的产生和发展,诚信逐步成为人们经济活动中共同遵循的准则,进而演变成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随着历史的变迁,其内涵也逐步丰富。二是诚信原则的实质就是要求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尤其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时,必须做到诚实和守信,决不能失信、欺诈。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也就是诚实守信——失信欺诈——诚实守信的矛盾运动史。三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东西方文化底蕴的差异,诚信原则在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理解、地位、作用和发展过程也有所不同。西方社会早在古罗马时,诚信原则就已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而中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诚信主要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倡导信誉来维系经济活动的进行,而不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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