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思想与全球伦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怀宏(1954-),男,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围绕着全球伦理的有关“不可杀人”、反对战争的核心规范展开论述,首先追述了“全球伦理”的设想,它作为一种普遍伦理行为规范与各民族的特殊文化、各种不同的精神信仰的关系,然后阐述了道家对战争与暴力的态度,道家对国家、国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看法,最后回溯到道家对生命和自然无为之道的根本理念。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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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球伦理”的主旨和精神资源

      “全球伦理”设想的最初动力和始因是来自宗教,但其面对的首先是世界上连绵不断的冲突、战争所造成的危机和灾难的现实,以及作为当今世界上最有力量的组织的民族国家却常常并没有负起自己去争取和平共存和合作发展的责任,因而试图唤起所有人来一起努力避免像20世纪里发生的那种血腥战争和人为灾难,争取一个和平和发展的新世纪[1]。

      “全球伦理”自然需要具有一种全球意识,具有一种地球上所有人、所有生命都休戚相关的意识。世界进入“现代”的过程使世界更紧密地连在一起,形成为一个彼此距离日益接近和相互影响日趋增大的“地球村”。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不可能再孤立地发展了。任何一种国家行为甚至个人行为都要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其他国家和个人。正如1993年世界宗教议会《走向全球伦理宣言》起草者、德国著名学者孔汉思所言:世界正处于这么一个时期,它比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多地由世界性政治、世界性技术、世界性经济、世界性文明所塑造,因而它也需要一种世界性伦理。换言之,在世界各民族、各文明不管愿意不愿意,都已经进入一种“全球化”的时侯,它们也迫切地需要一种“全球伦理”。

      当然,必须指出,这种“全球伦理”决不是要所有民族和国家接受一种全球性的统一秩序,或者一种统一的全球性宗教或者全球性意识形态,而只是要阐明各民族和国家尽管有种种分歧,但在人类的行为、道德的价值和基本的道德信念方面,已经具有的共有之处。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技术的“全球化”呼吁着明确建立起某种全人类的共识,没有某种基本共识,各民族和文明也就不可能和平共存。

      然而,到那里去寻找这种共识呢?在何处可以找到各民族、各宗教的某些最基本的共同之处,以作为它们首先共存、进而合作的起点呢?孔汉思叙述了自己准备《宣言》文本的过程。他从谋求各宗教与各民族的和平开始,认识到首先要找到“新的伦理上的共识”,1990年他出版了《全球责任》一书,在世界宗教和全球经济的背景上对世界伦理的需要进行广泛的探讨。他并且一直在考虑如何使一种世界性伦理落到实处,他拒绝了以别人起初建议的较含混的“全球价值”来拟定《宣言》,而是明确地定名为“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但在《宣言》的文本中,究竟是以强调“各种古典的美德”为指针,还是专注于现代社会提出的“各种应用问题”,抑或寻找到一些古老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原则规范”,他开始也还是心存疑虑。最后,他说他在长期的思考及广泛的交流过程中逐步获得了三点基本的见解:(1)这种世界性伦理必须区别于任何政治、法律理论观点以及意识形态、精神信仰或形上学理论。(2)它的两条基本原则:一条是以肯定形式阐述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得到人道的对待”(或曰“人其人”);另一条是以否定形式阐述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四条简单明了的行为规范是:“不可杀人,不可偷窃,不可撒谎,不可奸淫。”

      孔汉思后来在《世界伦理新探:为世界政治和世界经济的世界伦理》一书中又对“全球伦理”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阐发[2]。他认为,“世界伦理”(Weltethos)应当是作为“世界社会”或“全球社会”的基础。我们可以理解这种“世界伦理”与“国际关系伦理”尚有差别,它不是直接作为国家行为体在与其他国家打交道时的行为规则(注:上述的“四不可”若作为国家的行为规则将过于抽象或者高蹈,因为,如韦伯所言,国家作为“暴力的合法垄断者”是不能不使用暴力的,关键是如何使用暴力,这就必须具体地设置限制条件。另外,在作为个人、作为对内的国家和对外的国家的行为主体之间,如果说在影响的广泛性和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方面,存在着一种递增性的话,在道德要求的程度方面,却存在着一种递减性。),而是作为处在一个“全球社会”里的所有成员、所有行为体(国际组织、民族国家以及所有其他各种群体和个人)的行为规范。它旨在打通国家与个人、国内与国外、地方与全球等种种畛域。对这种最广泛而又最基本的“全球伦理”,按论述者的不同理解和强调,是可以有多种称谓的,例如“普世伦理”、“普遍伦理”、“人类伦理”、“共识伦理”、“底线伦理”、“最低限度的道德”、“纯道德”、“基本道德”、“核心道德”、“稀薄伦理”(thin morality,M.Walzer语)、“形式伦理”、“弱式道德”、“否定性的道德”或“禁令道德”等等。

      “全球伦理”的设想表达了一种美好的愿望,然而,如果真的要使全球伦理的基本规范在全球秩序的构建中具有普遍效力,那末,一种长期的和平对话、讨论,也包括争论的过程是必不可少的——而这种“要和平对话而不要战争”也正是全球伦理的一个基本要求。无论如何,即便一种全球伦理在理论逻辑上是可能的,各民族的宗教或伦理传统也还是要经过一个独立发展、相互交流、平等对话的漫长过程,然后才有望达成某种共识。因为,一切真正有效的、有生命力的、真实的共识都要以多元的各文化充分而健康的发展为前提;而一旦形成了某种全球伦理,各个伦理传统理解它、支持它、阐释它和叙述它的方式也肯定还是有不同,甚至必须是不同的:每个传统首先应该保持自己个性化的理解方式,然后才能对这种全球伦理作出贡献,同时也才能自然地把这种全球伦理纳入自己的文化中,从而避免普遍共识与多元文化之间的紧张以及各文明之间的冲突。

      我们在这里还有必要区分精神信仰和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如上述的“四不可”是比较一致的,但具体的人和民族支持自己履行这些规范的精神和信仰资源却可能是不一样的。在精神上,提倡和赞成全球伦理的人有的是从基督教的爱发源,有的是从儒家的仁心发源,有的是从佛家的慈悲发源,精神源头都不一样。我们现在就试从中国古代的道家思想来探讨一下与“全球伦理”可以契合的内容以及可能支持它的精神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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