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科学家仿佛生活在象牙塔之中,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出于兴趣或好奇而从事科学研究,并不考虑其工作的结果会对社会产生什么影响。300多年前,英国皇家学会建立时,科学家有一个基本共识,即科学不直接干预社会生活。自此,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成为科学家普遍具有的精神品质。 20世纪以来,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一些科学成果被滥用,给人类和地球上的其他生命带来毁灭性的灾难。科学家们为此而忧虑和困惑,但探索大自然、宇宙及生命秘密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仍驱使他们不停地追求新的发现,从而又可能带来新的负面效应。因此,重视科学活动的伦理规范,注意科学成果应用的负面影响,加强科学家的道德责任感,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也成为全民关心的一个紧迫问题。 百年科学伦理演进的五个阶段 面对科学成果被滥用并可能对人类造成灾难,科学家们出于自己的社会道义责任,越来越意识到科学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和科学伦理的意义。百年来,科学家为反对科学技术成果被滥用而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反战、反生化武器。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科学特别是化学研究的成果被用于战争,被制成毒气弹等化学生物武器屠杀无辜的人民。科学家与人民一道反对战争,反对科学成果被用于杀人。法国科学家郎之万起草的反战宣言有多位科学家签名,登载在《化学战》小册子上。他们强烈谴责科学研究的成果被应用于战争,对人类、对文明构成威胁,竭力阻止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倡导“科学要为人道作贡献”,主张拓展和推进国际主义思想,寻求世界和平。在20世纪20-30年代,科学家们继续为反对战争与保卫和平而大声疾呼。 第二阶段:反对原子武器的和平运动。 1945年8月,美国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上空投下了原子弹,造成20多万人伤亡,激起了科学家强烈的反战声浪。爱因斯坦于1945年12月10日发表题为《赢得战争不等于赢得和平》的演讲,表达了科学家的道义责任。 1946年7月,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14个国家的代表在伦敦成立世界科学工作者协会,提出“科学促进和平和人类幸福”的宗旨。 1948年制定了《科学家宪章》,对科学家个人和集团应担负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1949年9月,通过新的《科学家宪章》,进一步明确了科学家的权利和责任。 1954年12月23日,哲学家罗素发表了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造成严重危险的声明。1955年7月15日,康普顿声明“科学是使人类生活趋于完善的一条途径”,要避免使其“为人们提供自我毁灭的工具”。 第三阶段:直面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 冷战结束后,科学家们意识到,尽管核战争的阴影并没有完全消散,但人类又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新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这一阶段争论的重点是针对地球生态环境被破坏、人类面临生存环境的威胁而出现的科学伦理问题以及科学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1962年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发表,呼吁人们从“征服大自然”、“向大自然宣战”的隆隆炮声中惊醒并与自然和谐相处。 1972年6月5日,斯德哥尔摩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只有一个地球”。宣言强调,人类如不重视环境问题,必将对地球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人类必须担负起明智地管理好地球的责任。 1983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所著《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出版,“可持续发展”的新观点问世。 1987年2月27日,《东京宣言》发表。 1989年9月10-15日,科学家发表《关于21世纪生存的温哥华宣言》。宣言提出:要把“更新思想”、“改变世界观”、“建立星球意识”作为科学家的首要责任。该宣言意味着,当人类面临新的环境、新的危机和新的转折时,科学家要向人类揭示出旧世界观的危险性和进行革命性转变的重要性。这是以往科学家从未意识到的,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至关重要。 第四阶段:主动应对新科技革命的伦理挑战。 20世纪60年代以后,新科技革命浪潮汹涌澎湃。高新技术大量崛起,起先是信息技术,其后是生物技术迅猛发展,这既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繁荣,也带来了许多新的伦理问题。 如果说,大杀伤性武器和生态问题只是涉及人与人或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与道德责任的某一方面,那么新科技革命实践所涉及的价值伦理层面就显得更加错综复杂,已经从科技共同体的内外分野,拓展到社会、文化、人与自然之间等各个新的领域。其中有许多伦理问题需要人们去研究,有许多道德抉择亟待人们作出。科学界日渐意识到,在运用科技杠杆推动社会前进的同时,必须放弃盲目的技术乐观主义,主动担当起日益增长的科技力量所带来的相应道德责任。例如,1974年美国科学家曾建议,暂停重组DNA(脱氧核糖核酸)研究,直到国际会议订出适当的安全措施为止。尽管重组DNA研究旋即得到恢复,但这次暂停引起了科技共同体和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进而对其利弊得失作了全面的权衡,并制定了研究准则。这对重组DNA研究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已经成为科学共同体主动应对新科技革命伦理挑战的经典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