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多年前,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其61岁(1785年)时完成了一部划时代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本小册子一问世就使整个伦理学面目一新,甚至被认为“对西方思想的影响之深刻远在柏拉图《国家篇》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之上。”[1](P36)在这本序言性的“小书”中,他在先天说的基础上建立起了道德形而上学,企图将道德学说从以往与经验杂拌的理性部分中分割出来,完全清除属于经验和入学的部分,使道德规律和责任都成为自明的概念,从而确立道德纯洁性。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2]这个概念,并将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1](P8)。康德将善良意志看成至善从而超越了利己主义等以往和当时盛行的各派学说,开辟了伦理学新纪元。为此他也遭到其它哲学家猛烈的批判,其中不乏对善良意志的误解,认为过于空泛高远而失去了实践的力量。实际上“哥尼斯贝格哲人”并非未看到这一点,他之所以提出善良意志并将之作为整个道德形而上学的核心,其良苦用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划清道德的权限。 道德权限也就是道德的界限,道德作为一个立法者、执法者,所管辖的领域并不是无限的,而有其自身的阈限。以往的道德学家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将道德越权管辖其领域之外的事情。这种越权使善恶标准不能真正有效地适用于道德领域;另一方面,道德领域外的事物或行为受到了道德标准的影响也不能有效地实现自身。 一、善良意志为中心的道德哲学体系 康德把善良意志提升到道德哲学的至高地位,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他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德性主义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前者往往将“理解、明智、判断”,即精神上的才能、或是性格上的品质如勇敢、果断看成是善的;后者将幸福、快乐看成是内在善的。然而,康德指出,“必须以一个善良意志为前提,它限制人们对这些特性往往不合理的称颂,更不容许把它们看作完全善的。”[1](P9)因为如果没有善良意志指导他们的心灵,他们也可能变成极大的恶。显然,康德在此借助善良意志严格划清了道德的界限,将品质和幸福等因素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但康德并没有完全否认它们的价值,他承认品质和幸福不仅具有价值,且这种价值对人至关重要,一旦失去它们,人的生存可能受到威胁,但他否认它们具有道德价值,借此,他向人们强调:道德和幸福、品质是两回事。这种严格划分之目的是使道德坚守其领域,道德、幸福、品质三者都清晰各自的使命,才能更好地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效果。对于康德来说,尤其是要将道德从普通日常经验和理性原则的杂拌中,将纯粹的理性知识提炼出来,将道德哲学放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以便“提高道德情操的纯洁性,引起人们对世界上最高的善的关注”[1](P29)。 然而,康德绝非执着于善良意志而不顾及其他。他承认善是多种多样的,善良意志的特殊性在于“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却定然是最高的善”[1](P11)。它之所以作为最高的善在于只有它本身才是自在的善,其本身存在而非结果就是有价值的,就是至善。善良意志是由于意愿而善,即使生不逢时或是由于命运的苛待,使善良意志本身不断努力也没有实现其意图,善良意志仍然像宝石一样发光,是至善的。与之相对也存在着手段善,以行为的效果来决定善恶,行为能带来快乐而避免痛苦就被看成善。但手段善不为其自身而善,永远都期待效果,因此这样的善良永远受制于善良意志,只有善良意志才能决定其是否真正为善。 康德提出善良意志决不是在陈述或描绘一个事实,因为连完全出自善良意志的行为是否存在也是个问题,我们有时“怀疑在这个世界上是否能找到真正的德性”[1](P25)。而且如果道德是一种实然的状态,那么一种事实为什么比另一种更道德呢?此外,善良意志也并非是作为或然提出的,“善良意志”在一切经验之外,“尽管还没有这样从纯粹源泉涌流出来的行为,但这全不是说这件事或那件事的出现,而是说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理性,它自己本身就会规定那应该出现的事物”[1](P25)。这是“明确的信念”——对出于善良意志的行为必然出现的内在相信,只有这种确信才能确立道德至上性,从而“对于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具有普遍的意义”[1](P25),并“完全必然地发生效力”[1](P25)。康德正是通过这种完全必然发生效力的“善良意志”建立起他的先天的义务论伦理学。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就是认为“在行为中本质的善在于信念。至于后果如何,则听其自便”[1](P33),信念和确信是他思想的基础。与功利论相比,义务论认为行为的后果是不可预知的或者说是不可完全预知的,因为作为一个有局限的人,无论我对事物有多么深刻的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我都不可能知道行为将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直接或间接后果,当前或长远后果);无论怎样竭尽全力,我也不可能完全决定行为的后果,其中有大量的偶然的外在因素。我们存在的世界纷繁复杂、变化万千,我们在一点上的认识往往是不准确的,因此依照后果来行为是不可靠的。义务论认为应该按照义务来行为,但是怎么能认为一种义务比另一种义务更道德呢?虽然,被后果论指责为最后还是要诉诸效果,但必须看到,义务论者首先是对于义务抱有一个确信,相信不管后果如何,如果按这种义务去行为本身才是道德的。义务论之所以会抱有这种确信,是因为虽然我们都不可能完全知晓后果,但我们也不可能是一无所知的(因为我们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我们可以将自身摆在一个“平等的知”的背景下。这个“平等的知”并不要求所有的人都具有同样的理解力、判断力,在先天的智力上毫无差别,相反,它确实承认这种差别,只是要求人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特别是涉及道德的问题时)采取同样的行为或者说按义务行为,这样不论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行为者都能向所有其他人做出如下的保证:他们在同样情况下也会这样行为。并且在他行为之前,其他人就可以预测到他将如此行为。这就是义务论的确信,实际上是确信义务必定为所有人所遵守,确信每一个人都平等地知道自己和别人是处在同样的背景下——即使我预测不了后果,但是我了解我这样行为的话,其他人也会同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