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是因为与信任相近的词较多,如相信、诚信、信用、信赖、信心、信念、信仰等,要找出它们与信任的意义边界并非是一件易事;二是影响信任的因素众多且相互纠葛在一起,如功利与情感、自利与利他、理性与非理性、个人的性格特质与社会的制度安排等因素均对信任发生作用。因此,要厘清信任的所有问题,是笔者力所不逮的。本文仅就三个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以求教于方家。 1.信任与可靠。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信任是两个独立的字(词)。信与任的语义是较多的,但与任相关的信和与信相关的任,其含义是有限定的。笔者认为,与任相关的信主要有三种含义:信,从人从言,信依托于“人言”,即他人的表意;相信,是一人(信者)对另一人(被信者)的表意做出的肯定性判断;符契(信用)或凭据,是被信者具有的、与其表意相关的、让信者相信的客观性依据。而与信相关的任是凭借或依靠。表意、凭据、相信、依靠是信任的内在逻辑结构。没有表意,信与不信无法言说;表意没有凭据,或者无法让人相信,或者信而无据;不信或信而无据,就不会依靠或靠不住。信任就是信者对被信者的表意的真实性的肯定性判断和基于这种判断而产生的对被信者的依靠。简言之,就是信者对被信者表意的可靠性的判断。所以,孔子说:“信则人任焉”(《论语·阳货》)。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把信者称为“本人”,把被信者称为“他人”,且以“本人”的视角讨论信任问题。因此,信任就是本人对他人表意的可靠性的判断”(注:关于信任的定义较多,参见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版,第8~19页。) 信任谁?信任自己?信任自己(自信)当然也是信任,而且从认知的视角来看,信任只有达至自信才能得以确认。这是因为,既然信任是本人对他人承诺的可靠性的判断,那么对这种判断本身也存在再判断的问题,直至对最终判断予以自我确认。否则,信任就无法最终证成。然而,离开了他人,这种判断无从产生,而且自信的最终归依是为了“他信”。自信只是他信的一个桥梁。所以,信任是指向他人的,是本人对他人的信任。因此,信任也与诚信不同。信任基于他人对本人的承诺,诚信则是基于本人对他人的承诺;信任是本人对他人的考量,诚信则是他人对本人的考量;诚信具有利他的品格,信任具有自利的动机;诚信是本人得到他人信任的资本,信任则是他人的诚信得到本人的认可;诚信是对自身的道德要求:“我应当诚信待人”;信任则是对他人的道德要求:“你不应辜负我对你的信任”。一句话,诚信是自我指向的,信任是他人指向的。所以,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简·曼斯布里奇的利他性信任——宁可上当也要信任他人——是诚信,而不是信任(注:参见王绍光等《信任的基础:一种理性的解释》,《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27~28页。)。 人为何要信任他人?因为人不是万能的,总有连自己也靠不住的时候;不是自己不愿靠自己,而是自己无法靠自己。在本体意义上,个人至少在两方面得依靠他人:一是靠父母;二是靠“朋友”。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需求越来越多样化,社会分工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个人越来越被抛向一个个体化无能的世界,生命的个体支撑几乎成为一种不可能,因而相互依靠成为人的宿命。但是,从个人的视角来看,这种普遍化的、概括化的依靠是抽象的、隐匿化的,只有具体的、在场的依靠才是真切的。所以,依靠他人被个人意识化为一种具体的存在。 但是,依靠并非是本人对他人的一种单纯的依赖,即本人将生命不假思索地交付给他人;也不是他人对本人的一种单向的施舍。在仅仅只是本人依赖他人(如婴儿对父母的依赖)或他人施舍本人(如对乞丐的施舍)的情况下,不存在信任问题。信任存在于双方的表意(本人的请求和他人的承诺)和本人对他人表意的可靠性的分析和判断之中。本人对他人发出请求,他人对本人的请求做出回应:拒绝或者承诺。如果拒绝,压根儿就不存在可靠的问题;倘若予以承诺,“可靠性”问题就出现了:他会履行他的承诺吗?他履行承诺的可能性有多大?本人必须对可靠性做出判断。 然而,这种判断并非只是一种科学研究或智力游戏,像心理学家那样对研究对象进行可信性测量(如测谎试验);而是因为他人可靠与否,直接关乎自身利益。某人是可靠的,意味着他人不会损害(出卖)自身利益,或者能够满足本人的愿望。因此,“可靠”把本人与他人拉进一个利益场域。在不存在利益关系的场合,不存在对本人来说有意义的信任问题。其实,信任总是情景触发式的。本人只是在某些时候需要信任:在需要他人保护或实现自己利益的时候,需要意味着匮乏,需要他人意味着自己某方面能力的缺失。当本人意识到靠自己无法保护或实现自己某个方面利益的时候,就产生了对他人的需要。如需要他人保密(泄密会给本人带来很多麻烦),需要他人帮助获取自身难于获取的某种利益等。这也意味着在利益对立的双方之间不会产生信任。 因此,信任与一般的相信不同。史蒂文·夏平把信任区分为非道德意义上的信任和道德意义上的信任。“由归纳产生的关于现实事件的预期可认为是可信的,正如我们可以说许多爱丁堡人在冬天患感冒,或者明天圣地亚哥将是晴天。这是一种非道德意义的信任:如果预期没有实现,或如果情况原来是其他样子,没有人会受到谴责”。“与此相反,还存在一种意义决然不同的信任,这种信任被认为是有道德后果的。如果我相信你将会如约两点钟到我办公室与我碰面,那么你若不到场我会责备你。这两种信任都是关于世界的预期体系,但只有后者被认为具有道德结构”(注:史蒂文·夏平:《真理的社会史》,赵万里译,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其实,他所谓的“非道德信任”不属于信任,而是一般的相信,只存在“信不信”的问题,而没有“任不任”的问题,属于纯粹的认知范畴;而信任是既要有“信”又要有“任”,是基于“信”的“任”:“信”是“任”的前提,“任”是“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