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是社会治理结构自发演进的结果。经验表明,行业协会信用在自发演进中不断积累、形成的比较优势使其成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柱,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必须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突破口。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立法机关应就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治理结构等关键问题加以立法。由于行业协会不同于普通的社团组织,建议立法机关就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专门立法。立法机关还应对行业协会的新发展、新问题给予高度关切,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使法律法规能充分反映行业协会信用的新变化。 其次,政府应加快职能转换,实现行业协会管理转型。政府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原则,推动行业协会信用研究,加强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实事求是地宣传行业协会的比较优势与比较劣势,为行业协会信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政府应加强依法行政的管理,对特定官员运用政府资源掌控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教育、批评与惩戒。政府应审视目前国内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现状,以此确定政府职能转换的方向、重点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目前对行业协会的多头管理和过多干预。此外,政府还可以运用税收调节手段,引导社会个体向行业协会捐赠,增强行业协会的财务能力。政府有必要取消目前行业协会人员定编的复杂规定,加快推行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聘用的市场化,增强行业协会的人才储备和人员配置。 最后,行业协会应加强功能自治,促进内部规范管理。行业协会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行业协会的自治、自律。应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结构,更好地反映绝大多数的会员利益。进一步调整、细化行业协会的功能定位,突出并强化行业协会的信用功能。应加快推行市场化的人员聘用机制,优化行业协会的人员配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拓展收入来源,强化费用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增强财务支持力度。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以此为依托采取更加及时、有效的信用行为。此外,应大力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信用宣传与教育,明确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与比较劣势,使会员对行业协会的信用能力有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估。根据本行业的信用特点,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信用发展战略。为加快信用信息的生成与交换,行业协会应加快推进信息化,确保行业协会信用数据库与社会诚信体系数据库的适度、有序共享。行业协会还应加强协会与会员、协会与协会、协会与政府、协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积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