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与社会主义义利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泽应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本文从批判义利之辨是“古典的陈旧课题和话语”的观点出发,指出义利之辨是古往今来一切伦理学所寻求正确的价值观所必须开展的伦理思维活动,并分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义利之辨,探讨了义利之辨与社会主义义利观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通过义利之辨,才能真正形成义利并重和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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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观时,有人出于对传统义利观割裂义利关系的不满,进而断言传统的义利之辨无非是古典的陈旧课题和话语,社会主义社会无须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义利之辨,并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谈论义利之辨是“无意义的空谈”。笔者认为,义利之辨同义利观的确立有一种非常直接的关系,在义利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义利之辨是不可逾越的环节和不可缺少的内容。离开义利之辨就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义利观,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确立同样也需要自己的义利之辨。因此,谈论义利之辨并不是“无意义的空谈”,而是十分重要的价值澄清和价值思维活动,对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确立与弘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作用。

      一、义利之辨的科学界定

      义利之辨,如同恩格斯在谈论“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时一样,亦可做“历史学意义”和“词源学意义”的求解。就其“历史学意义”而言,它是指历史上思想家们对义利含义的辨析及由此所形成的义利观,包含了对义利概念的厘定、义利关系的探论和义利取向的预设。义利之辨作为人类伦理思考的一种经常性活动,在每一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度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它不仅纵贯中国学术文化发展的全过程,在西方文明史上亦有生动而深刻的反映。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辨肇始于华夏先民们对共同生活的道德思考,在以华夏集团为主干的民族大融合的过程中孕育萌生,至春秋时期得以初步成型,战国时期出现高潮,继之有两汉、两宋、明末清初、近代和现代几个大的发展阶段。当代中国的义利之辨是在社会主义自身经济变革和经济转型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同商品经济与道德进步、市场经济与伦理建设、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的认识讨论联系在一起。在关于“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以及“合理利己主义”是否合理的讨论,关于“向钱看”与“向前看”的讨论,关于功利主义与价值变革的讨论中亦有相当的体现与反映。西方历史上的义利之辨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发生,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希腊先贤们伦理思考的一个中心问题即是对道德与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等的思考,经中世纪至近现代,义利之辨高潮迭起,先后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20世纪等发展阶段。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的繁盛恰恰是执著于义利之辨并借此发展起来的,各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在对道义与功利的思考中问世。那种仅仅把义利之辨看做是“古典的陈旧课题和话语”的观点,实质上根本不知道义利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不仅否定了传统伦理在义利之辨中所取得的伦理成果,更因否定传统的义利之辨走上了否定现代社会义利之辨的道路。其实义利之辨是古往今来伦理学家们所关注的,因为它涉及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和个人的道德价值取向,涉及人我己群利益关系的处理,以及人自身身心灵肉的合理性对待,因而是每一时代和社会的人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每一时代的伦理学总是借助义利之辨而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否定了义利之辨,就很难有真正的伦理学。

      就义利之辨的“词源学意义”而言,它不仅是指对义利两个名词或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辨析,是一种通过辨析其同异而在价值上有所澄清有所认识的伦理思维活动,而且是指对义利两种现象或活动试图加以价值把握和意义区分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认定活动。笔者认为,义利之辩不同于义利之辩,尽管人们常常将二者混同,以为义利之辨就是关于义利问题的争论。为了深入地把握义利之辨的理论内涵和特质,将二者从学理和伦理精神的层面上加以区分实在是必要的。这种区别概括说来主要表现在:1.二者的前提和基础不同。义利之辨是对现实生活中功利与道义关系的价值思考,它是建筑在否认义与利的绝对分离和绝对同一基础之上的,是在把功利与道义当做一对互相联系着的矛盾的前提下探寻义之为义、利之为利的内在涵蕴及其各自独具的性能功用。因此,义利之辨重在辨析义利之间的同异,探寻义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与之不同,义利之辨则是人们对理论上功利与道义关系的辨难与论争,是建筑在对某种或某些义利观的怀疑、否定与批判的基础之上的。为了论战的需要,人们不一定都能认识到义利作为一对矛盾的真正含义,会不由自主地将其纳入既定的思维框架,进而形成割裂义利关系、混同义利关系、糅合义利关系等多种类型。2.二者的内容和实质不同。义利之辨基于现实生活的需要,重在探寻义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割裂联系来论区别,也不能抹杀区别来论联系。联系的寻求将使人们确立起义利密不可分的观念,区别的把握又将使人们确立起义利不能互相替代的观念。因此,立意于义利之辨有助于人们产生和形成兼顾义利、义利并重的价值观念。而本质上侧重理论论战的义利之辨由于否定批判某一义利观的需要而探寻义利关系,就有可能割裂联系来论区别或抹杀区别来论联系,甚或既不重区别亦不讲联系。在义利之辨中,有割裂义利关系提出重义轻利或重利轻义的价值学说的,也有混同义利关系提出以义为利或以利为义的价值理论的,还有综合义利关系提出义利合一或义利并废的价值思想的。因此,立意于义利之辨就会导致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或价值观念的模糊化。3.二者的功能与作用不同。义利之辨具有确证义利关系的价值定位和价值指向功能,其辨析别异本身构成价值观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义利之辨的作用在于告诫人们,既不能重义轻利也不能重利轻义,应当把义利统一起来,义利并重。而义利之辨由于是对义利问题的理论论争,因而只具有价值评判的功能,辨论中的各方只是为选择价值和追求价值提供了可能性,辨论的结果会产生价值定位和价值指向的效应,但辨论过程本身很难成为价值定位和价值指向的内容。不仅如此,如果辨论缺乏科学的原则与方法,各执己见,还会造成价值困惑,使价值选择愈趋困难,令人们无所适从。从目的和意义上讲,义利之辨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义利之辨则是伦理思想斗争的需要;义务之辨是对现实的义利矛盾和义利问题的反省思考,而义利之辨则是对以往的义利理论和义利观的辨难论争。当然,义利之辨同义利之辨并非毫无联系,它们之间的同一性或相关性在于,义利之间的关系是值得探索和辨析的。义利之辨有可能诱发义利之辨,正因为要辨析义利之间的含义和关系,就无法完全要求人们都能理性自觉地真正把握义利之间的辨证关系,对义利问题抱不同认识的各种观点的出现在所难免;同时义利之辨也许包含着义利之辨,义利之辨有可能作为义利之辨中的一种观点或派别而出现,但义利之辨并不是为了论战的需要,而是为了寻求正确的伦理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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