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从集体主义角度看

作 者:
陈瑛 

作者简介:
陈瑛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人权观里蕴涵着某些真理性的因素,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不完全是消极的。然而,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要害在于个人主义,即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夸大化、绝对化,从而完全否定集体,否定社会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对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的种种矛盾和斗争,包括关于人权问题上的矛盾和分歧,不是从思想上就能够化解得了的,而是要诉诸实际,有些甚至还要发展到武力对抗。为了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不致引起社会的分裂与崩溃,就必须设立一个社会公共权力来维持。这个社会公共权力,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反映、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代表他们的共同要求,排除和制止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某些不合理的权利,抵制外部的侵略和压力。更重要的是,它应该成为一支积极的实践活动的力量,集合社会上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保卫人权并实施和落实每个人的正当权利。人权与集体主义不是根本对立的,坚持集体主义不但不会损害人权,反而能够更好地把握人权,找到实现人权的正确道路。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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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到对于人权问题的看法,至今仍然有许多学者迷恋自由主义。在我看来,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要害乃是个人主义,即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夸大化、绝对化,从而完全否定集体,否定社会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许多持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人自己也坦率地承认这一点。这里,我却想从另一个角度,即从集体主义角度谈谈应当怎样看待人权,谈谈人权与集体主义的关系。我认为人权与集体主义不是根本对立的,坚持集体主义不但不会损害人权,反而能够更好地把握人权,找到实现人权的正确道路。

      公正地说,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人权观里蕴涵着某些真理性的因素,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不完全是消极的。譬如,它肯定了个体权利的重要性,反对那些丧失集体资格的虚幻集体对于个体权利的漠视与压抑等等。然而,正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有些事物的长处过分了也就成了短处,真理越过了一步,即使按照同一方向前进,也会变成谬误。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一个基本失误,从方法论上说,就在于它割裂了个体与集体(或整体)的关系,把二者绝对对立起来,过分地夸大了个体的地位与作用,从而贬低甚至否定了集体的地位和作用。这同它所厌恶的集权主义一样,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只不过集权主义是片面地夸大了集体(或整体)的地位和作用,而陷入了另一个极端。

      持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人权观的人,甚至否定“国家”、“集体”是个实体,国家只不过是“人们赖以合作的范型或一种组织方式”,集体“这一指称掩盖了太多的差异和个人选择”。由于贬低甚至否定了集体的地位和作用,持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人权观的人往往把个体的权利绝对化,认为实现人权的道路就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限制,他们一再说:“公共权力对于个人的威胁作为一个事实,……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人权是对于个人价值的张扬,因此它反对对个人价值和尊严的侵犯。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来自公权,它的主要防范对象也是公权。”“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力走向恶政。”“人权由于是人最为重要的需求所组成的,并且带有‘先天俱来’的‘自然权利’的色彩,因此,它是先于国家的。”“人权的本来含义是通过强调个体的价值和尊严,为个人筑起一道防阻侵权的堤坝,个人作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主体而存在,使得人权的防范对象——国家——处于一种消极地位。”在他们看来,个人人权竟是如此之神圣,社会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竟应如此之受蔑视,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当这样,即使是现代“国家职能向能动主义方向的倾斜”、“人权国际化”,都不能影响人权的这种“主流精神”。

      然而事实又是怎样的呢?人权能够“先于国家”,能够离开公共权力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人与动物有着本质的差别,人权从来不是像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人权观所说的那样,只有“保障人的生物(肉体)存在意义”。只要从抽象的“人”的概念里走出来,我们就会发现,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乃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具体的个人总是各种各样、无限丰富的。人、人的欲望和需要、人的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如此复杂的差异和矛盾,以至在许多问题上人们的观点是针锋相对,甚至你死我活的。这里,人们不但有在物质财富上的激烈争夺,即使在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也都充满着矛盾和斗争,有时还会发展到不共戴天。也许有人说,我们关注的只是人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是统一的、一致的。然而,事实也与此大相径庭。很少有问题像人权这样具有如此众多的歧义,引发人们如此激烈的争论,即使最基本的人权的定义、人权的内容、人权的理论根据及现实依据、人权的实现途径、人权与国际干预等等,也都是言人人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我想除了人权问题极为重要,人们无法回避之外,主要是因为这个问题和自由、平等、民主等问题一样,是个价值问题,它关系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人们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譬如不同国家、民族、不同阶级地位、不同地区文化,特别是处于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于这同一个问题往往会持有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见解。

      尽管有人认为人权是不能被证明、也无须证明的人的权利,它应该是“绝对的、至上的、无条件的”。但是,绝对存在于相对之中,从来没有脱离相对的绝对。在我看来,无论是个体还是人权,这些看来似乎“神圣”的东西,其实都存在于非常不神圣的具体人那里,存在于现实的许许多多不同人的普通言语行动中,存在于他们的衣食住行,甚至酒色财气中。对于许多人权问题,只要离开这一抽象的语言符号而稍微深入一步,分歧立即就会显示出来。例如,在被称作人权典范之作的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里,确定了“所有人生而自由,和在权利上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这里最基本的内容就有财产权的自由、平等问题。然而试问:在现实社会里能够实现所有人财产权的自由、平等吗?人们无法“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出身、环境,出生在贫困家庭里的孩子无法与亿万富翁的子女比较财富的多寡。如此说来,这些财产权的规定又有什么价值呢?富人因其有财产而享有要求他人尊重其财产权的权利,而穷人只能负有不侵犯富人财产权的义务,因为他一贫如洗,其财产权在量上几乎为零,富人不必尊重其财产所有权。于是,这种人权又只能是富人单享权利,穷人只尽义务,毫无平等可言。再如,几乎在所有的人权文件里都规定有政治思想自由,但是在这一领域,分歧和矛盾丝毫不亚于物质财富方面。每个主体,从个人到社会团体,甚至国家,都坚持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企图取得言语或事实上的霸权,很少有人愿意将权利与他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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