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社会主义人与人的本质关系是互利;互利是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互利主义是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态;互利主义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巨大作用。大力倡导互利主义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互利是社会主义现实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也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上层建筑重要内容的道德,归根到底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也总是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只有具体地考察人们的现实生产内容,具体地认识社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才能确定道德原则的现实和可靠的依据。[1]因此,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条件以及由此确定的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关系,是正确确立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根本一致性和共同性,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为一己私利而伤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利益。损害他人、集体、社会利益,就是损害自己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但是,根本一致不是完全一致。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程度不高并有多种形式,还有非公有制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还存在私有财产;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还具有谋生性;人们对物质财富占有的数量和质量还存在差别,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走部分地区部分人先富起来从而带动共富的道路,总之,还存在着有自我利益的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要求扩大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绝不允许自己合法利益被无偿平调、非法侵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这种各利益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性和各自利益的独立性、不可侵犯性的利益关系的结合点,就是各利益主体的互利。互利是社会主义经济本质关系的体现。 互利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离开互利,就没有商品经济,市场就不能运转。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基本属性。其背后隐藏着商品生产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解决这一矛盾。商品所有者不可能独自兼得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他要求获得和实际能获得的,是商品的价值。为了获得商品的价值,他必须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让购买者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之利。可见,要完成交换过程,不可能只利己不利他。绝对利己在这里没有存在的余地。商品生产者为了创造利己的价值,它必须同时创造利他的使用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要生产商品,它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社会的使用价值。”[2]商品交换是按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商品生产者为顺利交换而获得最大价值以利己,就必须同时生产更多更好的使用价值以利他。对这一点,斯密早有论述:“各个人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3]注意斯密说的“选定”一词,它表明商品经济已超过“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的境界,“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的“选定”使利他已经具有了主观目的性。可见,从商品生产到交换,利己和利他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在这里,只有利他,才能利己,要更好地利己,就必须更好地利他。正因此WTO也把互惠互利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天生是互利经济。 建立在互利经济基础上的道德原则只能是互利。互利主义是主张每一个利益主体在处理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时都坚持双方利益的相互结合、相互兼顾和相互制约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它要求既利己,又利他,是利己和利他的统一。这里的利益主体包括个人、集体、社会,因此,互利主义要求,作为个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和追求更大利益时,必须充分考虑和维护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作为集体,在巩固和扩张集体利益时,必须同时承认和充分尊重集体中个人的合法利益,还要尊重和维护相关集体的合法利益,还要充分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国家,既要优先考虑全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又要充分肯定和尊重各地方、各部门、各集体和各个人的合理利益。 在现实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确定存在着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的现象,但这不仅不是商品经济本身的要求,而且恰恰是对商品经济基本法则的破坏。 二、互利主义是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坚持集体主义就要倡导互利主义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我们又提出要大力倡导互利主义,那么,互利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其关键在于弄清楚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内涵和特征。 在阶级社会,剥削阶级独占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剥削阶级的利己主义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伦理道德,这种利已是以被剥削阶级的利益被全部或部分剥夺为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产生,资产阶级被商品经济带来的巨大利益所驱动,为自由贸易和无限追求私利而推行了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从形式上允许所有的人自由平等地追求私利。可见,在私有制社会占有统治地位的伦理道德是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们思想觉悟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统一,自然,大公无私的集体主义成为共产主义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实际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是由私有制度后向共产主义公有制过渡的时期,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决定了集体主义应该与现阶段相适应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应当有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 我们现实情况是,一方面,经济上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建立,政治上人民已经当家作主,共同富裕成为社会的根本目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个人、集体、社会的根本利益一致。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不适合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必须批判和抛弃。另一方面,公有制程度不高并有多种形式,除公有制以外还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还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实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仍是市场运作的基本规则。因此,社会主义阶段的集体主义决不能只强调和维护集体,而同时要尊重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强调自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兼顾与统一,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兼顾与统一,也就是互利。因此,互利主义是从私有制向共产主义公有制过渡时期必然的基本道德原则,它既包含对个人正当利益和充分肯定和最大维护,也包含着对个人利益的限制,体现的是个人和他人、集体、国家的互相增进,协调发展。正如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一样,互利主义是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初级阶段,是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具体形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主义。但如果用共产主义社会的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普遍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则是脱离群众的。用邓小平的话说,“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4]邓小平在总结建国30年经验时说:“我们不要离开现实和超阶段采取一些‘左’的办法,这样是搞不成社会主义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