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是维系事物自身平衡和事物之间的关系良性互动并达到同一的存在,如程度、强度、限度、适度等,它存在于人们物质生命的整个过程中,可谓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度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们必须要千方百计去寻找它,把握它,只有把握好度,才能找到人自身高级存在的形式和环境,实现新的发展。责任感作为一个特殊的事物,其存在和发展的方式也有它特殊的度,包括强度和限度。研究这两个度,对人们能最终实现自身责任感的平衡和良性运行,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一 责任感是指个体对自身在社会和自我发展中所承担的责任的一种意识,对自己在道德活动中完成道德任务的情况是否满足其道德需要而产生的情感体验,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心理学认为,除极端的低能和严重精神病患者外,人人皆应有或强或弱的责任感,人与人在责任感上的差异仅程度强弱之别,而非全有或全无的问题,责任感的强度是客观的,问题是我们该怎样去认识这个强度。 一直以来,人们把责任感笼统地分为较弱、强烈(或低度、高度)两种类型。 较弱类,具体表现为缺乏责任意识,消极怠慢,随便马虎,不拘小节,违约失信,甚至颓废无聊,不堪重任,我们谓之责任感“缺乏”,对之要进行“强化”。由于该类不适应、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致使其一部分已逐渐被“强化”为强烈责任感,另一部分则有待继续被“强化”。 强烈类,有高度责任心,积极进取,认真负责,稳重可靠,值得信赖并委以重任,此类是“强化”的目标和导向。该类作为推动社会和个人发展的骨干力量,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推崇和倡导,在“强化”的作用下,当今已具备和拥有高度责任感的人在不断增多,他们为社会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应该说,这种责任感强度的划分为教育提供了基本依据,使对责任感的培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人才教育已趋高级化、复杂化、具体化。简单地把责任感划分为强与弱或高与低两类,事实证明跟不上发展的要求。要取得更大的培养成效,必须对责任感强度进行深入的划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客观的、具体的、渐变的。责任感作为人的一种情感,在其形成和发展中,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律而经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这个过程由量变到质变,是分阶段、分层次的。事实上,责任感的强和弱,或高和低,是相对的两极,在这两极的附近、两极之间应客观存在着相对、相应、相接近的强弱类型。据此,我们应该把责任感由弱到强、由低到高划分为:超弱、较弱、一般、强烈、超强烈五类。较弱和强烈这原来的“两类”已为我们认识,而除此之外新划分的“三类”很值得我们去了解。 超弱类,是与较弱类相应接近的责任感,它相对而言已经过度低于“弱”的底线,具体表现为十分缺乏起码的责任意识,缺乏对责任承担的基本情感体验,其所作所为全凭生理需要或感觉而定,给人以“毫无”责任感或“毫不”负责任的感觉。应该说,在越来越强调责任感的今天,超弱类的人数相对较少,它主要存在于两类人:其一,生理心理尚在幼稚时期,对责任认识严重不足,对责任体验非常缺乏的人,如小孩、轻度低能者等;其二,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极差的人。 一般类,是相对“弱”和“强”两极而言的中间过渡类,是做人最起码的标准,我们可以理解为达标类或正常类。其责任心已达到基本要求,在正常情况下能面对责任,承担责任,并完成任务。此类的人数相对较多,许多调查结果显示,当今时代,大多数人的责任感指数都在正常类的区域附近,说明大多数人都具备拥有了正常水平的责任感,特别在有一定素质的人群中,所拥有量更多。 超强烈类,是与强烈类相应接近的责任感,它相对而言已经过度高于“强”的限度,其具体表现为对责任的心理体验已超过强烈的正常值,在理解、感受和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常常受过度强烈的内心情感支配,该负的责任要负,不该负的责任也要负,给人以过分尽责的感觉。此类责任感多形成于素质较高的人群,因为素质较高的人往往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如果把握不当,就极易趋于“过度”。如类似在教师、医生这些相对素质较高的人群中,超强烈责任感客观存在的可能性较大。最近,笔者曾对广州的大中小学教师进行过一次关于责任感强度问题的抽样心理测试,数据显示有相当一部分的教师其责任感处于过度、过分的状态。当然,有超强烈责任感的人,毕竟为数不多,但由于我们长期忽视了它的存在,对它缺乏应有的调控,致使它现在有增多的趋势。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类”和“两类”共同构成了责任感的强度系统,该系统从超弱、较弱、一般到强烈、超强烈,是一个由弱到强、由低到高、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是缺一不可的整体。该系统可体现在单个个体身上,也可体现在一种人群或多种人群身上;它可能完整的体现在单个个体身上,如有的人的责任感经历了从超弱到超强烈的过程,也可能不完整的体现在单个个体身上,如有的人因为善于调控而相对稳定在某种较好的类型上。总之,该系统为我们认识责任感提供了完整、具体的客观依据。 “三类”的提出以及责任感强度系统的明确化、具体化,是尊重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结果,它弥补了过去我们认识上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提醒我们对责任感的培养,在重视较弱和强烈两种类型的同时,必须关注另外几种类型的存在和发展,特别对一般、超强烈两种类型的责任感,必须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培养对策,以提高培养效率。过去我们的培养,就是因为基于原有的责任感强度划分,仅仅重视了对“缺乏”类型的培养,只“强化”了超弱、较弱类,使之“强烈”,而对一般、强烈、超强烈类的责任感缺乏应有培养力度,从而降低了责任感培养的整体效率和质量。由此可见,有针对性、有成效的培养必须建立在全面认识和把握责任感强度系统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