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的实施离不开行政个体的身体力行,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道德选择能力。无论是制度性责任还是非制度性责任,也不管它们来自于官僚制内还是外部政治环境,都需经过行政人员的个体选择才能得以实现。行政责任“输入”到行政个体,与个人的责任能力相结合,“输出”的行为结果往往因人而异。有的可以忠实地履行责任,有的则可能完全违背责任,原因在于个体道德能力存在差异。在责任的“输入”与“输出”过程中,行政个体的道德心理机制和选择能力在不断地成熟与发展,并伴随个体道德责任感的增强。因此,对行政个体道德的发展作一探讨,有助于我们了解个体道德发展的基本规律,进而理解行政人员个体道德的发展与实现行政责任的关系。 一、个体行政道德发展的三阶段 根据道德心理学家的研究,个体行政道德发展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称之为“前道德阶段”。这一阶段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感依赖于外在强制力,处于制度性责任的合法权威的控制之下。个体道德能力以严格的官僚等级为基础,遵循权威,服从上级,恐惧来自上级的惩罚,个体的责任能力处于被动服从的层面。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称之为“前习俗水平”阶段。(注:《心理学百科全书》(上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81页)这一阶段由两个时期构成,一是惩罚与服从定向时期。这一时期的个人不会有意识地思考惩罚和权威背后的道德准则,认为凡是权威人物赞扬的就是好的、善的,凡是遭到他们批评的就是坏的、恶的,据此作出避免惩罚和无条件服从权威的决定。二是工具性的相对主义定向时期。人们开始考虑准则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就是好的,不利的就是不好的,好坏由自己的利益为准,把正确的行为与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者满足那些能够酬谢自己的人的需要相联系,所有的选择都是实用主义的,以实用性或物质利害来解释行为的道德价值。罗尔斯则将此阶段称为“权威的道德”阶段。(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0页)他认为,个人在“权威的道德”阶段,可以通过具体的事例学习道德,犹如儿童懂得公平对换,如你让我玩你的玩具,我也让你玩我的玩具,但不能根据公平或正义进行普遍的交换。 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发展正是从这样的经历开始,在个体行政道德的发展初期,通常根据行政角色的要求选择行为,接受上级或权威的命令,按制度规定行事。行政人员在得到上级或权威的肯定之后,通常会产生一种自我价值的肯定感,唤起继续按上级命令行事的愿望。不过,所有这些愿望与价值感,都是建立在恐惧心理之上的,他们知道一旦违背上级指令或权威,就会受到各种处分和惩罚,为了避免惩罚就必须遵从权威。这一阶段的个人还“不会把握正当和正义的更大系统”。(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3页)人们对行为善恶是非的判断取决于上级和权威的态度,缺乏自觉的责任意识,循规蹈矩地按权威命令行动,其动机主要是为了自我保护。行政组织中的个人相信,执行上级命令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否则就是对组织的傲慢与藐视,个人道德素质的水平局限于服从组织安排与上级命令。对行政个体的道德素质发展来说,“权威的道德”是不可逾越的起始阶段,但其作用是有限的。 第二阶段称之为“习惯道德阶段”。通过权威道德阶段的学习,个体行政人员逐渐形成一种职业道德习惯,进入“习惯道德”或“社团的道德”层面。习惯道德“适合于个人在不同的社团中的角色的那些道德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常识的道德规则及其与个人的具体地位相适应的调制形式;它们是由于有权威的人们或团体的其他成员的赞许与非难而形成的”。(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4页)在习惯道德阶段,个体行政人员已经渐渐适应团体或组织的道德标准,遵循道德不仅出于惧怕惩罚,而是为了寻求“关系人”的认可和赞赏。对于明确的等级制度和上级命令,有了相应的理性认识,从消极被动的服从变成肯定的认同。科尔伯格称这一阶段为“习俗水平”的道德。(注:《心理学百科全书》(上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81页)这一阶段的个体道德水平较前一阶段有了提高,也由两个时期组成。一是人际关系定向时期,即个人选择行为主要看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为别人所喜欢,是否对别人有帮助。二是维护道德和道德的定向时期,即个人能够意识到普遍的社会秩序,强调服从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他们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对自己在特定团体中的地位身份有自觉的意识。 这一阶段的个体道德心理体验与权威道德阶段明显不同。行政人员在违背行政责任后,不再是单纯的恐惧与害怕,而是能够体验更深层次的负罪感。由于自责心理的驱使,他们比权威道德阶段更多地倾向于补偿自己的过错。这有助于行政组织内部与外部之间建立一种信任的关系。如果行政组织内部每一个人都能合理地理解自身职责,认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就可以增进组织内部的道德环境。在这种道德环境中,每一个负责任的行为都会受到赞赏,由此唤起个人恪尽职守和遵守原则的责任感。社团道德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合作德性:正义和公平,忠诚和信任,正直和无偏袒”。(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9页)在政府组织这种更高层次的“社团”中,这些道德特征体现在公共行政人员自觉履行责任的行为中。 第三个阶段称之为“自律道德阶段”。个体行政人员具备了道德自主能力,能独立地评判社会的价值标准,具有独立的价值观,在正确的道德认识和积极的道德情感基础上,能够把外在道德原则内化为个人的内心需要。他们达到了“自律”的道德水平,或者说“原则的道德”水平。(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9页)个人对自己所处的组织整体产生了道德认同感,对与自己职位相应的责任有了深刻的理解,具有成为“公正的人”的渴望。(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0页)个人履行责任的行为,不再因为害怕惩罚,也不是为了得到他人的认同与赞赏,而是出于对道德责任的理解与领悟,履行责任不再需要权威与“关系人”的约束,行为的内在动力是主体的“内在良知”。这是个体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在科尔伯格的个体道德理论中,这一阶段属于“后习俗水平”,(注:《心理学百科全书》(上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81页)同样包括两个时期。第一为“社会契约定向”时期,即人们对待法律与秩序的看法比较灵活,认识到法律和社会习俗都是一种社会规定,是可以改变的。个人不再用单一的规则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对善恶形成独立的看法,基本上都能认同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但其动机大多是功利性的。第二为“普遍的道德原则定向”时期,即个人具有某种超越刻板的法律条文或规则的能力,不仅关注法律与道德原则,而且也关注未成文的、有普遍意义的道德法则。行为者能够根据良心作出道德决定,即自主地选择普遍的伦理原则。这是自由自主的“自律”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