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责任伦理

作者简介:
贝阿特利斯·波利尼(Beatrice Pouligny)获政治学博士学位,现为巴黎国际研究中心(CKRI/Sciences-Po)的研究人员,并在巴黎政治研究所授课。她特别关注对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多种意义的研究,最近完成一项关于维和行动与地方居民的研究项目。详情可浏览http://www.ceri-sci-ences-po.org/cherlist/pouligny.htm.Email:pouligny@cerisciences-po.org。

原文出处: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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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拟考察社会科学在对极端暴力情形进行调查中出现的一些伦理的和方法论的问题。这一考察基于我15年来面对各种形式的战争与暴力的经验;起初我是地方或国际非政府组织或联合国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尔后是一名研究人员。1995-1999年间,我对有关国家的居民如何感受联合国维和行动这一主题做了比较性的调查。这项工作要求我加强对于进入这种“工作现场”的方法的批判性考察。我现在仍继续做这样的考察,为的是准备对发生大规模犯罪的国家做进一步的调查(注:This work starts from the crossdisciplinary analysis conducted within the research group on"Making Peace:From Mass Crime to Peace-Building",of which I am co-convener with Jacques Sémelin at the Centre d' Etudes et de Recherches Internationales(CERI-Sciences-Po,Paris),and on discussions held with fellow researchers and practitioners concerned with the impact of conflicts on children,as part of a network established by the Office of the Speci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retary-General for Children and Armed Conflict and also th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New York.)。我所面对的许多问题,任何社会科学研究者都要面对,因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质就是如此。不过,涉及暴力环境,问题就更严重,因为研究要面临实践伦理规则的实际困难——这种规则通常是说比做容易。

      对于像我这样关注国际关系领域研究的人来说,这种进路还意味着要远离一些偏见,实际上这些偏见近十年来左右着国际安全的研究。由于东西方对抗的棱镜已经不再有解释的效力,所有的冲突于是都有了非理性的性质。基于这种令人遗憾的惯常思路,凡我们的分析框架所不能(或不再能)解释的东西据说是不存在或不可言说的。“野蛮”的主题(及其各种不同的形式)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卷土重来,特别是涉及大规模的极端暴力的时候。“野蛮”这个标签一般不指人人所表现出的人性的某部分,而专指他人的行为。在最通常的情况下——尽管无意识——它跟我们置身事外、消除疑虑的愿望有关。我们的学者、外交官和官僚们在讨论这类事的时候,往往把所讨论的“对象”摆在我们这个珍惜生命的世界之外,好像那些男女跟我们截然两样。然而,那些事情却也使我们去思考我们为自身的人性和他者的人性所确立的价值。

      正是通过仔细思索这一保持距离的需要,我反思了自己研究暴力环境、特别是相关人群的方式。我的研究基于双重的方法,一是“综合的”社会学(verstehende的意思,而非无所不包。以下“综合的”不再加引号);一是从关注“客体”转为关注“主体”。这就要求我们在诸世界(和平与战争)之间建立起联系,以前我们总是倾向于把它们越分越远。我研究的动力可以用责任感来概括。作为人类的一员,试图破解他人生活经验的历史叙述,这是一项严肃而艰巨的工作,它意味着承担了一项义务。

      走向综合的社会学

      在大规模犯罪中否定固有的人性,否认人类之能聚在一起的共通性,否认“他者世界”的经验(注:In Connection with totalitarian violence, Hannah Arendt referred to "the experience of not belonging to the world at all,which is among the most radical and desperate experiences of man"(Arendt 1972:26).,这种否认影响到个人的内心深处。要研究它,需要我们采纳“理解”——在这个词的本原和最充分的意义上——的方法。

      理解而不是解释?

      综合的社会学是从对意义的理解发展出来的。它通过一个去中心化的过程,寻求进入他者的主体性,为的是——如哲学家保罗·利科(Paul Ricoeur)所指示我们的——从内部去“理解他人”。这样的一种方法必然是错综复杂的。它需要某种——有时候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同情。当某人是一个杀手的时候,我们如何能够进入他的内心?理解极端暴力行为的基本原理以及它所具有的互动性质,并不意味着要淡化或原谅这种行为。理解并不是宽恕。而且,关注那些参与了大屠杀的个人——他们屠杀其同类伙伴,包括他们以前的邻居或家庭成员——不是原谅而是承认在堕入暴力的过程中罪犯并不总是“疯狂的”。一种社会学的实证论可以引导关于因果与命运的讨论,当置身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人就成为暴力的;综合的社会学就是试图——用利科的话说——去理解作为历史意识的主体(Greisch,2001)。这有时候意味着罪犯的暴虐行为与其人性外观之间的尖锐冲突。正如克里斯托弗·布郎宁所指出的,大屠杀最终是可能的,因为从根本上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类的成员经常把大量的其他成员置于死地(Browning,1994,p.9)。对于那些“正常的”人的研究,反映了汉娜·阿伦特对于“罪恶之可怕、难以形容、不可思议的平庸”的分析,她这话指的是阿道夫·艾希曼(Arendt,1991,p.408)。她写道:“艾希曼的问题正在于有如此多的同他一样的人,这些人既没堕落也不是虐待狂,他们是而且一向是十分正常的人。从我们司法机构的观点和审判的道德标准上说,这种正常比所有的暴行更加可怕,正如被告及其辩护人在纽伦堡多次重复的,这意味着新型的犯罪,实际上是敌视整个人类(hostisgeneris humani),在这样的环境中罪犯几乎不可能知道或觉得自己在做错事。”(Arendt,1991,p.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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