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作为一种思想文化的双重功能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启杰 东北农业大学社科部

原文出处:
北方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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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对人行动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呢?换句话说,哲学的功用或功能是什么呢?哲学对人行动的意义和作用,一般理论界中比较得到认同的理解就是它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种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一种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理论。认识世界也可以说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描述,改造世界就是思维对世界发展的目的性建构。有些学者常常把这两个方面融合起来加以理解,这个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本文着重阐述的基本思想就是在区别中来把握这两个方面,它们分别代表了哲学,特别是现代哲学的两大基本功能。

      “认识”活动一词在最初始的含义上是指对对象的直接“描述”,力求达到科学真理性的知识,是属于科学意义上的认识,又称认知。社会科学中也有类似的认识,我们把这种思考叫“对象性思维方式”。而哲学上的认识则属于一种认识的认识或对认识的反思,这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但需要澄清和明了的是这种反思性认识的对象不仅包括人与对象的思维认同关系,而且还包括人与对象的实体意义关系。其反思的宗旨就是要达到描述、评价和规范对象的统一,是属于一种“反思性思维方式”。“对象性思维方式”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把握须以客体自身的特性、结构及规律为阈限。认识活动的思维进程是主体向客体的接近运动,认识结果是客体在主体大脑中的观念生成或观念映像。尽管在主体向客体的接近并得出结果的过程中,会有主体因素的介入,然而在“对象性思维方式”来看,主体因素的介入并不必然影响认识结果,而且认识结果中的主体因素原则上是可以排除的。因此,作为“对象性思维方式”的认识活动在思维层次上侧重于揭示“对象是什么”,而不讨论或鲜有触及“对象应如何”。而“反思性思维方式”是以“对象性思维方式”为基础的,所以本身也蕴涵着要负责揭示对象是否真假的科学性命题。这就是哲学的描述性功能,这并不意味着说哲学可以直接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因为这不是哲学作为一种意识或文化思想的现实性,但并不妨碍哲学思想作为一种规范原则和一般行为方法而走向现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种规范和方法是通过人的反思重新建构实现的。在思维领域中建构行为模型,这就使哲学具有了革命性特征。虽然哲学的最高问题和最基本问题仍然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但哲学却以现实为基础和目的。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哲学的这种反思活动就是哲学对现实主体活动的自我认识和实现方式。它不仅把对象性的认识再作为对象进行描述,指出“认识实际是什么”,更要联系主体及其所属的人类及实践,阐明“认识应该如何”,并以此规范认识着的具体对象。

      哲学思想是对一定时代各种具体思想和观点的提炼与升华,是对各个领域、各个层次思想的概括和总结。按着马克思的说法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各门具体学说的性质和特点。它对具体自然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就带有了自然科学的某些属性,对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就带有了社会科学的某些性质,对人文学说的概括和总结就带有了人文学说的某些特点。但无论对哪门具体学说和理论思想的概括和总结,都会使哲学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即一种是描述性功能,另一种就是规范性功能。一般来说,大多数自然科学理论都以描述性为主,而大多数人文学说(不包括人本演化和解剖理论)都以规范性为主。社会科学则各不相同了,像历史学基本倾向于描述性,未来学则倾向于规范性。那么哲学是对这些思想的提炼和概括,当然也同时必然反映这两种不同的属性和功能于一身中。哲学作为揭示真假问题的描述性功能则来源于具体科学思想的描述性特点,而作为建构行为的规范性功能则来源于具体思想的规范性特点,只不过哲学对这两种功能的表现更具一般原则性和方法意义。

      哲学二重性功能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具体说来,描述性功能是基础,不描述事物、辨别真假,以求达到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目的,哲学就失去了成为一种科学的性质,走向宗教信仰。但如果失去了规范性功能,则哲学就不能长入现实而变得毫无意义。所以说规范性也才是哲学思想的进一步升华。二者的关系是在不断地动态转换过程中实现的。比如说,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学说,在一定的意义上它是一种对历史规律的揭示,在一定的意义上它又是对人的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实际上这两种功能是不断转换的。当它作为描述性功能对历史规律进行揭示的时候,它就具有了科学性的特点。对于这种揭示的科学真理性就成为人们去规范下一步行动的基础。为下一次社会变革的规范模式提供了材料。当人们不断地把哲学引入现实,并按其规范模式去行动的时候,而结果和预设目的往往发生偏离,这样就又需要对重新了解和评价,并对新的历史因素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和把握,这又重新回到描述性功能上来。所以,二者总是在运动中相互转换。不仅如此,既使同一理论观点本身也可能既具有描述性,又具有规范性。例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本身,我们可以说是对对象、思维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科学描述,是对真理的探求。既然它是一种方法,那么也可以说是对思维的一种规范,是让人们思维遵循的原则。还比如一些人文理论,它本来是对人的行动、相互关系的规范性研究,但如果是在社会范围的意义下,目的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就具有了真假上的意义,内含了一种真假性问题,所以说哲学的两种功能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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