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中,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对象,或说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一种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在每一次大的讨论中,后一种观点虽然总是占绝大多数,居绝对优势,但前一种观点也始终没有偃息过,在一个时期消失了,在另一个时期又冒了出来,犹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就不能不呼唤人们去认真思考这两种见解存在的合理性及其相互关系,给出恰当的正确评价。 我认为在真理的标准问题上,应当有真理的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两个角度、两种标准。真理的标准是说,一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多少,要视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为标准。道理很简单:主观认识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主观映象是否正确,当然要以客观对象为标准,主观映象符合客观对象就是正确的,就是真理;主观映象不符合客观对象就是错误的,就不是真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其他标准呢?没有了。所以,客观对象是认识真理性的标准。 在主张客观对象不能成为真理标准的人们中,其理由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身不具备检验真理的能动性,无法把对其的认识与其自身相对照,无法检验主观认识是否与自己相符合。骤然一看,似乎很有道理。然而,只要我们深入地思考就可发现,它是不能成立的。除了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人之外,任何客观标准本身都是没有能动性的,都需要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例如,尺是度量物体长度的标准,秤是度量物体重量的标准,尺和秤能够自己去度量物体的长度和重量吗?不能。得靠人运用尺和秤去进行度量。但因此能说尺和秤不是测度物体长度和重量的标准吗?不能。并且从来就没有人否认过。所以,说对象自身无法去和主观认识相对照,因而不能成为度量主观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实践也就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了。因为,事实上实践的活动和过程也并没有实现把主观认识和客观对象相对照比较的任务,它只是为实现这种对照比较创造了条件。实现对照比较的任务,是人们在实践结束以后,在实践以外去进行的。所以,标准是客观的客体,而运用标准去进行度量和作出判断则是人的事,主体的事。我们既不能因为客体标准而否定人运用这客体标准去进行度量和作为判断的能动作用的必要性,也不能因为离不开人的自觉能动的度量活动就否定客体标准的正确性。 既然客观对象是认识真理性的标准,那么,为什么又要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呢?问题在于:人们怎样才能断定一种认识是否同它反映的对象相符合。要判断一种认识是否同它反映的对象相符合,无疑要把主观的认识和客观的对象加以对照比较,通过对照比较看两者是一致的,还是不一致的?这就是所谓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 认识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分,感性认识是对事物表面现象和外在联系的反映,理性认识是对事物内在本质和规律性的反映。事物的表面现象和外在联系是人们凭借感官可以直接感觉到的,所以如果是感性认识的检验,好办,你再去感觉一次就是了。例如远远看见一个人,我认为是张三,你认为是李四,这个人究竟是谁?我们走到这个人跟前去,把他看清楚就解决了。谁都可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不会产生任何歧议,并不需要经过什么“变革客观对象的实践”。 问题在于理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对象是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它是隐藏在大量现象和外在联系背后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它不能靠感官来感知,而只能靠抽象思维去把握。因此,人们获得关于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之后,无法把它直接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相对照。不是感性的认识,无法通过感觉去检验。有什么东西能造成理性认识与其对象之间进行对照比较的条件呢?这就是实践。 实践的特点是造成客观和主观、物质和精神的相互转化。首先是在实践过程中把客观的东西变为主观的东西,把物质的东西变为精神的东西,这是认识世界的过程。然后拿了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去指导实践活动,造成客观事物的变化,把主观的东西变为客观的东西,把精神的东西变为物质的东西,这是改造世界的过程。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分开来,是两个过程;合起来是一个过程,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从一个方面看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从另一个方面看则是改造世界的过程。这就是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的道理。通过实践造成从客观到主观、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化,这就为理性认识和客观对象的对照比较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首先,被检验的认识必须是从实践中来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不是从实践中来的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谈不上什么实践检验的问题。例如宗教中关于神的传说,科幻小说中关于某种科技世界的描写,神话故事中关于神仙世界的塑造等就是如此。 那么,来自实践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怎样接受实践检验的呢?其基本过程如下:1.把被检验的理性认识具体化为某种实践方案,并按照逻辑的必然性预期某种结果;2.把实践方案加以实施,产生某种结果;3.把产生的结果和预期的结果相对照,如果两者一致,证明被检验的认识是正确的;如果两者不一致,证明被检验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实践检验的过程包含以下要素:1.被检验的理性认识;2.由这个认识转化来的实践方案;3.由这个实践方案推导出的逻辑结果,即预期目的;4.实践方案实施的方法和过程;5.实践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结果。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和系统,其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或要素都不行;反之,运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要素都不足以作为检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