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观点看真理的本质规定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书道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晋阳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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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究竟是什么,人们怎样把握真理,这是任何真理理论都必须回答的问题。古典哲学的认识论(包括旧唯物主义反映论和唯心主义理念论两种形式)肯定真理的存在,从主观与客观的符合关系来理解真理问题,这便产生了旧唯物主义的客观真理论(认为真理是人的认识同客观事物相符合)和唯心主义的主观真理论(认为真理是精神实体的属性或是思维同它的先验形式相一致等);而近代末期兴起的反古典哲学的哲学思潮(如分析哲学、实用主义、唯意志论等)则否定真理的存在,否定从客观认识关系的意义理解真理,用语义、信念、观念有用和个人意志等取代真理。现代西方哲学否定真理的存在,其基本倾向虽然是错误的,但它向传统哲学真理观提出挑战中所涉及的问题则有启发性。这就是,仅从主客观关系可否说明真理?真理与事实、效用、意志是什么关系?我们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转换真理研究的视角,即走出传统认识论视角,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点来理解真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提出从实践观点来理解真理的思想。马克思在1845年指出:应从“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1〕:“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 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2 〕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强调指出:人类的社会实践是认识发生和发展的动力,是驳斥一切不可知论的有力武器。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更进一步以社会实践为主线,把认识与实践的关系贯穿于整个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之中。毛泽东所论及的实践实际上已包含两层含义,即主体整体活动意义上的实践和认识意义上的实践,并以前者统摄后者。因此,毛泽东论及的真理也就不只是认识活动的结果,而且还包括实践活动的客观尺度,是主体实践的内在因素,是确保主体实践的自觉能动性的环节。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真理论所说的真理范畴已不仅是传统的对客体的认识论范畴,而且是反映人类实践活动中主客体之间的统一关系的范畴,是人类主体活动的整体性范畴。人类的实践活动作为一种有别于自然界物质运动和动物生命运动的主体性活动,它不仅要顺应外部的物质存在,同时还要改造外部的物质存在,这就使人与外部物质条件处于一种相互否定的关系之中。自然界作为先于人类的存在,其直接的存在形态是不完全合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人类必须以自己的物质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自觉否定外部自然的直接存在形态,才能使之成为合乎人的目的的存在,成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一种要素;同时人类也还必须自觉否定自身主观欲望(即“想要”)的随意性,使之成为与现存条件相适应的客观需要,成为主体活动的内在动力。这样,人类就不仅需要反映和把握客体,同时也需要反映和把握自身,并且需要认识和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真理就成为对整个实践过程的理性自觉和能动把握。可见作为主体性活动的整体性范畴,真理的主体只能是全人类;真理的内容是把握客体的规律和主体的需要,为实践提供客观尺度(包括物的尺度、人的尺度);而真理的本质规定就只能是主观能动性跟客观规律性和客观现实性的统一。如果把这一内容用传统哲学术语表述的话,它也就是科学理论和实践观念的总称,或者说是科学的理论理念和现实的实践理念的总称。

      首先,真理是主体对客体必然性的观念把握,是主体在实践中认识世界而形成的理论理念。真理不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自身,不是感性经验,而是在实践中由感性经验上升到理性认识,通过语言、概念中介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所作的逻辑概括。有了这种理论理念,我们就可能正确地解释世界和说明世界,从而为改造世界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其次,真理还是一种实践理念。所谓实践理念,是指人们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之前事先建立起来的、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制定的改造客体的计划、构思和观念模型。实践理念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必要环节,它体现着人类改造世界的目的性、自觉性和预测性。它一方面以理论理念为指导,确立一种关于客体的客观尺度,另一方面还增强了对主体的需要、能力及期望的认识,确立了关于主体的客观尺度,同时还对现实实践活动的结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预测。因此,实践理念是联系理论理念与实践活动的中间环节。正是实践理念,才直接发挥着改造世界的理性作用。因此实践理念高于理论理念,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有直接现实的品格。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毛泽东认为从理性认识回到实践这个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意义更加重大。

      再次,只有当以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实践理念在实践活动的现实结果中得到证实时,才能表明我们获得了真理。正象列宁说的:“理论的认识应当提供在必然性中、在全面关系中、在自在自为的矛盾运动中的客体。但是,只有当概念成为在实践意义上的‘自为存在’的时候,人的概念才能‘最终地’把握、抓住、通晓认识的这个客观真理。”〔3 〕毛泽东也指出:“要完全地解决这个问题(即“理论的东西之是否符合于客观真理性这个问题”——引者注),只有把理性的认识再回到社会实践中去,应用理论于实践,看它是否能够达到预想的目的。”〔4 〕如果实践的结果与预想的目的相吻合,就证明理论理念把握了客体的规律,即我们的主观认识跟客观规律相符合。可见,实践对认识的真理性的证明,是内在地包含了对实践理念和理论理念两者的证明的。

      当然,实践证明是个复杂的过程,只有实践活动的广泛实施、反馈和调节及其不断发展的总和,才能成为鉴别理念是否真理的可靠标准。但是,不管这个过程怎样复杂,它都如恩格斯指出的“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使它按照它的条件产生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5〕

      这样,我们所说的真理,就是对认识过程中的理论理念的科学性及实践活动中的实践理念的现实性的总概括,并且更加突出了实践理念真理性的意义。人们追求真理,并不是一般地了解客体的规律,而是为了给实践确立现实可行的客观尺度。这种客观尺度既包括客体自身的尺度,还包括主体自身的尺度。人们只有在实践中把握了客体的规律及客观性原则,把握了主体的需要及主体性原则,才能使实践活动真正成为自由自觉的主体性活动。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实践活动的计划性和主动性日益增强,由真理提供的客观尺度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创造性地化理论理念、实践理念为改造世界的现实实践力量,既是我们研究真理问题的根本目的,也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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