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当代哲学研究中,价值理论的兴起和确立,是同“实践唯物主义”的探讨和应用分不开的。二者之间表现出深刻的内在联系。理解这种联系,对于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及其在当代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唯物主义”的三个基本特征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是使我们可以直接了解马克思宏观哲学思路的为数不多的主要经典之一。正是在这里,集中显示了马克思本人关于“实践的唯物主义”的意向。 《提纲》第一条开宗明义,表达了马克思哲学世界观方法论的一个鲜明立场,就是主张对“事物、现实、感性”,要“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包括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并且表明,这是既克服“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又彻底地坚持科学的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结论。这一结论的精神实质体现在《提纲》第二到第十一条即全文之中,不妨用其中第九条的表述来概括,即提出了一种“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1〕。 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的《形态》一文,更进一步展开了上述思想。其中第一章的这段话:“……实际上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则明确地提出了“实践的唯物主义”概念,并表明它就是科学共产主义的哲学表述。可见在做出其他表达时,将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概括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在马克思本人这里是有可靠根据的。 究竟什么是“实践的唯物主义”?我们首先应该撇开那些神秘化、极端化的随意解释和引申,尽可能根据马克思本人的论述来界定它的理论内容;然后才可进一步探讨其中的理论是非和展开的意义。我觉得,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作为“实践唯物主义”理论上的最低量内涵。这三方面内容的相互贯通,呈现一个完整的面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新世界观最具特色的理论内容和方法论基础。因此可以把它们看作是实践唯物主义的三个基本特征或基本原则: 1、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实践观。关于实践, 马克思曾用“人的感性存在”和“感性活动”、人的“改变世界的活动”等方式来表达,并强调它是“客观的”、“对象性”、“社会的”、“历史的”活动。总之,实践是人类特有的、对象性的感性活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特殊本质形式,并且它体现了“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2〕。 马克思对实践的本质、地位和意义的理解,既是唯物主义的,又是超越于旧唯物主义的;既承认并运用了已有的唯物主义成果,同时又表现出它是凭借新的实践观而使唯物主义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首先,它充分表明是把人类社会实践而不是与人类无关的所谓纯粹自然界、或抽象的理念与终极存在等等,当作首要的对象;其次,在唯物主义地说明实践的时候,并不是将其归结于自然界的物质形态和动物本能式的活动,而是立足于对人和社会本身的唯物主义理解,从而充分肯定了人的社会活动本身是感性客观的特殊物质运动。这里的“唯物主义”也是新形态的;第三,马克思不是把实践与现实世界割裂开来、仅仅当作孤立抽象的人的自我运动,而是同时把实践看作人类与自然界、主体与客观世界统一的基石, “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3〕。它告诉我们,面对实践,才能真正看到现实的人类和世界。总之,对实践的理解与新的唯物主义之间彼此互为因果,是不可分离割裂的,它是唯物主义发展史上一个全新的形态。 2、实践的思维方式。这是不仅把实践当作对象, 而且进一步把人类的实践方式变成了自己自觉的思维方式。它的内容核心,表现为“把事物、现实、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一种理论逻辑和方法体系。我认为列宁的一段话很好地体现了这一逻辑和方法的精髓:“必须把人类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4 〕就是说,实践不仅是以客体事物为对象,而且实践的性质、过程和结果也构成事物现实本质的一个方面;实践不仅是检验一切认识之真理性的标准,而且是事物对于人有无和有何种价值的确定者;因此不仅为了改变事物,即使为了全面辩证地了解事物,也不能脱离实践,包括需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一思维方式对于回答传统的存在论、认识论、价值论和辩证法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马克思创立自己的新世界观特有的方式,并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各种问题上表现出自己应有的科学性和创造性。 关于这一思维方式的阐述和应用,应该是我们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体工程。本文将在后面再加说明。 3、批判的、革命的实践精神。这是指它的理论宗旨和价值取向,不仅在于科学地“说明世界”,而且更在于革命地“改变世界”。它意味着“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实践意义“即共产主义”。 实践唯物主义所具有的“批判的、革命的实践精神”,不仅仅来自于它的现实主体——革命无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更深刻的根源,还在于它本身理论上的科学完整性和逻辑力量。没有前面两点,也不可能有这种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精神动力。 我认为,要理解什么是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应该把上述三点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第2点是根本的。 用实践的思维方式理解实践和唯物主义,并且从中得出革命实践的结论和价值取向,这正是马克思的哲学最重要的精神实质和无可替代的特色。 近年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争论中,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反应:仅仅在肯定第3点内容(批判的、 革命的实践精神)的意义上接受或容许实践唯物主义观点,而在前面两点特别是第2点上,则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这种反应往往对自己所肯定的内容缺少理论前提的反思和论证,无意中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具有的批判的、革命的实践精神,当成了来自学说之外的一种主观的或情感的意志。 事实证明,能否以实践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实践和唯物主义,恰恰是造成很多分歧的根源。如果不能象马克思那样理解实践,就会对实践的观点与唯物主义之间的必然联系缺乏自信,甚至产生动摇,以为二者之间总是相互否定的;如果不能象马克思那样深入完整地理解实践在世界观方法论上的意义,就必不能摆正实践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位置,只能(象传统教科书)把它限定在一个狭小的框架之内,仅仅用作说明认识的一个前提或环节;由于如果不是象马克思要求的那样正面地面对实践,就会把现实生活中许多具有普遍性的实际问题如价值、人的选择、社会交往等置于理论视野的边缘甚至之外;由于缺少从实践角度思考问题的普遍意识(实践的思维方式),就总在“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抽象分离的背景下谈论辩证法,而缺少充分一体化的、主客统一的现实辩证法,即“实践的辩证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