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础?有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大多数理论家都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建立在社会历史的基础上的,因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社会和历史的辩证法;不存在所谓的自然辩证法,因为自然归根到底也是一个社会的范畴。(参见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页)以往我们的哲学教科书则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因而,自然界和物质世界才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础;社会和历史的辩证法只不过是物质世界辩证法的推广和运用。两种观点,孰是孰非,莫衷一是。那么究竟什么才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真正的基础呢?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各种观点“悬置”起来,回到马克思去。 诚然,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谈到过他们的辩证法是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颠倒”的结果;因此,问题并不在于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性质的一般理解,即是唯物还是唯心,而在于这个比喻性的说法:“颠倒”。正是在对“颠倒”的不同理解上,产生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基础是什么的全部分歧。那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究竟“颠倒”了什么呢? 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近代哲学的发展 希腊世界的衰落,欧洲进入中世纪。中世纪的基本精神就是基督教的禁欲主义精神。它的观念是灵魂和肉体的不和,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分裂隔绝,互不相涉。一方面,体现为上帝的纯粹精神或纯粹灵魂要求绝对的统治权;另一方面体现为个人的感性肉体或感性物质则绝对地被放逐。但在现实的世界中,感性肉体或物质的存在决不因为纯粹精神或灵魂的“视而不见”而消失。作为人的存在的基本事实,感性肉体或物质从未停止过向纯粹精神或灵魂要求自身生存权利的斗争。这场斗争的近代结果就是波澜壮阔的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这两个运动以人性反抗神性,以理性对抗信仰,高扬了人的主体性。 近代哲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首先面对的是众多的分裂:灵魂和肉体、善与恶、自由和必然、思维和存在……;其次是理性和自我意识的觉醒。因此,它的主导原则也有两个:A、统一性原则。 即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9页)B、理性和自我意识的原则。 即这个统一不再是在神或者上帝基础上的统一,而是在理性或者自我意识基础上的统一。(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 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页) 近代哲学无疑是从法国哲学家笛卡尔肇始的。他以“我思”这个不可怀疑的事实作为出发点,确立了思维和存在的平等地位。笛卡尔的问题是虽然物体和心灵同归属于上帝,但它们之间却是互不相涉的,属于迥然不同的实体。笛卡尔的哲学是一种二元论。首先试图清除笛卡尔学说中二元论因素的哲学家是英国的经验论者洛克。他的办法是取消心灵的能动性,把心灵看成是一块没有任何内容的“白板”,一切观念都是外部事物作用于感官的结果。这样他就用存在把思维统一起来了。但是观念中无疑存在着一些不能完全划归于外部事物的存在的东西,于是洛克又把“内省”作为知识的另一来源,造成了他的哲学的折中主义倾向。 彻底发挥了存在原则的是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他们看到了洛克哲学中的内在矛盾,于是决定干脆取消思维,取消心灵。他们站在当时自然科学的立场上,进一步把存在抽象为物质或物质的结构,从而达到了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高度。透过自然科学的眼光看,思维只不过是物质的一种存在方式,而观念则是外界感觉印象在脑子这个内部器官中所引起的运动和变化。不难看到在这样的哲学中,主体性、能动性完全沉没到物质的黑洞中去了。 因此,洛克的经验主义和法国的唯物主义是把物质作为基础,作为中介,在存在的立场上把思维和存在、把物质和精神统一起来。但在这样做时,他们忽视了思维和精神的内在独立性,用物质的存在吞并了精神的存在。 德国古典哲学则试图从另一个方向上来解决笛卡尔的问题。这就是用思维和精神的能动性、主体性作为基础来完成思维和存在、物质和精神的统一。首先是康德放弃了那种在依赖于外部世界的感觉经验中寻找知识的企图,而把“本质性导回到自我意识”(《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51页)。因此,在康德那里, 知识是纯粹思维先天地运用范畴对表象杂多进行整理的结果,对象的实在性,其本质上就是意识、主体自我的实在性。但是,康德哲学最终还是没有逃脱二元分裂的命运。在他的哲学中,对象被割裂为现象和物自体,自我意识则被割裂为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针对康德的二元论,费希特提出用绝对自我去统摄一切,把对象、内容看成是由自我设定的非我。这样似乎就可以避免二元论。但费希特的自我是纯形式的,他虽然设定了客体,但客体和自我却是无限对待的,自我最后仅留下了一个抽象的主观精神。因此,德国唯心论突出地发挥了主体、自我意识、活动的原则。然而这样做时,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用思维吞并了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