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面发展是个人追求的目标,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最终诉求,但是它的实现及其 实现程度并不取决于每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受着多因素的制约。在制约人的全面发展 的诸因素中,制度是直接决定性因素。理解这一点,对于探求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路径 具有重要意义。 一 人的发展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的发展,即人的本质和人性的发展。其中,人的本质是 人成其为人的根据,也是人性的内在原因,它决定着人性,同时也从根本上规定着人的 发展的内容。因此人的发展说到底是人的本质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 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42卷,第123页)。作为类存在物,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实践活动, 最集中的表现是劳动;作为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作为完整的个体的人,人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精神因素的统一体,人的本质就是 人的个性。与此相联系,人的全面发展表现为人的活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 系的全面丰富和交往的普遍性,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每个人若在以上诸方面充分地、 最大限度地以及和谐地发展,就能由此从自然、社会和人自身中获得最大的自由,并从 这种自由中获得最大幸福。 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中生活和发展的,是“一种制度里的公民”(康芒斯,第93页 )。人的发展离不开制度,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从制度的视角加以探讨。事实上,随着新 制度经济学在20世纪后期的兴起,以及其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向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社 会学、法学、人类学的渗透,关于制度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生活重要性的认识获得人们普 遍的认同。这一发展甚至被一位观察家比作哥白尼式的革命。虽然人们所关注的往往是 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能问题,然而其背后隐藏的却是制度对人的存 在和发展的意义这一实质性问题。 所谓制度,不同的学科、甚至同一学科的不同学派有着不同的解释。社会人类学从文 化方面对它论说,称它为文化惯例;社会心理学称之为共同心理状态;社会学主要从社 会关系和社会规范方面来予以理解;大多数经济学家则将制度看作一种行为规则,这些 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从哲学的角度看,制度是与人的活动、人的社会关系 、人的存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制度是人活动的产物,是从人们的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批评费尔巴 哈把人只看成是感性存在,而不是看作感性活动。活动是人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现 实的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能动地解 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的实践活动,而人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是在人与人的交往和社会关系 中来进行的。马克思指出,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人和人之间必须以一定 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并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 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马克思恩格 斯选集》第1卷,第344页)同时,个人也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和结成的社会关系中才能 存在和发展。 “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同上,第80页)。许多个体主体 的共同活动也就意味着合作,而合作只有在秩序中才能进行:“在社会的混乱和无政府 状态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劳动分工是不可能的。可靠的约定 无法作出,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而难以自拔。”(柯武刚、史漫飞, 第142页)同时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历史事实都表明,由于资源稀缺、利益差别、价值观 冲突等种种原因,共同活动和交往中的人们常常会发生冲突,若不对冲突加以限制,冲 突双方就会在无休止的争斗中同归于尽或两败俱伤。要使合作得以存在,也必须把冲突 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制度。如果说合作产生了制度的可能性,冲突则产 生了制度的必要性。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经过反复的交往实践,将某些交往关系、社会 关系固定、规范下来,或者通过理性的设计规范和固定某些社会关系,从而形成制度。 人们通过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保持一定的秩序和稳定,实 现一定的共同价值,落实、保障人们的特定权利和利益。因此马克思说:“制度只不过 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9页),而且 是必然产物:“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 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2页)。 从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制度,本质上乃是社会化了的人类群体的结合方式,是稳 定、规范、固化的社会关系,包括一定的社会关系结构,以及落实与维护这一结构、协 调和维护人们的权责关系、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系统。规范和准则 系统范围很广,既有各种法律、章程、条例、准则等,也有社会的风俗、习惯、传统、 惯例、道德、伦理等。社会生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了的生活,人是社会存在物,因而 也是制度的存在物。制度一旦从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中产生,不仅赋予社会关系以合法 性、稳定性和普遍性,而且也成为人的本体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 二 制度对于生活于其下的人来说,是一种既定的力量,它限定、规范和塑造着人的活动 和社会关系以及人的个性,由此构成人的发展的现实空间,形成人的现实生活世界。人 发展什么、怎样发展,根本上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直接的则是由社会关系即制度来决 定的。 制度真实地影响、制约、塑造着人们的活动,为人的活动提供了规则、标准和模式, 将人的活动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给人们提供了从事活动的实际空间。制度作为规则 ,也即限制,它界定了人的活动范围,告诉个人能够、应该、必须做什么,也告诉人不 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诚如诺斯所说:“制度确定了人们的选择集合”,也“限制了 人们的选择集合”。(诺斯,第4、5页)人在规则划定的界限内活动,得到社会的许可、 赞赏和鼓励;超越界限活动,则受到社会的排斥、谴责和制裁。制度所规定的人的活动 范围,就是人的现实自由的空间,自由以这种限制为前提。制度不但可以通过限制某种 自由去扩展他种自由,通过限制一些人的自由去扩展另一些人的自由,而且还可以通过 限制一个人某方面的自由去实现和保障他另方面的自由。制度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它构 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诺斯,第3页),通过提倡 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压抑什么,实际地范导人们的行为方向,改变人们的偏好,影 响人们的选择,激发或者制约人的能力的发挥。无数事实证明,不同的制度产生的激励 效应是不一样的,同样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其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也是极不相 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