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1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89(2004)02-0017-03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范畴。什么是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市民 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这一用语 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的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但是这 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 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P.41-42)他还在《政治经 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 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1]这个“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就是商品经 济高度发展的阶段。可见,市民社会标识的是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质交往关系(其 本质为经济交往关系)。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近代主要从 经济角度规定市民社会,转变为当代主要从社会联系和文化的角度规定市民社会;由近 代把市民社会看作主要是物质交往领域,转变为当代把它主要看作是一个自治的民间社 团及其活动所构成的公共领域。这种转变扩大了市民社会的外延,使得人们产生这样一 个误解,即市民社会是不可超越的。这种误解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主义及各种腐败现象 提供了舆论环境,从而导致了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混乱和无序。实际上,马克思的市民 社会理论内在地包含着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超越学说。他在批判旧唯物主义和创立新唯 物主义的过程中,科学的区分了它们各自产生的基础。他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 ‘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2](P.82)由 此出发,马克思提出并讨论了市民社会的政治超越问题,明确指出实现社会解放是市民 社会政治超越的唯一正确途径。 一 马克思认为,在18世纪以前,在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 或者说,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合二为一的。他说:“中世纪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 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3]直到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即政治革命 推翻了中世纪单一的政治统治,市民社会才得以出现。马克思说:“只有法国革命才完 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 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 过程。”[1](P.18-19)这就是说,政治革命使社会生活发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 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才得以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在近代思想史上,黑 格尔首次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辩证地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归结为“特 殊性”和“普遍性”两个不同的范畴。对此,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黑格尔 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马克思由此出发 ,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多层面的分析,深刻揭示出了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 ,并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超越市民社会的要求。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马克思作了深刻的论述,他 说:“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 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 重的组织中,即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世界的,即不触及其独立活动的行政权 在外表上的和形式上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之中。”[4]处在双重组织中 的“真正”市民,自己的本质发生了分裂,作为市民,“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 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联系。”[4]作为公民,则是另 外一种情形,“他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 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因为他 暴露出来的个体性本身是他为自己的公民身分找到的唯一的存在形式。”[4]马克思又 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 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为作为国家的理想主义者,公民完全是另外 一种存在物,他不同于他的现实性,而且是同它对立。”[4]因此,“在政治国家真正 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 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 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 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4]正是在深刻揭示资本主义社会政 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的基础上,针对黑格尔对官僚政治和议会所抱的幻想, 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超越市民社会的要求,“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 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 存在的政治存在。但是,这种抽象的完成同时也是它的消灭。”[4] 进一步,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概括成四种表现 形式:一是类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对立。政治国家的成员表现为“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市 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二元性”。类生活就是他的政治生活,这时的“人——不是某一个 人,而是一切人——是有主权的人,是有最高权力的人。”[4]但是作为市民社会的个 人,由于物质生活利己的倾向,他又是一个“失掉自身的人,自我排斥的人,被非人的 关系的势力控制的人,一句话,还不是真正的类存在物”。[4]二是公人和私人的的对 立。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发生了“人分为公人和私人的这种两重化。 ”[4]人在政治社会里是公人,即关心公共事物或被公共事物左右的人;人在市民社会 里是私人,即关心个人利益的人。三是目的和手段的对立。在理论上,“政治生活…… 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14]但在实践中,市民 “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4]政治生活又成为目的 。四是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还表现为“普遍利益和个人利 益的这个冲突”[4]。政治社会注重的是普遍利益,市民社会关心的是私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