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人为本的价值哲学意蕴

作 者:

作者简介:
山东师范大学 政治法律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万光侠(1965—),男,山东新泰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原文出处: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原则或根本要求。从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新视角审视以 人为本,其哲学意蕴在于:现实的人是以人为本的价值本位,现实的人是指在社会关系 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是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和类主体的统一;人的主体性是以人为本 的价值原则,它意味着人是人的世界及其历史的根本、主体,还意味着人本身就是自己 独立人格的主体;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满足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目标;集体主义价 值观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它要求把个人看作手段和目的的统一,同时又要把集体对 个人的关心、爱护、尊重程度和对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程度作为衡量集体真实性和先进 性的尺度。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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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4)05-0009-05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全党要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 观的一个原则或根本要求,是一个崭新的提法。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的新视角 就以人为本的价值本位、价值原则、价值目标及价值导向诸问题作一探讨。

      一、现实的人:以人为本的价值本位

      以人为本,是许多哲学派别的共有立场。但是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视野中的以人为本 与西方人本主义和中国古代民本主义有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视野中的以人为 本是有前提的,即这里所说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人,即以现实的人为本位的 价值论。这是正确理解“以人为本”原则的必要前提。

      当马克思和恩格斯确立自己的历史观时,他们首先以“人”为出发点,为了保证这个 出发点能够导向社会历史观的唯物主义方向,他们对这个出发点的“人”作出了严格的 规定,即他们根据唯物主义历史观始终把人看作从事现实活动的人。在《德意志意识形 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 发,也不是从口头上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 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P73)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中,马克思说: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并假定出一种抽象的人类个体,而实际上,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 P56)。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就马克思与费尔巴哈 的不同指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3](P241)。

      什么是“现实的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提法,它包含着丰富 的内容。仅从字面上讲,哲学史上有的哲学家如费尔巴哈也说过“现实的人”、“社会 的人”诸如此类的话,然而由于他们对“现实的”、“社会的”概念的不正确的理解, 所以实际上仍然是抽象的人。恩格斯说:费尔巴哈“就形式讲,他是实在论的,他把人 作为出发点;但是,关于这个人生活的世界却根本没有讲到,因而这个人始终是在宗教 哲学中出现的那种抽象的人。”[3](P236)

      马克思所讲的“现实的人”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马克思、恩格斯说:“我们开始要谈 的前提……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 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这里所说的个人……是现 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 有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4](P23、29)纵观马克 思的有关论述,“现实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它是指摆在我们面前的、不依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却可以被我们所经验或所 体验的、其生活过程可以被我们作精确描述的人。作为单数,它是指个人;作为复数, 它指“人们”即群体或人类。因此,现实的人就是可以实证的一种特殊的存在物,一种 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之统一的一个个的“我”或“我们”;就是人本身,不是人之外 的什么东西如上帝或理念或自我意识等幻影。在此点上,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等人没有分 歧,分歧只在于马克思要由此前进一步,研究人之为人的更本质的东西,费尔巴哈等人 却停止不前了。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也曾表达过此种思想:“我们必须从‘我’, 从经验的、肉体的个人出发,不是为了像施蒂纳那样陷在里面,而是为了从这里上升到 ‘人’。只要‘人’的基础不是经验的人,那么他始终是一个虚幻的形象。简言之,如 果要使我们的思想,尤其是要使我们的‘人’成为某种真实的东西,我们就必须从经验 主义和唯物主义出发;我们必须从个别物中引申出普遍物,而不要从本身中或者像黑格 尔那样从虚无中去引申。”[5](P12-13)

      第二,“现实的人”最根本的含义,是指在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正是此点 上,马克思视野中的人成了客观现实中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的本质的活动,而且是某人区 别于他人的最根本的基础,故而它成为人的共性与个性的具体统一的本质存在。我们根 据人的实践活动的状况就不仅可以弄清其文明程度,亦即与动物的区别的程度,而且可 以判断人与人的本质差别、民族与民族的本质差别等。又因为人的实践活动始终与人们 之间的社会关系在一起,所以,社会关系也成为人的本质存在的重要方面,我们根据人 们的社会关系的状况(性质、范围等),也可以了解其文明程度和彼此发展的差别。人的 实践活动规定了人的存在的本质、内涵;人的社会关系则规定了人的存在形式、外延。 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共同规定着人之为人、某人之为某人的具体内容。也正是在这里 ,马克思彻底超出了旧唯物论的人的存在观。

      马克思主义者在运用“以人为本”时,首先把具体的、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作为前提, 即把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因此,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视野中的“以人为本”是具体 的、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二、人的主体性: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

      “以人为本”的“本”不是指本原,而是指根本或最重要部分的意思,以人为本重视 的是对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现实的人存在是产生以人为本原则的前提与基础,但以人 为本并不只是简单承认人的现实存在,而是要把握人的现实存在的主体本质。人作为世 界上惟一能将进行自我创造、自我生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动的存在物,创造了 自己的全部生活和整个历史,并且通过自由自觉的创造活动,获得人在人的世界和社会 中的主体地位,成为人的世界和社会的根本、主体。自然运动是没有人参与的;而社会 活动则是人自觉参与的活动。造成这种区别的根源即:人是历史的主体,是一切社会活 动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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