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现代“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共契与实践—价值共生

作 者:

作者简介:
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袁祖社(1963—),男,陕西兴平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原文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间并非一种相生相克、此消彼长的外在关系,而是一种相机互通、互逆互动、内在统一的辩证同构关系。现代社会,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市民社会本身的发育,都离不开政治国家的促进、保障作用。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和文化精神就是市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文化精神,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脱离一方而片面强调另一方,只能是一种学理上的抽象。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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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6;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4)05-0055-0 7

      一

      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正式确立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市场、政府(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逐渐变成了中国学术界的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由于市民社会是属于西方文化传统的现代性现象,对中国社会而言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因此争论的焦点自然就集中到了如何立足中国的传统、现实,正确理解市民社会解释范式的有效性问题。关于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国内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确有助于消除集权专制控制,为社会成员自由的社会活动创造空间,但是它却无法提供社会“公共价值”的产生空间,也不能培育出市民社会所需要的合作精神与“公共责任”感等。进一步说,市场经济虽然具有拓展社会中自主活动空间的作用,但由于市场机制下对自利性动机的诱发力量和对机会主义倾向的助长作用,实际上从另一个方面构成了现代“公民精神”的死敌。因而主张,市民社会有着自身的机制,它可以通过内在的力量促使专制权力解体,其间不必有一个市场经济的中介。相反,市场经济往往也是这种社会力量的产物。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之间的合理关系问题?二者是单向度的决定与隶属关系,还是互逆互动、相机互通的双向共生关系?市民社会是否具有自足性、自因性——市民社会的生成需要不需要市场的促动和国家的保障等?市民社会的“公 共精神”是自生的、抑或是发端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作为市场理性的外在表现而在 本质上是与市场的内在性相契合的?另外还有“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问题 等。所有这些,都需要结合市民社会历史背景与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做出进一步的理 论分析和阐释。

      二

      学术研究中的许多争论之所以到最后都无法真正见分晓,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其中 ,以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使用所引起的争端最为常见。因此,有必要搭建一个对话 的平台,对笔者的商榷观点所涉及的几个核心概念做一些涵义辨析和语义澄清工作,以 便对“市民”与“公民”、“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区别与联系问题有一个相对 合理的把握。

      研究中国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当下现实情境。如果不考虑概念提出、演变和使用的具体语境,那么,无论是在对历史背景的考察还是在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上,就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偏差,从而影响分析和解释的针对性、有效性。

      从辞源学意义上讲,“市民”和“公民”的涵义并不是直接等同的。“市民”在英文是citizen,法文是citoyen,都是源自拉丁文civis,原意是“城民”,城民组合成civitas,即“城邦”。此外,在资本主义早期,“市民”法文也称bourgeois,德文是 Buerger,这个字来自“城堡”(法文为bourg,德文为Burg)。法文中的“中产阶级”是 bourgeoisie意即城市居民的后代。“市民”一词最初指城市中自由的、享有完整权利 的居民。这一涵义正表明了欧洲中世纪后期市民社会的起源。虽然,欧洲中世纪城市最 初一般是一个设防的堡垒,但它主要是作为工商业所在地而兴起的。作为一种新型社会 关系形成的基本标志,是城市从封建领主那里获得了“开市权”。城市有了这一权利就 发展成为摆脱了对地主的依附和根据自己的法律自行处理市政管理的团体。市民不再是 臣仆,他们可以自由支配财产。不论是谁,只要长期在城市里住过,就永久享有人身自 由。城市的自由是产生新的市民的先决条件。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才产生了城市的“市 民社会”和封建领主的“政治国家”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斗争的结局是:以资产阶级为 主体的“市民社会”打碎了封建领主的“政治国家”,建立了服务于“市民社会”利益 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这也就是德语“Buerger”一词还具有“公民”、“第三 等级成员”等涵义的社会背景。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即由市民组成的社会。从对德语“Buerger”一词涵义的解释中可以得知:“市民社会”是城市化的社会,是以“城市居民”为主体的社会。市民社会是工商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是资产阶级法权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同以农村居民为主体,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农业社会相比,市民社会显然是一种新的、更高类型的社会形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一方面从“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的角度充分肯定市民社会的必然性和进步性,另一方面则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历史发展的一个暂时阶段,并进而提出“为消灭[Aufuhebung]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的口号。

      “公民”这个概念来自于市民。公民一词,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主要是指城邦中拥有财产、有知识、有地位的成年男性自由民。妇女、儿童、奴隶及外来人是不能成为公民的。公民有权参加政治活动,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在曾被马克思誉为“希腊内部极盛时期”的“伯利克里时代”,每个公民不仅关心他自己的事务,而且更为关心国家的事务。所以,公民的资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了雅典城邦国家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当时希腊民主政治统治者伯利克里就曾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1](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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