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154(2004)02-0011-05 人类的理智有一种至上的冲动,它造成一些问题并力图回答问题,而在其理智的概念化运作之后,却又远离所由之出的源点,失去了根基。如人的价值是什么,就是此类问题之一。因此,“人的价值”问题只有放在它本来的追问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思考这一问题。只有真正理解了和说清了人类生存这幅图画,才能不致让人们对意义的寻找或回答,即使是对“人的价值在于奉献”这一其实高贵而正确的回答,变得没有根基,不可理解,难具说服力。 一 人的价值是什么?这一逻辑上等待“知识”陈述的追问方式,一个时期使我们用认识论所派生出来的人及价值学理论构架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性质,并得出人的价值“是”奉献与索取的统一而又“在于”奉献的回答。这个答案的来源可能说服力不够:第一,奉献与索取的统一完全可以是同一,二者相加等于零,不可能多出人的价值部分。或许如此,道德浪漫主义冲动只有取消人的索取项,得出“人的价值在于奉献”这一高尚命题。当然统一可不是同一的而是辩证的,但在这里也成了人与人结构功能优化的概念。这里遇到的问题是,事实与应当、理性与意义之间并不能如此简单地实现过渡,作为一个价值命题,尽管高尚也是真理,但中间缺乏逻辑上的通约,因而缺乏说服力。这一点早为休谟所说明。对人的价值作认识论上的考察,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事实命题,尽管事实对价值具有劝导性,但不具同一性。那么,这里的“在于贡献”还只是推理,不是价值判断。如此推理下去,“人类”的价值会在于什么?第二,以主体需要谈论价值,不能区别人与动物。从逻辑推论,动物有需要则也有价值,当然动物因不能使对象预先到场而评价。人有评价,但这里的评价逻辑上只能引入量的选择。为宏观解决个体与普遍价值冲突问题,从外部将普遍价值置于评价标准或绝对优先地位,结果,作为普遍价值活力源泉的个体人的价值依然没有得到说明,即没有深入到个体人内在的精神存在的超越性、境界追求的真实根基。第三,问“人”的价值是什么,问者是谁呢?“人”又是谁呢?如果不是自问,而是他问,这就会存在两个危险:一是把人的价值当作物的价值来问,从物出发说明人的价值而不是从人出发说明人的价值,逻辑上存在物化人的危险;二是在人与人共在的社会性存在中,出现主体与客体的对峙结构,出现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道德话语霸权。 这些困难来源于一般价值学中并没有“人”的价值问题的根基,即提不出人的应当问题。所以不可避免有用“物性”、“工具性”代替“人性”的危险,或出现外置某绝对标准提出人的应当的道德浪漫主义。从价值学上看,价值定义为客体对主体的一种功用意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主体,主体以自己的尺度加于客体,规范客体转换方向,判定与实现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显然,这里的客体不论是他人还是物,已然是确定的、客观存在的,主体也就只是揭示“它”本有的、潜在的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结构、本质、必然性。当以如此方式思索人的价值时,显然人在这里成为价值客体,一种与物本质上并未二致的存在物。无论价值是人的尺度关照、评价、选择过的,还是形成价值尺度的人的客观需要如何置于历史必然性方向而排除了其主观随意性的欲望、激情、非理性,人在这一种价值主客关系中都避免不了被物化的命运。当然,当这个物化的人变换位置成为主体,从而自己成为目的,他就在将他人物化。这必出现人的共在危机。这种互为主客体的人的价值关系的辩证,为人与人的互相物化提供了观念的合理性。互为主客体表面是互为目的,其实是互为手段。与价值主体的我照面的他人,是实现我之理性规范了的需要的客体,他有他的能力、属性、剩余品,这一切都可经过数学化计算;当然他有他的需要,而他的需要正是我必须以“奉献”去满足,从而获取我从他方面所需要的,转换位置,他也如此。而我、他作为人的价值,就是我能作为实现我之目的的手段的我的奉献。这样,奉献与索取完全变式为一个人与人的交换原则。 当然,人有情感、道德、人格,但在这种关系中是经过了理性的反思,化为一种客观性的价值主体特性。因而我、他都是一种抽象化了的、在“主观为我的关系”也“客观为他的关系”中重构起来的主体(客体)。当然人是实践的,价值关系的产生、实现以实践为基础。但恰是知识论、价值学上的实践产生的双重关系:人与自然,人与人——只能理解为主体与客体价值关系,以及价值主导着的认识关系。认识关系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分析、还原、简化,力求达到公式化,内含对客体的占有、掠夺品性,是追求可达成效的知识,也就是认识起点、过程、结果都以主体人的价值占有要求作为导向、规定,从而真理包含价值因素。由于在这里价值中心的人只是理性规定着的,是与他人关系中的,但人自身还未加领会的,而被置于一种利益关系生存状态,那么人的情感、道德、人格失去了独立的意义,它们依附于利益关系并受其决定,情感于得失之间喜怒哀乐,道德于利益之间沉沦与彰显,人格全在于对自己利益的态度的技术化操作,美则不过是对自我身体与感觉的奖赏。物化了的人的价值的理解,同时也把人的感情、人格物化,从而它们有了“价值”,人们以感情上的痛苦作为成本获取物或同样物化了的情感收益,以人格的丧失为成本获得利益上的补偿。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的精神与物质相互交换的理论,D·H布坎南的“爱情”经济学分析就说明了这样一种价值学上的合理性。显然,人的一切“精神”从理论上都系于利益。“人文精神”的利益关切远比人的存在意义、价值这一终极关切更具合法性。 正是如此,经济学有了科学化的合理追求。作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基础的“经济人”概念正是撇开现实的人的道德精神情感,将人抽象化得到的。“经济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确定性以致可对其进行数字化、公式化,从而建立起他的经济科学。显然,人在这里成为刺激——反应模式的的存在,陷入因果必然关系之中,与动物的存在无二致。这如马克思所批判的,亚当·斯密的“经济人”把人当作了动物。如此,人类的精神也完全可以作价值学上功能化的定义。例如,存在于人与人关系中的道德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乃至社会秩序,而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则是一种节约机制,可减少利益主体之间产权交易成本,因为道德行为的自觉性可减少法律维护的代价(道格拉斯·若斯)。道德的经济利益功能化理解,显然消解了道德的理想性和自足性,道德成为深藏于人们内心却又温情于外表的利益工具。工具化、面具化、技术化的道德就是伪善,马克思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曾称赞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学说具有“诚实的品格”。善是人类超越功用的、自身缘起的、无条件的追求(亚里士多德),“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康德),显然,道德精神存在的本体论根据在人类的价值、意义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