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人论中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的内在冲突(上)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长福(1964-),男,四川省眉山市人,哲学博士,中山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实践哲学研究。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个人与其所拥有的众多属性的关系出发,对马克思关于人的理论的思维方式作了一番较为系统的考察,得到的基本结论是:马克思早期所树立的关于人的价值理想是个人所拥有的丰富的资质和禀赋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一理想所反对的是把具有丰富属性的人变成一种片面的人,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人论富于反本质主义的意蕴;但与此同时,马克思又赋予了这一价值理想以“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这一本质,在其后的思考中,在为人的价值理想探寻现实道路的过程中,他又进一步将人的本质规定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规定为物质生产活动,规定为资本及其运动的必然逻辑,从而回到了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轨道上。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人论中,存在着本质主义和反本质主义的内在冲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A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4)01-0050-06

      引论

      从思维方式角度来反思马克思关于人的理论,这在过去的研究中做得很少。为了说明这个角度的新颖性和必要性,这里先对有关用语作一说明。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思维方式和理论的区别。如果拿电脑软件打比方的话,那么,思维方式相当于基本的操作系统,理论则相当于由这些操作系统做出的文件。尽管思维方式作为操作系统最初也是编制出来的,而理论也可以作为应用程序安装在操作系统上用来编制新的文件,然而,相比之下,二者仍有层次之别。人论无疑是一种具体的理论,编制这种理论的操作系统便是思维方式。当然,要在思维方式和理论之间作出一种十分明晰的划界,是做不到的。好在本文不以这种明晰的划界为探讨的前提。本文所要做的工作仅仅是:对用以编制出马克思人论的思维方式的某些易于识别的部分作一些探究。也就是说,至少对马克思人论的研究而言,不管这种理论和它的思维方式的整个分界线如何划定,只要我能够确认我实际所考察的某一部分不属于理论本身而属于编制理论的思维方式,并且该部分的问题跟理论中的某些问题直接有关,那么,这一课题就可以成立了。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思维方式的内部状况的复杂性。如今,我们已经可以在思维操作的意义上设想:任何理论都是由某种思维操作系统编制出来的。但是,我们尚不清楚的是:编制理论的操作系统究竟有哪些种类?各是什么样子的?比如,我们知道计算机的操作系统的情况,因为它们是由人编写好后安装到电脑里面的。可是,用来编制人文社会理论的操作系统却不是作为某种人工软件事先设计出来井安装到理论家头脑中的,它的形成过程、具体内容和运作情况都极其复杂。所以,要在探讨思维方式之前给思维方式一个确切的界定是不可能的。虽然如此,我们也可以做一些尝试性的工作。对本文来说,只要能够有限地确认作为马克思人论的操作系统的一部分程序内容,有关的研究就可以进行了。

      还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本质主义的问题。大家知道,本质主义和反本质主义之争是当代哲学思潮中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可是,说到究竟什么是本质主义,本质主义究竟要维护什么,反本质主义究竟要反对什么,却是见仁见智,其间的差异是非常大的。本文虽然也用本质主义这个词,但所意指的东西跟各种现成的说法都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本文的策略是,暂时搁置本质主义的概念清理问题,而直接在本文所意指的含义上探讨本文所确定的课题。本文所谓本质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即在对象的众多属性中选取某个或某些属性作为其本质,并将该本质看做对对象的存在和运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然后由此出发去构造一套关于对象的解释体系和有关的实践操作方案。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人论的本质主义问题。马克思人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中的一个部分。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肯定是通过运作某种或某些思维方式而得到的结果,但这种或这些思维方式究竟是什么,目前并不完全清楚。就本文而言,有一点是比较有把握的,这就是:至少马克思关于人的理论跟上面所界定的那种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具有某种确定的关联。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揭示这种关联。总的情况是:当马克思反叛黑格尔时,他是具有明显的反本质主义倾向的,但是,当他建构自己关于人的理论体系时,他又回到了本质主义的路上。所以,在马克思人论的思维方式中,包含着反叛本质主义和复归本质主义的内在冲突。下面是对这一论题的具体探讨。

      一、个别事物和它的众多属性的关系问题: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关键问题

      为了使后面对马克思人论的思维方式的分析更加清楚,这里有必要先厘定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关键问题。这就是个别事物和它的众多属性的关系问题。

      在哲学史上,柏拉图曾在《巴曼尼得斯篇》中深刻地探究过“极端相反者能否在个别事物中相互结合”的问题。在这篇对话中,少年苏格拉底说:“凡分有类似的变为类似……凡分有不类似的,不类似;凡分有类似和不类似两个的,既类似复不类似。如若一切事物分有这两个,但这两个是相反的,一切事物自身间即因为分有这两个而类似复不类似:这何足惊异?……如若有人指出,一切事物因为分有一,是一,又因为分有多,这些同一事物也是多。但若有人指明那个是一者自己是多,再者多是一,这个我即将惊骇。”[1](P38)这里的意思是:个别事物具有相反的性质是一种可以承认的现象,但要说两种相反的性质本身直接就是对方却令人无法理解。这一难题蕴涵深厚,它至少表明:一方面,当人以概念思维的方式理解事物时,必须接受逻辑同一性的约束,否则,一旦发生自相矛盾,理解即告失败;另一方面,个别事物身上总是混杂着无数属性,甚至许多相反的属性,这是人的感觉所不能逃避的现象;既如此,人的不能自相矛盾的概念思维如何去理解这种包含着无数矛盾属性的个别事物呢?柏拉图设想过不少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最终还是牢固地站到了理念的一方,即在保持理念世界的逻辑统一性的前提下尽量“辩证地”化解现象领域的冲突。

      对上述问题,柏拉图的思考主要在深度上开掘,但阐述最细致、最系统的却是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将个别事物称为“实体”或“第一实体”,这样的实体可以用其他表示属性的词语来表述,这些属性可以很多,甚至相反。他说:“实体独有的特征似乎是在数目上保持单一,在性质上可以有相反的性质。除实体外,其他事物并不具有这种特点:在数目上保持同一,又可容受相反的性质。如‘颜色’,虽然在数目上保持同一,但同一种颜色不可能既白又黑,某一行为自身,在数目上是单一的,但不可能同时既是善的又是恶的。除实体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这样。实体不仅能在数目上保持单一,而且能够容受相反的性质,如某个人,在数目上始终是同一个人,但他有时白,有时黑,有时发热,有时发冷,有时行善,有时行恶。”[2](P11)如果有必要,我们还可以将亚里士多德所提到的诸如此类的属性继续开列下去,并很难设想会有尽头。这就告诉我们,像“某个人”这样的实体在量上是单一的,但属性难以计数。那么,这一实体和他所具有的难以计数的属性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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