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1952-),男,江西南昌人,湖北大学哲学系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湖北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62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自从元伦理学以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被认为是价值概念的基础。以“是”为述词的判断形式和以“应当”为述词的判断形式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当代哲学的这一认识来源于休谟。但休谟是在一种道德文化转换背景下意识到这种区分的,当现代哲学家把它看成是价值研究的基本前提时,就取消了价值存在的本体,从而把价值看成是对主体自身态度的表达。新自然主义提出区分自然事实与社会事实,认为价值与杜会事实内在相关,我们认为,新自然主义的这一认识揭示了价值的源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04)01-0014-05

      一

      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是自从20世纪的元伦理学以来才彰明的一个基本理论观点。在元伦理学看来,事实与价值、评价与认知的区别,是价值概念确立的基础。事实与价值相对应,事实独立于人们的意识、意志,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事件或过程。它可以以描述性语词或描述性命题进行描述。对描述命题所要求的是真理性,即与对象相符合。换言之,描述性命题的有效性在于它的真实性。它的存在可以与主体的活动无关。价值则不同,它是人们的评价活动、评价行为的产物,是人们自己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对事物所做的是否适合于自己目的的评价与论断,或者是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出发所做出的评判。因此,评价不同于人们对事物的状态、性质及其运动规律的事实性描述。评价是以价值词语表达的规范性语句或规范性命题。它的有效性在于它的正当性,即运用恰当的规范,适当的表达主体内在的价值立场与外在事物的联系。元伦理学以语言分析的方法把这两者区别开来,从而得出以“是”为述词的判断形式和以“应当”为述词的判断形式是根本不同的结论。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

      我们认为,价值判断虽然使用规范性语句有一个规范有效性问题,但从根本上看,是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关的,是以具体的评价实践和道德实践为转移的。坚持事实与价值相区分的分析哲学家艾耶尔等人也认为,价值判断表达通常的经验事实的伦理情感并记录那些经验事实。在这个意义上,分析哲学家同样认为价值判断是与生活实践内在相关的,如艾耶尔所举的典型命题“偷钱是错误的!”就是一个普遍的经验命题。他们只是认为对于道德命题以及命题中的道德言语的逻辑分析是与一般经验无关的(是—高于经验领域的元伦理学的对象领域)。但这样一个价值判断与生活实践相关连的正确命题却可以向不同的方向发挥。元伦理学以此为前提,认为凡是与实践行为活动的目的相关或有意义的,人们就采取一种赞成、支持、肯定的态度,表明该事物对作为活动主体的当事人有正价值,反之,则表明具有负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一种“价值事实”,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价值事实,价值所表明的是人们的赞成与反对的态度。这是因为,比较“你偷钱”这种事实判断句而言的“你偷钱错了”这样的价值判断句,后者并没多陈述任何东西。价值判断命题是经验命题,但它既不是一个真命题,也不是一个假命题,只是表达了一种在道德上赞成或不赞成的感情。类似于“偷钱是错误的!”这个道德判断句,既不能说“真”,也不能说“假”(不具有认知意义),只是表达了(或唤起了)我在道德上对这种行为不赞成的感情(情感主义)。因此,从元伦理学的立场看,传统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上,即它从根本上混淆了自然事实与伦理价值的区别,没有认识到从事实性前提不能得出评价性结论。把自然事实与价值判断相关连,被认为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因此,应该把事实与价值严格地区分开来。这一区分不仅意味着把事实与价值互不干涉地进行考虑,即从逻辑判断、推理等理性思维不可推出道德原则,而且意味着道德的“应当”仅是主观性的命令,这种主观性的劝告、命令只是一种情感的表达,个人的道德原则并不来自于个人的理性思考及其社会结构背景的规定,它仅是自我所有的,或主观选择的结果而已。这里,可以清楚事实与价值严格区分所导致的哲学后果:在伦理学领域里取消客观性依据,否认价值领域里有事实存在。

      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不仅是元伦理学的基础性命题,而且由于元伦理学属于分析哲学的范畴,可以说,受分析哲学影响,在论及人类行为的那些领域,哲学家们都在力图进行的区分。奎因是当代分析哲学的重镇。要使关于人类行为的研究成为一种科学,对于人类行为的描述,必须以一种公式化的词汇来进行,省略掉类似“意图”、“目的”、“理由”这类词汇,或者说,不参照人的态度、信念、相信、惧怕等这类心理价值概念。这是因为,从那种奎因认为是科学的东西的观点看,价值信念这类概念具有两个极不利的因素:一是这类价值信念式的概念,不能适用类似于微积分那样准确图式化描述的对象;二是人的心理价值态度,不能提供那种我们所需要的证据去证明那种类似于法则式说法。因此,奎因认为,任何真正的人类行为科学,都必须消除这类意图性描述。

      从奎因观点看,分析哲学的事实与价值相区分的论点抓住了价值判断涉及到人类的意图、情感、态度这样一个事实,而把价值的立足点建构在这样一个基点上:人类的实践活动是有意图、有目的的,在涉及到价值问题时,是有(赞成或反对)态度的。这确实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区分的一个显著特征。但是,分析哲学(元伦理学)仅仅把这一类事实看成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而且把它看成是与任何其他类型的社会事实无关的心理情感,也就必然得出价值与事实无关的结论。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事实与价值之间确实是如此分离而互不相干,因而从事实性描述不可能逻辑地引出评价性结论,而评价性描述也与事实性描述没有内在相关性,那也就应当认同作为元伦理学理论前提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但如果能够证明事实与价值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且从事实性描述能够得出评价性结论,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评价性结论,那么可以说,分析的元伦理学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上。

      二

      分析哲学家们认为,休谟最先提出了“是”与“应当”的区分。因此,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先看看休谟是怎么论述的。一般认为,如下一段话提出了“是”与“应当”的区分。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同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ought,又可译为‘应当’——引者注)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体系。”[1](P509-510)那么,休谟到底在这里说了些什么?人们几乎普遍认为,他正在主张有两类判断,一是事实判断,二是价值判断,两者之间没有逻辑关联。人们把这看作是休谟的极其重要的发现。休谟确实在此提出了“是”与“应当”的不同的问题,这是他研究道德哲学的著述的发现。但休谟通过研究道德哲学的著述所发现的这个不同,并不等同于他发现了两类判断的区别,并且由此得出了两类判断有着逻辑性质的不同的结论。因为休谟只是说了他那个时代的道德著述家们所提出的命题,不再是以“是”来连结,而是用了“应当”这一联系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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